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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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答案]
(1)①王某與丁某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生效。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P337)。在本題中,王某與丁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雖未辦理產權登記,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②丁某尚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P335)。在本題中,由于丁某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因此,丁某尚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③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丁某承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約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390)。
(2)①葉某有權要求張某返還該房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P335)。②葉某應在2010年4月25日之前請求張某返還該房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P335)。③葉某有權要求張某返還房屋同時賠償損失。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物權因他人的違法行為受到侵害時,構成侵權行為時,可以同時適用物上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P341)。④葉某應在2011年5月1日之前提起訴訟。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P335),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內提起訴訟。
(3)王某不能要求丁某返還該房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權利人只能針對無權占有人提出返還原物,而不能要求有權占有人返還原物(P340)。在本題中,丁某基于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占有該房屋,因此王某不能要求有權占有人丁某返還該房屋。
(4)小王從2009年6月1日開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P336)。
(5)韓某不享有優先購買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在轉讓房屋時,其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P344)。
(6)異議登記失效。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則異議登記失效(P336)。
(7)杜某無權請求葉某返還房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P396)。在本題中,房屋在杜某買受前已經租賃給葉某使用。因此,杜某無權請求葉某返還房屋。
(8)①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以內的部分有效,超過部分無效(P394)。②郭某的抵押權自2009年7月12日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