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2.某城市一化工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業務為以外購化妝品生產和銷售成套化妝品,1999年度有關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期初庫存外購已稅化妝品300萬元。本期外購已稅化妝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價款2400萬元、增值稅額408萬元,已驗收入庫;
(2)生產領用外購化妝品2500萬元,其他生產費用978萬元,生產成套化妝品37萬件,每件成套化妝品單位成本94元;
(3)批發銷售成套化妝品25萬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銷售額6000萬元;零售成套化妝品8萬件,開具普通發票,取得銷售收入2340萬元;
(4)1999年10月31日銷售外購的商標權取得銷售收入11萬元。該商標權為1999年3月1日購進并投入有效使用,支付外購金額60萬元,使用時按10年期限計算攤銷。
(5)發生產品銷售費用820萬元、財務費用270萬元、管理費用940萬元(其中含業務招待費用35萬元,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40萬元。該企業上年度發生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為30萬元);
(6)7月發生意外事故損失庫存的外購化妝品30萬元(不含增值稅額),10月取得保險公司賠款5萬元;
(7)從聯營企業分回稅后利潤38萬元,聯營企業為沿海經濟開放區一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聯營企業當地未征收地方企業所得稅。
(注:化妝品、成套化妝品的消費稅稅率30%,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
要求:
(1)分別計算該企業1999年應繳納的各種流轉稅;
(2)根據流轉稅計算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3)匯算清繳1999年度該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
答案:
(1)增值稅銷項稅額=[6000+2340/(1+17%)]×17%=1360(萬元)
進項稅額=408-30×17%=402.9(萬元)
應繳納增值稅額=1360—402.9=957.1(萬元)
(2)消費稅應繳納消費稅額=[6000+2340/(1+17%)」×30%-2500×30%=1650(萬元)
(3)營業稅應繳納營業稅額=100×5%=5(萬元)
(4)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城市維護建設稅=(957.1+1650+5)×7%=182.85(萬元)
(6)教育費附加=(957.1+1650+5)×3%= 78.36(萬元)
(7)應扣除產品銷售成本=(25+8)×94=3102(萬元)
(8)應扣除商標權銷售成本=60-(60/10/12×8)=56(萬元)
(9)應扣除的費用=820+270+940-(35-1500×0.5%-3500×0.3%-3100×0.2%)=2019.2(萬元)
(10)營業外支出=30×(1+17%)-5=30.1(萬元)
(11)應納稅所得額=6000+2340/(1+17%)+100-1650-5-182.85-78.36-3102-56-2019.2-30.1=976.49(萬元)
(12)生產經營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976.49-40×50%)×33%=315.64(萬元)
(13)分回聯營利潤應補企業所得稅=38/(1-24%)×(33%-24%)=4.5(萬元)
(14)1999年度企業共計應繳企業所得稅=315.64+4.5=320.14(萬元)
依據:《稅法》教材第48、51、119、120、148、169、176、180、183、191、20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