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23 共1頁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綜合題)
一、綜合題
1.某國有獨資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企業破產時管理人審查的財產和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情況如下:
企業破產時經營管理的財產評估變現價值:
(1)生產廠房價值300萬元,用于對A銀行240萬債務的抵押;
(2)借用B公司的辦公樓價值160萬元;
(3)專有技術評估作價70萬元。
企業破產時有關負債情況如下:
(1)欠A銀行240萬元的債務,已經由生產廠房進行抵押;
(2)欠C銀行50萬元的貸款,該貸款截至破產受理之日的利息為2萬元,截至破產宣告時的利息為3萬元;
(3)管理人解除破產企業與D企業簽訂的100萬元買賣合同,給D企業造成5萬元經濟損失;
(4)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10萬元、管理債務人財產的費用5萬元。
(5)破產受理后,管理人在繼續營業時,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因駕駛汽車超速而發生了交通事故,給受害方造成了10萬元的損失,受害方請求賠償;
(6)在破產受理時未到期的其他債權140萬元;
(7)欠職工工資20萬元,欠繳稅款50萬元。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企業破產時經營管理的財產中,哪些屬于無擔保的破產財產,金額是多少?
(2)企業破產時的負債中哪些是破產費用?哪些共益債務?
(3)破產企業的普通債權總額為多少?
(4)C銀行可以在破產分配中取得多少財產?(小數點后保留兩位)
正確答案:
(1)屬于無財產擔保的破產財產的有:
①生產廠房價值扣除抵押債權部分共60萬元;
②專有技術價值70萬元;以上兩項破產財產共計130萬元。
(2)破產費用包括:
①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10萬元;
②管理債務人財產的費用5萬元。
共益債務為:破產受理后,管理人在繼續營業時,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因駕駛汽車超速而發生了交通事故,給受害方造成了10萬元的損失。
(3)破產企業的普通債權總額=52+5+140=197(萬元)。
①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因此欠C銀行50萬元的貸款的利息應計算至破產受理之日。
②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因此管理人解除破產企業與D企業簽訂的100萬元買賣合同時,D企業應以其遭受的損失5萬元申報破產債權。
(4)破產財產先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支付后剩余的財產為:130-10-5-10=105(萬元);支付所欠職工的工資和稅款后得出可用于支付普通債權的財產。105-20-50=35(萬元);普通債權總額為197萬元,清償率=35/197B100%=17.77%;C銀行可以在破產分配中取得的財產額=52B17.77%=9.24(萬元)。
2.假設2008年1月1日,北京東方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不善,長期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債權人向東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該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東方公司,東方公司無異議。法院受理后向東方公司發出破產裁定書,東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將公司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等資料交給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同時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經過調查,發現了以下債務人處置財產的情況:
①在2006年11月,東方公司贈與山東某商場價值120萬的轎車一輛;
②2007年2月,東方公司放棄了河北昌盛公司的50萬的貨款債權;
③2007年8月,東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價出售通訊設備給北京的代理商。
(2)管理人還發現了以下的情況:
①2007年10月,公司為了逃避債權人的追債,將自己的一臺生產設備轉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②2007年11月,東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職權利用公司20萬的流動資金為自己購置房產一處。
③2008年1月10日,東方公司償還了對債權人興隆公司的債務10萬元。
④東方公司欠宏達公司2006年9月到期貨款60萬元。宏達公司經多次催要后無效后,起訴于人民法院,2007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判決東方公司支付宏達公司欠款及違約金和賠償金等共計100萬元,隨后將東方公司辦公樓予以查封,擬用于抵償宏達公司的債權。人民法院受理東方公司破產申請時,此判決正在執行之中。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東方公司處置財產的情況,哪個行為應當由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并說明理由。
(2)東方公司將自己的生產設備轉移控股公司的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3)對于東方公司前董事的行為,管理人應該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4)東方公司對興隆公司的債務的償還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5)對于東方公司與宏達公司訴訟中。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程序能否繼續?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債務人處置財產的情況中,②和③兩種行為可以由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①無償轉讓財產的;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③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⑤放棄債權的。對于東方公司贈與山東某商場價值120萬的轎車的行為,由于在2006年11月,在人民法院受理1年前,因此該行為是有效的。
(2)東方公司將自己的生產設備轉移控股公司的行為是無效行為,其財產控股公司應予退回。根據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①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②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3)東方公司前董事侵吞財產的行為,管理人應當將其侵吞的財產追回。根據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4)東方公司對興隆公司的債務償還是無效的。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無效。此行為發生在2008年1月10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所以其行為無效。
(5)該人民法院不能繼續執行。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由于另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東方公司的破產申請,因此,該人民法院對其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應該中止。
3.某市機械廠因經營管理不善,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該廠于8月14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破產申請后,法院于8月20日受理,并于8月23日將受理裁定書面通知該廠,9月5日通知已知債權人并發布公告,同時指定某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管理人接管該廠。在11月12日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將該廠的財產、債務等情況匯報如下:
(1)該廠全部財產的變現價值為2675萬元。其中包括:
①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值擔保物的財產價值為260萬元;
②9月18日管理人發現該廠于上一年度11月5日無償轉讓作價為140萬元的財產,遂向法院申請予以撤銷、追回財產,并于10月25日將該財產全部追回;
③該廠綜合辦公樓價值800萬元,已用于對欠乙企業貨款500萬元的抵押擔保,款項尚未支付。
(2)該廠全部債務為8000萬元,其中包括欠發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240萬元、欠交稅款80萬元;管理人于9月15日解除了該廠與甲企業所簽的一份合同,給甲企業造成了。120萬元的經濟損失;訴訟費3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律師費等費用30萬元,評估費30萬元,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20萬元,該廠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15萬元。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以下問題:
(1)本破產案件中哪些屬于破產費用?哪些屬于共益債務?如何清償?
(2)說明本破產案件的清償順序。
(3)債權人甲企業的破產債權能獲得清償的數額是多少?
正確答案:
(1)①本破產案件中屬于破產費用的有:訴訟費3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評估費30萬元、律師費等費用30萬元,共計110萬元。
②本破產案件中屬于共益債務的是: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20萬元,該廠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15萬元。
③110萬元破產費用和35萬元的共益債務應當先以該廠的變價財產清償,剩余的財產再清償其他債權。
(2)本破產案件的清償順序如下:
①該廠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值擔保物的財產價值為260萬元,先用來清償銀行貸款260萬元,800萬元的綜合辦公樓先用來清償乙企業的500萬元貨款,剩余的300萬元用來清償其他債權。
②銀行和乙企業行使優先權后剩余破產財產1915萬元(2675-260-500),先用來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145萬元。
③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破產財產剩余1770萬元清償其他債權,清償順序為:支付欠發的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240萬元;支付欠交的稅款80萬元;剩余1450萬元財產用于清償其他債權6775萬元。
其他債權=8000-260(特定財產擔保債權)-500(特定財產擔保債權)-145(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320(工資和社會保險費)=6775(萬元)
(3)債權人甲企業的破產債權能獲得清償的數額是25.68萬元(1450/6775)B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