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答案:
(1) 折舊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計算
提取折舊額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設備A |
------ |
400 |
400 |
400 |
400 |
設備B |
125 |
250 |
250 |
250 |
250 |
設備C |
------- |
----- |
----- |
360 |
480 |
年份 |
折舊的影響數 |
所得稅的影響 |
稅后的累積影響數 |
1998 |
125 |
41.25 |
83.75 |
1999 |
650 |
214.5 |
435.5 |
2000 |
650 |
214.5 |
435.5 |
2001 |
1010 |
333.3 |
676.7 |
合計 |
2435 |
803.55 |
1631.45 |
對于投資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的影響表格為
年份 |
成本法收益 |
權益法收益 |
稅前影響 |
所得稅 |
稅后的影響 |
1997 |
0 |
120 |
120 |
63.53 |
56.47 |
1998 |
300 |
270 |
-30 |
31.76 |
-61.76 |
1999 |
150 |
120 |
-30 |
31.76 |
-61.76 |
2000 |
150 |
270 |
120 |
63.53 |
56.47 |
2001 |
300 |
420 |
120 |
63.53 |
56.47 |
合計 |
900 |
1200 |
300 |
254.11 |
45.89 |
關于表中數字的解釋:
“成本法下應確認的收益”一欄中:
1997年為0:根據題目中已知的表就可得知;
1998年為300:因為1998年5月12日實際分回利潤,成本法下,應確認投資收益300;
1999年為150:因為1999年4月20日實際分回利潤,成本法下,應確認投資收益150;
以此類推2000年和2001年成本法下應確認的投資收益分別為150和300.
“權益法下應確認的收益”一欄中:
1997年為120:
1997年年末的所有者權益為82000,減去97年年初的所有者權益80000,就是1997年實現的凈利潤:為2000,投資單位權益法下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2000×15%=300,但由于如果用權益法核算,在初始投資時產生的股權投資差額=13800-80000×15%=1800,按照10年攤銷,每年應攤銷180萬元,攤銷時借記投資收益,所以綜合來考慮,權益法下1997年應確認的收益是:300-180=120萬元。
1998年為270:
1998年應確認的來源于被投資單位的投資收益=(83000+300/15%-82000)×15%=450萬元,其中:(83000+300/15%-82000)是98年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同理,又因為1998年應攤銷股權投資差額180萬元,所以1998年權益法應確認的投資收益合計=450-180=270.
1999年為120:
1999年應確認的來源于被投資單位的投資收益=(84000+150/15%-83000)×15%=300萬元,其中:(84000+150/15%-83000)是99年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同理,又因為1999年應攤銷股權投資差額180萬元,所以1999年權益法應確認的投資收益合計=300-180=120.
以此類推2000年和2001年權益法下應確認的收益。
“所得稅前差異 ”一欄根據“權益法下應確認的收益”減去“成本法下應確認的收益”計算得出。
“所得稅影響數 ”一欄中:
由于題目中已經告知了“假定按照稅法規定,因追溯調整而攤銷的股權投資差額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和原已交納的所得稅”,所以計算所得稅的影響只是來源于被投資單位利潤的投資收益部分。
1997年為63.53:
1997年的凈利潤為82000-80000=2000,所以1997年的所得稅影響=2000×15%÷
(1-15%)×(33%-15%)=63.53,其中15%為被投資單位的所得稅稅率。
1998年為31.76:
1998年的凈利潤為(83000+300/15%-82000)=3000,所以1998年所得稅影響=
(3000×15%-300)÷(1-15%)×(33%-15%)=31.76;
每年的所得稅影響=(每年被投資單位凈利潤×15%-成本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
(1-15%)×(33%-15%),以此類推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的所得稅影響。
“累積影響數”一欄根據“所得稅前影響”減去“所得稅影響”計算得出。
有關投資政策變更和所得稅政策變更的會計分率:
追溯: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 12000 (80000×15%)
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股權投資差額) 900 [(13800-12000)/10×5,
因為已經攤銷了5年,還剩5年的股權投資差額未攤銷]
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溢調整) 1200 [(88000-80000)×15%]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13800
遞延稅款 254.11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5.89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178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4.589
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 4.589
其它影響數計算表
項目 計提或實際發生數 可在應稅所得扣除數 所得稅前差異 所得稅影響 累積影響數
計提壞帳準備 1530 30 495 - 495
非公益性捐贈支出 800 -
違反稅收規定罰款 500 -
超過計稅工資發放 1000 -
違反經濟合同罰款 400 400
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500 - 165 - 165
合計 4730 430 660 - 660
注意:這里的“所得稅前差異”是指應付稅款法和債務法下這一項目的差異。
按照稅法規定:非公益性捐贈支出、違反稅收規定罰款、超過計稅工資發放數和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都不得在稅前扣除。
所得稅政策變更其他影響的會計分錄:
借:遞延稅款 660 [(1530-30+500)×33%]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6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32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66
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 66
(3)遞延稅款累計借方余額=803.55-254.11+660=1209.44(萬元)
(4)計算上述事項對2002年度凈利潤的影響
①折舊影響
減少利潤=(4200-200)/10+(2100-100)/8+(2880-0)/6=1130(萬元)
減少所得稅費用=1130×33%=372.9(萬元),會計上2002年計提了折舊,而按照稅法的的規定,不能計提折舊的,所以折舊影響產生的是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數計入遞延稅款的借方。
減少凈利潤=1130-372.9=757.1(萬元)
②追加投資和改為權益法影響
增加利潤=(90000-88000)×30%=600(萬元),其中90000是2002年年末的所有者權益,88000是2002年年初的所有者權益,兩者相減,在本題中就是被投資單位2002年實現的凈利潤。要計算投資單位相應增加的凈利潤(投資單位按照持股比例確認了投資收益),需要再乘以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30%。
增加所得稅費用=600/(1-15%)×(33%-15%)=127.06(萬元)
對于投資單位確認的投資收益,由于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大于被投資企業,投資企業應補繳所得稅,并產生應納稅時間性差異,127.06計入遞延稅款的貸方。
增加凈利潤=600-127.06=472.94(萬元)
③差額攤銷影響
追加投資后股權投資差額合計=900(原投資比例追溯后產生的)+(14000-
88000×15%)=1700(萬元)
根據題目,2002年其允許稅前扣除的攤銷,減少所得稅費用和應交所得稅=1700/5×33%=112.2(萬元),股權投資差額攤銷屬于永久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計入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注意:這里是按照2002年教材做的,如果按照03年教材應是:(900/5+800/10)×33%=85.8]
減少凈利潤=1700/5×(1-33%)=227.8(萬元)
[注意:按照03年的教材,應是:(900/5+800/10)×(1-33%)=174.2]
④合計增加凈利潤=472.94-757.1-227.8=-511.96(萬元)
⑤編制與所得稅相關的會計分錄
借:遞延稅款 245.84 (372.9-127.06)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12.2
貸:所得稅 35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