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24 共1頁
印花稅和契稅法(簡答題)
一、簡答題(要求列出計算步驟,除非特別指定,每步驟運算得數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
1.以物易物計算印花稅時以合同中所載購銷金額合計計算,是不是說,如果以A貨物+B貨物的價值合計計算印花稅,把它看成是兩筆交易來交印花稅,如因貨價不等而合同中注明有貨幣補價的,貨幣補價的部分需要交印花稅嗎?
正確答案:
如果合同中注明300萬元的貨物加100萬元現金換取400萬元貨物,對合同的一方意味著賣了300萬元的貨,買了400萬元的貨;對合同的另一方意味著買了300萬元的貨,賣r40C萬元的貨,雙方依然是各自按照700萬元計稅貼花。
2.應該繳納印花稅的合同必須是合同正本嗎?
正確答案:
應該繳納印花稅的合同不僅包括合同當事人所執的合同正本,還包括未簽合同但書立了具有合同性質的單據、憑證。此外,副本或抄本視同正式合同使用的,也都應計算繳納印花稅。
3.契稅不是由承受方繳納嗎?為什么會出現由房地產轉讓者交納契稅的情況?
正確答案:
契稅是由房屋土地權屬的承受方繳納。你問的特殊情況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這里特別注意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房地產轉讓者要以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依據補繳契稅,因為該轉讓者通過交納土地出讓金承受了土地使用權,在國家面前是買方的角色;另一方面,因為其轉讓房地產,從賣方角度涉及到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而從該房地產轉讓者手中購買房地產的承受方要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