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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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D
選項AB: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選項C: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撤銷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選項D: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論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屬于無效合同。
2.[答案]C
選項A:在無權代理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選項B: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選項C: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丙屬于善意第三人,享有撤銷權
選項D:追認權、撤銷權屬于形成權,催告權不屬于形成權。
3.[答案]A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答案]D
選項A:改變合伙企業名稱的決議方式,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如果合伙協議未約定的,才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選項B:無論是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能否同本企業進行交易,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選項C: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選項D:普通合伙人以其財產份額出質,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這是《合伙企業法》的強制性規定。
5.[答案]C
[解析](1)選項BC: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2)選項AD:普通合伙人死亡,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或者繼承人未取得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人資格時,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6.[答案]C
[解析](1)選項A:張某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2)選項B: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選項C: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4)選項D: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7.[答案]D
[解析](1)選項A: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為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
(2)選項B:合營企業的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3)選項C:合營企業不設股東會、監事會,董事會為其最高權力機構
(4)選項D:合營企業為股權式企業,只能按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8.[答案]A[解析]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
9.[答案]D
(1)客戶: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經理、董事長不行)決議(2)股東: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不行)決議。
10.[答案]D獨立董事如果“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