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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章節練習: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綜合題)

發布時間:2012-05-23 共1頁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綜合題)
一、綜合題
1.2006年3月,美國維斯特公司與中國天元公司訂立合同,約定維斯特公司以現金、機器設備和專有技術作價800萬美元出資,天元公司以現金、場地使用權、廠房作價200萬美元出資,在中國上海設立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其中:
(1)維斯特公司由合營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20萬美元繳付了出資;天元公司則由其母公司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也繳付了出資。
(2)作為維斯特公司出資的機器設備中,有價值300萬美元的機器已經高于了同類機器當時國際市場的價格,但該設備確屬企業生產所必需的。
(3)合同規定,作為維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資額,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1個月內繳付130萬美元現金。
(4)合資企業的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維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維斯特公司委派,總經理由天元公司委派。該合同經審批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并修改后,合營企業順利成立。
2008年5月,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準備與境內中外合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合并協議的約定,雙方采用新設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總額為7000萬美元,截止4月底合營企業凈資產額為3000萬美元,擬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共持有股份總數為3600萬美元。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維斯特公司的投資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維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現金出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維斯特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4)維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資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合營企業的董事會人數設置和董事長、副董事長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6)合營企業與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質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7)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確定為多少?并說明理由。
(8)合并后外方投資者的股權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維斯特公司的投資比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對其投資比例的上限法律并沒有作出限制性的規定。本題,維斯特公司的投資比例為80%,已超過了25%的下限,其投資比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維斯特公司的現金出資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合營企業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企業或者投資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本題,維斯特公司由合營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加萬美元繳付的出資是不符合規定的;天元公司的現金出資方式符合法律規定。這里天元公司雖然以自己的母公司為其出資進行擔保,但合營企業本身并沒有提供擔保,因此是符合規定的。
(3)維斯特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出資,應該符合的條件是:為企業生產所必需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本題中維斯特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300萬美元高于同類設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是不符合規定的。
(4)維斯特公司的第一期出資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本題維斯特公司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1個月內繳付130萬美元,為其全部認繳出資額的16.25%,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5)合營企業的董事會人數設置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規定,合營企業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委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中外合營者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因此這里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全部由維斯特公司委派是不符合規定的。
(6)合營企業與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質符合規定。根據規定,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本題中,朝合公司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與合營企業合并后的性質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7)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應確定為1億美元。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根據擬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額之和。本題中,合營企業合并前凈資產額為3000萬美元,折股比例為1美元1股,因此可以折合為3000萬美元的股份,朝合公司股份總額為7000萬美元,因此合并后所設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億美元。
(8)合并后外方投資者的股權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各方投資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的25%。本題中,外國投資者共持有股份總額為3600萬美元,已經超過了注冊資本的25%,符合規定。
 
2.2008年5月,甲企業擬利用美國乙公司的投資將其全資擁有的丙公司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甲企業在與乙公司協商后,擬訂的并購方案中有關要點如下:
(1)并購前的丙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甲企業擬將丙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乙公司,轉讓價款為450萬美元;乙公司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后半年內向甲企業支付250萬美元,余款在2年內付清。
(2)丙公司并購后注冊資本增加至1200萬美元,投資總額擬為3300萬美元。甲企業與乙公司分別按照40%和60%的股權比例以現金向丙公司增資。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差額,由丙公司向境外借款解決。
(3)并購后,丙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經營期滿后,丙公司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甲企業所有。在乙公司投資回收完畢之前,丙公司的收益按甲企業20%、乙公司80%的比例進行分配。乙公司投資回收完畢后,甲企業與乙公司按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乙公司向甲企業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并購后的丙公司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安排是否符合規定?并購后的丙公司向境外借款的安排是否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3)并購后的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乙公司向甲企業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一般應該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價款總額的60%以上,其余款項在1年內付清。
(2)①并購后的丙公司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安排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資企業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占投資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3,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②并購后的丙公司向境外借款的安排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范圍之內,可以向境外借款。
(3)并購后的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屬于股權式企業,合資各方只能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外方投資者不得提前回收投資。
 
3.2008年3月1日,某會計師事務所受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下稱合資企業)的委托,對該企業2007年度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并為其出具審計報告。該會計師事務所指派的注冊會計師進駐合資企業之后,了解到以下情況:
(1)合資企業系由香港的甲公司與內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資并于2006年9月30日正式注冊成立的公司。合資雙方簽訂的合資合同規定:
①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為200萬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資110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55%;乙公司出資90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45%。
②甲公司以收購乙公司所屬一家全資子公司(下稱"丙企業")的資產折合60萬美元,另以機器設備折合30萬美元和貨幣資金20萬美元出資;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折合80萬美元和貨幣資金10萬美元出資。
③合資各方認繳的出資分二期進行,即自合資企業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合資各方必須將除貨幣資金之外的其他出資投入合資企業;其余的貨幣資金則應于2007年9月30日之前繳付完畢。
④合資各方按出資比例進行收益分配。
⑤合資企業的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資企業的董事長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長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與乙公司在簽訂合資合同的同時,亦簽訂了一份收購協議,該協議規定:甲公司收購乙公司所屬丙企業的資產,并將該資產作為其出資投入合資企業;收購價款總額為60萬美元,甲公司自合資企業正式注冊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向乙公司支付36萬美元,其余24萬美元在1年內付清。該協議規定的付款方式已經過有關審批機關的批準。
(2)合資企業成立之后,合資各方按照合資合同的規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資義務。在履行第二期出資義務時,甲公司則由乙公司作擔保向銀行貸款20萬美元繳付了出資;乙公司則由其母公司作擔保向銀行貸款10萬美元繳付了出資。甲公司依照與乙公司簽訂的收購協議于2006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萬美元,其余收購價款至2007年12月31日時仍未支付。
(3)在合資企業經營期間,按照合資合同規定的組織機構進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資企業中行使決策權。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合資企業稅后可分配利潤為人民幣360萬元。
(4)2008年2月,甲公司受原材料國際市場價格大幅度上漲之影響,經營發生困難,遂向乙公司提出將其在合資企業所持股份轉讓給美國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合資各方兩期繳付出資的行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為什么?
(2)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收購協議規定的支付收購價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規定?為什么?
(3)甲公司現時可否在合資企業中行使決策權?為什么?
(4)如果對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合資企業稅后可分配利益進行分配,并不考慮加權平均因素,甲公司和乙公司各應分配多少萬元?(保留小數點后1位數)
(5)如果甲公司將在合資企業所持股份轉讓給丁公司,應履行何種法律手續?
 

 

正確答案:
(1)合資各方第一期繳付出資的行為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分期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繳清;合資各方第一期繳付的出資額均超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符合繳付期限的規定。在第二期繳付出資時,甲公司的繳付行為不符合規定,乙公司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合資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財產權益為其出資作擔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財產權益為其出資作為擔保違反了該規定。
(2)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收購協議中規定的支付收購價格的方式符合規定。依照有關規定,外方投資者以收購國內企業資產用于出資的,應自外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但對特殊情況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并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
(3)甲公司現時不應在合資企業中行使決策權。盡管合資合同規定甲公司出資比例占注冊資本的55%,并且甲方委派了3名董事并由其委派的董事擔任董事長,但是,依照有關規定,投資各方應按實際繳付的投資額行使決策權,控股投資者以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投資的,在其付清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資認繳完畢之后,甲公司實際繳付出資僅為30萬美元,至2006年12月28日,加上甲公司支付的收購資產的購買金,也僅為66萬美元,而乙公司實際繳付80萬美元。在第二期出資認繳完畢后,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規定繳付的出資,也僅為86萬美元,而乙公司則實際繳付90萬美元。故甲公司不應取得合資企業的決策權。
(4)如果對截止2007年12月31日的合資企業稅后可分配利益進行分配,并不考慮加權平均因素,甲公司應分配人民幣152.3萬元,乙公司應分配人民幣207.7萬元。(或答:甲公司應分配人民幣175.9萬元,乙公司應分配人民幣184.1萬元)。
 ①乙的實際出資是90萬美元(第一期出資80萬美元,第二期出資10萬美元有效),甲的實際出資是66萬美元(第一期出資66萬美元,其中機器設備出資30萬美元,通過收購的出資36萬美元,第二期出資20萬美元無效),按照90:66的比例分配利潤,乙公司應分配利潤=360B90/(90+66)=207.69(萬元),甲公司應分配利潤360B66/(90+66)=152.3(萬元);②如果甲公司的第二期違規出資20萬美元計入其實際出資額,則按照90:86的比例分配利潤,乙公司應分配利潤=360B90/(90+86)=184.1(萬元),甲公司應分配利潤=360B86/(90+86)=175.9(萬元)。
(5)甲公司將在合資企業所持股份轉讓給丁公司,應辦理以下法律手續:①申請出資額轉讓;②董事會審查決定;③報告原審批機構批準;④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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