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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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答案]D
[解析](1)選項ABC: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2)選項D: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而非以公司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答案]A
選項A: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才屬于內幕信息(2)選項C:董事(包括董事長)、1/3以上監事和經理發生變動,屬于重大事件,肯定屬于內幕信息。
13.[答案]D
選項AB: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選項C: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選項D: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的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其破產。
14. D
(1)選項A: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計入債務人財產
(2)選項B: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計入債務人財產
(3)選項C: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包括擔保物),計入債務人財產
(4)選項D: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不能計入債務人財產。
15. A債務人在可撤銷期間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不能撤銷。
16. B (1)選項A: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務人、債權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選項B: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3)選項C: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4)選項D: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17A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8. B
(1)選項A:核準制為8個月,備案制為9個月
(2)選項C: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3)選項D: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企業發生資產評估事項,經協商一致可由“國有股”最大股東依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者備案手續;國有股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經協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19. C
(1)選項A: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設定浮動抵押
(2)選項BC:浮動抵押的設立以合同生效為條件,不以登記為要件。但是,不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選項D:在動產浮動抵押“結晶”之前,即使浮動抵押辦理了登記,該抵押權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20C (1)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2)連帶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3)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