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23 共1頁
公司法(綜合題)
一、綜合題
1.張某、馬某、孫某三個自然人投資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以商品批發為主兼營商業零售。經協商三方擬訂了公司的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有關要點如下:
(1)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萬元,張某以現金30萬元出資、馬某以實物作價出資16萬元、孫某以商標權作價出資14萬元。
(2)因公司股東人數少、經營規模小,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以該執行董事兼任公司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3)三位股東平均分配公司利潤、平均承擔公司虧損。
A有限責任公司為擴大公司生產經營規模,于2008年2月10日召開的股東會上經全體股東表決權的70.66%通過,決定吸收合并B有限責任公司。同年2月18日通知了甲、乙、丙、丁四位債權人,并于2月25日在報紙上進行了公告。3月16日甲、乙、丙三位債權人均向A公司提出清償債務的要求,A公司按照規定向甲、乙債權人清償了債務,向丙債權人提供了相應的擔保。4月11日丁債權人也向A公司提出清償債務的要求,A公司對丁債權人既未清償債務,也未提供相應的擔保。2007年5月8日A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有關的登記手續。
要求: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上述要點(1)所述,分析說明A公司的注冊資本、貨幣出資金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根據上述要點(2)所述,分析說明A公司不設立董事會,并以執行董事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根據上述要點(3)所述,分析說明A公司股東之間盈虧分擔比例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A公司股東會決定吸收合并B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A公司在通知債權人、發布公告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6)A公司對甲、乙、丙、丁債權人的要求所作的反應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①該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本題該公司注冊資本為60萬元,是符合規定的。
②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是符合規定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本題股東以現金出資30萬元,為該公司注冊資本的50%,是符合規定的。
(2)該公司不設立董事會,并以執行董事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
(3)該公司股東之間盈虧分擔比例的約定是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按照股東實繳的資本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本題該公司約定平均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也是符合規定的。
(4)A公司股東會決定吸收合并B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本題中A公司在作此項表決時,經代表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股東同意了,所以這是符合規定的。
(5)A公司通知債權人的時間是符合規定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在作出合并決議后,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本題中A公司于2月25日在報紙上進行了公告,這是符合規定的。
(6)A公司對甲、乙、丙、丁債權人的要求所作的反應是符合規定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權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A公司對甲、乙債權人清償了債務,向丙債權人提供了相應的擔保,是符合規定的。由于丁債權人向A公司提出的要求已超過了30日的期限,因此A公司對丁債權人既未清償債務,也未提供相應的擔保,同樣是符合規定的。
2.A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于2006年10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其實收股本為人民幣12000萬元,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2008年12月,中國證監會在對A公司進行的例行檢查中發現如下事實:
(1)A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召開了2007年度股東大會,在該次股東大會上審議通過了A公司對控股股東B公司向C銀行借款提供擔保的決議。經查:在股東大會進行該項表決時B公司未參與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52.4%獲得通過。
(2)A公司因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漲,造成2007年度虧損560萬元,股東大會決議以360萬元的法定公積金和200萬元的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
(3)A公司原董事會秘書甲因個人原因于2008年2月辭職離任,A公司未將該事項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送報告,也未予公告。經查,甲于2008年7月轉讓了其所持A公司股份的20%。
(4)A公司總經理乙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決定將公司200萬元的資金借貸給其親屬投資開發房地產項目,獲得好處費20萬元,后由于房地產市場行情劇變,該筆借款至今無法收回,給A公司造成了損失。經查,連續180日以上合計持有A公司1.88%股份的26位股東,于2008年4月聯名書面請求A公司股東大會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承擔賠償責任,但A公司股東大會除將乙所得的20萬元好處費收歸公司所有外,未就要求乙賠償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A公司的上述26位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于2008年7月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要求:根據《公司法》和相關的法規、規章,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1)所述事實,分析說明A公司股東大會做出的對B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合法?
(2)根據本題(2)所述事實,分析說明A公司股東大會彌補虧損的決議是否符合規定?
(3)根據本題(3)所述事實,分析說明A公司未就董事會秘書甲離任事項向有關部門報告和公告,以及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
(4)根據本題(4)所述事實,分析說明乙所得的好處費是否歸A公司所有?人民法院是否會受理A公司26位股東的訴訟?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A公司股東大會做出的對B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合法。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對股東提供的擔保,該關聯股東不得參與表決,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審議通過。即須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半數以上通過。本題B公司作為關聯股東未參與該事項的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半數以上通過(52.4%),因此,該項決議是符合規定的。
(2)A公司股東大會彌補虧損的決議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本題中A公司以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
(3)①A公司未就董事會秘書甲離任事項向有關部門報告和公告的做法是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屬于公司的重大事件,需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本題甲為A公司的董事會秘書,屬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但其變動不屬于上市公司應當報告和公告的范圍。
②甲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題甲作為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離職后半年內即轉讓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不符合規定的。
(4)①乙所得的好處費應當歸A公司所有。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其違反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本題乙擅自決定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所取得的好處費,應當歸公司所有。
②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A公司26位股東的訴訟。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監事會在收到書面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上述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題A公司的上述26位股東雖然符合法定資格,但未就作為高級管理人員乙的行為向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而是向股東大會提出書面請求,其程序是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將不會受理此案。
3.2007年1月,A國有企業集團(以下簡稱A集團)擬將其全資擁有的B國有獨資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整體改制設立C股份有限公司。A集團制定了相應的方案,該方案有關要點如下:
(1)B公司截至2006年12月31日經評估確認的凈資產為5000萬元。A集團擬聯合D公司、趙某和錢某共同發起設立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總額擬定為9000萬元(每1股面值為1元。下同)其中:A集團擬將B公司的全部凈資產按照100%的折股比例折算為股本,D公司、趙某和錢某分別以現金2000萬元、1000萬元和專利技術1000萬元出資。
(2)該公司于2008年2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數額為5000萬元,3月,該公司董事會擬增加董事,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討論有關董事會中董事選舉的問題,7名董事候選人相關情況以及擬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情況如下:
張某,擬任董事,海外研究生畢業,現欠招商銀行一筆數額較大的留學歸國人員創業貸款到期尚未清償。
王某,擬任董事,本科學歷,現擔任C股份有限公司監事職務。
李某,擬任董事,大專學歷,現擔任D公司總經理。
趙某,擬任董事,大專學歷,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的發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時沒有認購發行的股份。2002年3月起任一家企業總經理。2003年9月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趙某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
錢某,擬任獨立董事,工學博士學歷,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的發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時沒有認購發行的股份。孫某,擬任獨立董事,管理學博士學歷,現擔任D公司副經理。
黃某,擬任獨立董事,教授,現在某大學法學院任職。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以及公司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述內容,擬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折股比例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述內容。分別說明張某、王某、李某、趙某。錢某,孫某,黃某是否符合擬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或相關職務的任職資格條件?并分別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①發起人數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應當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本題中,發起人人數為4名,符合法定人數。
②折股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本題中,折股比例并沒有超過100%,因此是符合規定的。
(2)①張某不符合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根據規定,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張某所欠招商銀行到期貸款數額較大,因此不能擔任C公司的董事。
②王某不符合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資格。根據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王某是C公司的監事,因此不能再擔任本公司的董事。
③李某符合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資格。李某在C公司擔任總經理不影響其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
④趙某符合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資格。根據規定,擔任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董事。本題中,趙某自其擔任的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已經超過了3年。
⑤錢某不符合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資格。根據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不得擔任獨立董事。本題中,錢某是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00萬股的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5000萬元公眾股份之后,錢某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達到7.14%,另外,錢某也是C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因此不能擔任C公司的獨立董事。
⑥孫某不符合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資格。根據規定,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獨立董事。本題中,孫某在本公司的股東D公司處擔任副經理,D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過了5%,并且屬于前五名的股東,因此孫某不能擔任C公司的獨立董事。
⑦黃某符合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