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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章節練習:個人所得稅法(綜合題)

發布時間:2012-05-24 共1頁

個人所得稅法(綜合題)
一、綜合題
1.2008年6月1日,任職5年的嚴某與原公司解除了聘用合同,取得了一次性補償金80000元(該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25000元)。嚴某又于2008年7月受聘于一家財務投資公司,雙方約定每月稅前工資6000元(包括個人需要承擔的社會保險金額為900元)。2008年在6~12月嚴某又取得以下收入:
(1)取得財務咨詢報酬50000元,將其中6000元、10000元通過國家機關分別捐贈給農村義務教育和貧困地區;
(2)6月1日~12月31日將自有住房按市場價格出租給個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不考慮其他稅費);
(3)6月20日嚴某購入某企業債券30000份,每份的買入價格4.3元,支付有關稅費645元,12月20日轉讓其中的15000份,每份轉讓價格5.1元,轉讓時支付有關稅費383元;
(4)2008年與一家證券交易所簽訂期限為7個月的勞務合同,合同約定嚴某每月為該交易所的股民講課四次,每次報酬800元;
(5)于2005年10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該項存款屬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2000元;屬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間的利息所得2500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下列序號計算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嚴某在財務投資公司任職時每月工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計算嚴某取得的一次性補償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3)計算嚴某提供財務咨詢的報酬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4)計算嚴某6~12月的租金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5)計算嚴某轉讓企業債券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6)計算嚴某取得講課報酬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7)計算嚴某取得利息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正確答案:
(1)自2008年3月1日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由原來的1600元/月調整為2000元/月。在財務公司任職時每月工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900-2000)×15%-125=340(元)
(2)(80000-25000×3)÷5=1000(元)由于1000小于2000的扣除標準,所以取得的一次性補償金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通過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通過國家機關向貧困地區的捐贈,應計算扣除限額。
扣除限額=50000×(1-20%)×30%=12000(元),實際捐贈10000元,可以全額扣除。
提供財務咨詢的報酬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0×(1-20%)-10000-6000]×30%-2000=5200(元)
(4)6~12月的租金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800)×10%×7=840(元)
(5)轉讓企業債券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5000×(5.1-4.3)-383-645×50%]×20%=2258.9(元)
(6)取得講課報酬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00×4-800)×20%×7=3360(元)
(7)屬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個人所得稅=2000×20%=400(元)
屬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間的利息所得2500元,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個人所得稅=2500×5%=125(元)
嚴某取得利息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00+125=525(元)
 
2.許某興辦個人獨資企業甲,并與張某共同興辦了合伙企業乙,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為6:4。2008年個人獨資企業甲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59萬元。合伙企業乙2008年的經營情況如下:
(1)主營業務收入220萬元;
(2)營業成本58萬元;
(3)營業稅金及附加26萬元;
(4)銷售費用50萬元,其中廣告費32萬元、業務宣傳費8萬元;
(5)管理費用24萬元,其中包含業務招待費、工資和三項經費,業務招待費2萬元,計提壞賬準備0.36萬元(應收賬款期末余額100萬元),工資總額18.64萬元(其中合伙人工資合計6萬元,6名從業人員工資12.64萬元),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為0.3萬元、2萬元、0.08萬元;
(6)營業外支出5萬元,全部為以合伙企業名義通過當地教育局向希望小學捐贈款項;
(7)財務費用2.80萬元,其中從某企業借款20萬元資金周轉,償付利息2.60萬元,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10%;
(8)張某將其自有的小轎車在自己使用的同時,經常提供給乙企業使用,2008年共發生修理費、養路費等費用合計1.6萬元,但很難劃分企業使用和張某自用比例。從業人員工資據實扣除,許某選擇在合伙企業乙扣除生計費。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下列序號計算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合伙企業乙允許稅前扣除的銷售費用;
(2)計算合伙企業乙工資及三項經費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3)計算合伙企業乙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
(4)計算許某應就甲、乙企業的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5)計算許某來源于合伙企業乙的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正確答案:
(1)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220×15%=33(萬元),實際發生32+8=40(萬元),稅前準予扣除33萬元,稅前允許扣除的銷售費用=50-40+33=43(萬元)。
(2)投資者的工資以及其三項經費不得扣除。題目中給出從業人員的工資據實扣除,從業人員的工會經費扣除限額=12.64×2%=0.25(萬元),實際發生0.3萬元,準予扣除0.25萬元;從業人員的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12.64×14%=1.77(萬元),實際發生2萬元,準予扣除1.77萬元;
從業人員的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12.64×2.5%=0.32(萬元),實際發生0.08萬元,準予扣除0.08萬元;
因此,投資者的工資和三項經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3+2+0.08-0.25-1.77-0.08=6.28(萬元)。
(3)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220×5‰=1.10(萬元),實際發生的60%=2×60%=1.2(萬元),稅前準予扣除1.10萬元。
利息費用扣除限額=20×10%=2(萬元),實際發生2.60萬元,稅前準予扣除2萬元,稅前準予扣除的財務費用=2.80-2.60+2=2.20(萬元)。
未扣除捐贈前的應納稅所得額=220-58-26-43-(24-2+1.10-0.36-6.28)-2.20-(0.16×2+0.2×10)×2=69.7(萬元)
捐贈扣除限額=69.7×30%=20.91(萬元),實際捐贈5萬元,稅前準予扣除5萬元。
(4)合伙企業乙應納稅所得額=69.7-5=64.7(萬元)
許某應就甲、乙企業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6.59+64.7×60%)×35%-0.675=15.22(萬元)
(5)許某來源于合伙企業乙的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5.22×(64.7×60%)÷(659+64.7×60%)=13.01(萬元)
 
3.約翰先生在我國無住所,但自2001年6月28日始一直在我國居住。按照現行稅法規定,應當從哪一年起對約翰先生來源于中國境內與境外的全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正確答案:
約翰先生2001年的納稅年度內在我國沒有居住滿1年,但在2002至2006年的納稅年度內在我國居住已滿5年。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我國境內居住滿5年的,就其世界范圍所得在我國納稅。所以,當從2007年起對約翰先生來源于中國境內與境外的全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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