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3)除上述各項外,甲公司2002年度以前發生的與納稅調整有關的其他資料如下表(金額單位:萬元):
項目 計提或實際發生數
計提的壞賬準備 1530
非公益性捐贈支出 800
違反稅收規定的罰款支出 500
超過計稅工資發放的工資額 1000
違反經濟合同的罰款支出 400
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500
合計 4730
假定上述計提的壞賬準備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金額為至2001年12月31日止的累計計提數(未發生轉回),其他支出均為實際發生數。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按期末應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款項余額的5‰計提的部分,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甲公司2001年12月31日應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款項的賬面余額為6000萬元。
(4)甲公司從20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核算由應付稅款法改為債務法,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
假定除上述各事項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除所得稅以外,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要求:
(1)計算甲公司因上述會計政策變更每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請分別填入答題卷第10頁和第11頁給定的表格中。
(2)分別編制甲公司與上述會計政策變更相關的會計分錄(只需編制每項會計政策變更的合并調整分錄)。
(3)計算甲公司上述事項因追溯調整產生的遞延稅款累計借方或貸方金額。
(4)計算甲公司上述有關事項增加或減少2002年度的凈利潤(或凈虧損),并編制與所得稅相關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