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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章節練習:專業階段考試

發布時間:2012-05-24 共1頁

專業階段考試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每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
1.下列關于稅款追征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正確答案:A
 
2.保險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應征營業稅的是(   )。



 
正確答案:C
 
3.下列各項中,符合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收入實現有關規定的是(   )。



 
正確答案:A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1分,每題均有多個正確答案,每題所有答案選擇正確的得1分;不答、錯答、漏答均不得分)
4.下列關于轉讓定價和轉讓定價稅制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正確答案:ACD
 
5.下列各項中,稅務代理機構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面終止稅務代理行為的有(   )。



 
正確答案:BD
 
6.下列關于稅務行政處罰設定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正確答案:ACD
 
7.下列關于關稅稅率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正確答案:ABC
 
三、計算分析題(每題6分,要求列出計算步驟,除非特別指定,每步驟運算得數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
8.位于縣城的某內資原煤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1月發生以下業務:
(1)購進挖掘機一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60萬元,增值稅稅款為10.2萬元。支付運費4萬元,取得公路內河貨運發票。
(2)購進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合計為8萬元。
(3)開采原煤10000噸。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原煤9000噸,每噸不含稅單價500元。購銷合同約定,本月應收取1/3的價款,但實際只收取不含稅價款120萬元。另支付運費6萬元、裝卸費2萬元,取得公路內河貨運發票。
(4)為職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開采的原煤200噸;另將本月開采的原煤500噸無償贈送給某有長期業務往來的客戶。
(5)銷售開采原煤過程中產生的天然氣125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5萬元。
(6)月末盤點時發現月初購進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丟失。
(說明:相關票據在本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申報抵扣;增值稅月初留抵稅額為0;假設該煤礦所在地原煤的資源稅稅額為5元/噸,天然氣資源稅稅額為10元/千立方米。)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計算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該企業當月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2)計算該企業當月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3)計算該企業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
(4)計算該企業當月應繳納的資源稅。
(5)計算該企業當月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正確答案:
(1)該企業當月的增值稅進項稅額=10.2+4×7%-8+6×7%=18.9(萬元)
(2)該企業當月的增值稅銷項稅額=(0.05×9000/3+0.05×200+0.05×500)×17%+25×13%=(150+10+25)×17%+3.25=31.45+3.25=34.7(萬元)
(3)該企業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34.7-18.9+8/5=17.4(萬元)
(4)該企業當月應繳納的資源稅=(9000/3+200+500)×5/10000=1.85(萬元)
(5)該企業當月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7.4×(5%+3%)=1.39(萬元)。
 
9.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09年1月受讓一宗土地使用權,根據轉讓合同支付轉讓方地價款6000萬元,當月辦好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中旬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受讓土地70%(其余30%尚未使用)的面積開發建造一棟寫字樓。在開發過程中,根據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給建筑公司的勞務費和材料費共計5800萬元;發生的利息費用為300萬元,不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并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
3月下旬該公司將開發建造的寫字樓總面積的20%,轉為公司的固定資產并用于對外出租,其余部分對外銷售。2010年4月~6月該公司取得租金收入共計60萬元,銷售部分全部售完,共計取得銷售收入14000萬元。該公司在寫字樓開發和銷售過程中,共計發生管理費用800萬元、銷售費用400萬元。(說明:該公司適用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契稅稅率為30%;其他開發費用扣除比例為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計算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2010年4~6月共計應繳納的營業稅。
(2)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2010年4~6月共計應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3)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土地增值稅時應扣除的土地成本。
(4)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土地增值稅時應扣除的開發成本。
(5)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土地增值稅時應扣除的開發費用。
(6)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寫字樓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
(7)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寫字樓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正確答案:
(1)4~6月應繳納的營業稅=60×5%+14000×5%=3+700=703(萬元)
(2)4~6月應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3×(7%+3%)+700×(7%+3%)=0.3+70=70.3(萬元)
(3)應扣除的土地成本:應繳納的契稅=6000×3%=180(萬元)應扣除的土地成本=(6000+180)×70%×80%=3460.8(萬元)
(4)應扣除的開發成本=5800×80%=4640(萬元)
(5)應扣除的開發費用:300×80%+(3460.8+4640)×5%=240+405.04=645.04(萬元)
(6)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寫字樓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14000-[700+70+3460.8+4640+645.04+(3460.8+4640)×20%]=14000-11136=2864(萬元)
(7)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寫字樓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增值率=2864+11136×100%=25.72%銷售寫字樓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2864×30%-11136×0=859.2(萬元)。
 
10.某市煙草集團公司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持有煙草批發許可證.2010年3月購進已稅煙絲800萬元(不含增值稅),委托M企業加工甲類卷煙500箱(250條/箱,200支/條),M企業按每箱0.1萬元收取加工費(不含稅),當月M企業按正常進度投料加工生產卷煙200箱交由集團公司收回,集團公司將其中20箱銷售給煙草批發商N企業,取得含稅銷售收入86.58萬元;80箱銷售給煙草零售商Y專賣店,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320萬元;100箱作為股本與F企業合資成立一家煙草零售經銷商z公司。(說明:煙絲消費稅率為30%,甲類卷煙生產環節消費稅率為56%加0.003元/支。)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按以下順序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M企業當月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計算集團公司向N企業銷售卷煙應繳納的消費稅。
(3)計算集團公司向Y專賣店銷售卷煙應繳納的消費稅。
(4)計算集團公司向Z公司投資應繳納的消費稅。
 
正確答案:
(1)甲當月應代收代繳消費稅=(800÷500×200+200×0.1+200×250×200×0.003+10000)÷(1-56%)×56%+200×0.015-800÷500×200×30%=436.55-96=343.55(萬元)
(2)批發企業之間銷售不繳納消費稅,消費稅為0。
(3)向丙銷售應納消費稅=320×5%=16(萬元)
(4)向丁投資應納消費稅=4×100×5%=20(萬元)。
 
四、綜合題
11.中國公民王某就職于國內A上市公司,2010年收入情況如下:
(1)1月1日起將其位于市區的一套公寓住房按市價出租,每月收取租金3800元。1月因衛生間漏水發生修繕費用1200元,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支出憑證。
(2)在國內另一家公司擔任獨立董事,3月取得該公司支付的上年度獨立董事津貼35000元。
(3)3月取得國內B上市公司分配的紅利18000元。
(4)4月取得上年度獎金36000元,王某當月的工資為4500元。
(5)5月赴國外進行技術交流期間,在甲國演講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幣12000元,在乙國取得專利轉讓收入折合人民幣60000元,分別按照收入來源國的稅法規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折合人民幣1800元和12000元。
(6)5月在業余時間為一家民營企業開發了一項技術,取得收入40000元。適逢該民營企業通過中國紅十字會開展向玉樹地震災區捐款活動,當即從中捐贈20000元,同時通過有關政府部門向某地農村義務教育捐款8000元,均取得了相關捐贈證明。
(7)6月與一家培訓機構簽訂了半年的勞務合同,合同規定從6月起每周六為該培訓中心授課1次,每次報酬為1200元。6月份為培訓中心授課4次。
(8)7月轉讓國內C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轉讓凈所得15320.60元,同月轉讓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某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轉讓凈所得折合人民幣180000元,在境外未繳納稅款。
(9)8月開始被A上市公司派遣到所屬的某外商投資企業工作,合同期內作為該外商投資企業雇員,每月從該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薪金18000元,同時每月取得派遣公司發給的工資4500元。
(10)A上市公司于2010年11月與王某簽訂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A上市公司支付已在本公一司任職8年的王某經濟補償金115000元(A上市公司所在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25000元)。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按照下列序號計算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合計數。
(1)計算王某1、2月出租房屋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考慮其他稅費)。
(2)計算王某3月取得的獨立董事津貼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計算王某3月取得的紅利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計算王某4月取得全年獎金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5)計算王某5月從國外取得收人應在國內補繳的個人所得稅。
(6)計算某民營企業5月支付王某技術開發費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7)計算培訓中心6月支付王某授課費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8)計算王某7月轉讓境內和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9)計算王某8月從外資企業取得收入時應由外資企業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10)計算王某8月從派遣單位取得工資收入時應由派遣單位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11)計算公司11月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正確答案:
(1)1月房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800-800-800)×10%=220(元)2月房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800-400-800)×10%=260(元)2月房租收入共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20+260=480(元)
(2)3月取得的獨立董事費應納個人所得稅=35000×(1-20%)×30%-2000=6400(元)或20000×20%+8000×20%×(1+50%)=6400(元)
(3)3月取得的紅利應納個人所得稅=18000×50%×20%=1800(元)
(4)王某4月取得一次性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6000×15%-125=5275(元)
(5)從甲國取得的演講收入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抵扣限額)=12000×(1-20%)×20%=1920(元)從甲國取得的收人應補繳國內個人所得稅=1920-1800=120(元)從乙圍取得的專利轉讓收入按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抵扣稅額)=60000×(1-20%)×20%=9600元,已在國外繳稅12000元,不用在國內補繳稅款。王某從國外取得的收入應在國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20元
(6)某民營企業5月支付王某取得的開發收入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40000×(1-20%)-20000-8000]×20%=800(元)
(7)培訓中心6月份支付王某講課收入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1200×4×(1-20%)×20%=768(元)
(8)王某7月轉讓境內和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80000×20%+0=36000(元)
(9)外資企業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18000-2000)×20%-375=2825(元)
(10)由派遣單位為王某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4500×15%-125=550(元)
(11)公司11月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應當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115000-25000×3)/8-2000]×15%-125}×8=2600(元)。
 
12.某摩托車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有固定資產價值18000萬元(其中生產經營使用的房產原值為12000萬元),生產經營占地面積80000平方米。2009年發生以下業務:
(1)全年生產兩輪摩托車200000輛,每輛生產成本0.28萬元、市場不含稅銷售價0.46萬元。全年銷售兩輪摩托車190000輛,銷售合同記載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87400萬元。由于部分摩托車由該生產企業直接送貨,運輸合同記載取得送貨的運輸費收入468萬元并開具普通發票。
(2)全年生產三輪摩托車30000輛,每輛生產成本0.22萬元、市場不含稅銷售價0.36萬元。全年銷售三輪摩托車28000輛,銷售合同記載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10080萬元。
(3)全年外購原材料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合同記載支付材料價款共計350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5950萬元。運輸合同記載支付運輸公司的運輸費用1100萬元,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公路內河運輸發票。
(4)全年發生管理費用11000萬元(其中含業務招待費用900萬元,新技術研究開發費用800萬元,支付其他企業管理費300萬元;不含印花稅和房產稅)、銷售費用7600萬元、財務費用2100萬元。
(5)全年發生營業外支出3600萬元(其中含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贈500萬元;因管理不善庫存原材料損失618.6萬元,其中含運費成本18.6萬元)。
(6)6月10日,取得直接投資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股息收人130萬元,已知境內被投資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7)8月20日,取得摩托車代銷商贊助的一批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材料金額30萬元、增值稅5.1萬元。
(8)加月6日,該摩托車生產企業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為5700萬元、全部負債為3200萬元、未超過彌補年限的虧損額為620萬元。合并時摩托車生產企業給股份公司的股權支付額為2300萬元、銀行存款200萬元。該合并業務符合企業重組特殊稅務處理的條件且選擇此方法執行。
(9)12月20日,取得到期的國債利息收入90萬元(假定當年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年利率為6%);取得直接投資境外公司分配的股息收人170萬元,已知該股息收人在境外承擔的總稅負為15%。
(10)2009年度,該摩托車生產企業自行計算的應繳納的各種稅款如下:
①增值稅=(87400+10080)×17%-5950-1100×7%=16571.6-5950-77=10544.6(萬元)
②消費稅=(87400+10080)×10%=9748(萬元)
③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0544.6+9748)×(7%+3%)=2029.26(萬元)
④城鎮土地使用稅=80000×4÷10000=32(萬元)
⑤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87400+468+10080-190000×0.28-28000×0.22-11000-7600-2100-3600+130+170+90-9748-2029.26=2900.74(萬元),企業所得稅=(2900.74-620)×25%=570.19(萬元)(說明:假定該企業適用增值稅稅率17%、兩輪摩托車和三輪摩托車消費稅稅率10%、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計算房產稅房產余值的扣除比例20%、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4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涉及計算的,請列出計算步驟)。
(1)分別指出企業自行計算繳納稅款(企業所得稅除外)的錯誤之處,簡單說明理由,并計算應補(退)的各種稅款(企業所得稅除外)。
(2)計算企業2009年度實現的會計利潤總額。
(3)分別指出企業所得稅計算的錯誤之處,簡單說明理由,并計算應補(退)的企業所得稅。
 
正確答案:
(1)漏繳房產稅。根據房產稅相關規定,企業生產經營用房產應繳納房產稅。應補繳房產稅=12000×(1-20%)×1.2%=115.2(萬元)
(2)漏繳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相關規定,企業簽訂的購銷合同、運輸合同應繳納印花稅。應補繳印花稅=87400×0.3‰+468×0.5‰+10080×0.3‰+35000×0.3‰+1100×0.5‰=26.22+0.234+3.024+10.5+0.55=40.53(萬元)
(3)增值稅計算錯誤
①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與銷售貨物取得的運輸費收入屬于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銷項稅額=468+(1+17%)×17%=68(萬元)
②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接受贊助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可作為進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為5.1(萬元)
③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因管理不善損失的原材料,相對應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轉出的進項稅額=(618.6-18.6)×17%+18.6÷(1-7%)×7%=102+1.4=103.4(萬元)
④共計應補繳增值稅=685.1+103.4=166.3(萬元)
(4)消費稅計算錯誤。根據消費稅相關規定,銷售摩托車取得的運輸收入應該繳納消費稅。應補繳消費稅=468-(1+17%)×10%=40(萬元)
(5)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66.3+40)×(7%+3%)=20.63(萬元)
(6)企業2009年度會計利潤總額=87400-190000×0.28+468÷(1+17%)+10080-28000×0.22-11000-7600-2100-3600-103.4(進項轉出)+130+170+35.1+90-9748-2029.26-115.2-40.53-40-20.63=2548.08(萬元)
(7)業務招待費計算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超標準的部分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超標準部分=900-489.4=410.6(萬元)
標準1:900×60%=540(萬元);
標準2:(87400+400+10080)×5‰=489.4(萬元)
(8)新技術研究開發費用計算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新技術研究開發費用可加計扣除50%,加計扣除金額=800×50%=400(萬元)。
(9)支付其他企業管理費用計算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支付給其他企業的管理費300萬元。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0)從直接投資的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收入計算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直接投資居民企業分回的股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應調減所得額130萬元。
(11)向貧困山區的捐贈計算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捐贈額超過會計利潤總額12%的部分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超標準部分=500-305.77=194.23(萬元)。扣除標準=2548.08×120%=305.77(萬元)
(12)合并股份公司的虧損彌補計算錯誤。根據企業重組相關規定,在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下,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彌補有限額限定。2009年度,可彌補被合并股份公司的虧損限額=2500×6%=150(萬元)
(13)國債利息收入計算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國債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應調減所得額90萬元。
(14)從境外分回的投資股息計算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分回的境外股息應先調減所得額170萬元,然后單獨計算補(退)稅額。應補繳所得稅=170÷(1-15%)×(25%-15%)=20(萬元)
(15)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548.08+410.6-400+300-130+194.23-150-90-170=2512.91(萬元)境內、外實際應納所得稅額=2512.91×25%+20=648.23(萬元)該企業2009年度應補企業所得稅額=648.23-570.19=78.04(萬元)。
 
13.某有機化肥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生產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該企業所生產化肥既作為最終消費品直接銷售給農業生產者,又作為原材料銷售給其他化工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假定銷售給農業生產者和其他化工企業的比例為3:7,每噸化肥的不含稅售價為2500元、成本為1755元(含從"進項稅額轉出"轉入的255元)。該企業生產化肥的原材料均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近日,該企業的總經理與甲會計師事務所某注冊會計師會談,期間討論了是否放棄所享受的增值稅免稅優惠的問題。為提請董事會討論這一問題并作出決策,該總經理發了一封電子郵件,請該注冊會計師就一些問題給予回答。該總經理所提問題如下:
(1)對銷售給農業生產者和化工企業的化肥,放棄免稅優惠與享受免稅優惠相比,增值稅的計算有何區別?
(2)以100噸化肥(30噸售給農業生產者,70噸售給化工企業)為例,分別計算免稅銷售、放棄免稅銷售情況下這100噸化肥的毛利潤,從而得出放棄免稅銷售是否更為有利?(說明:因農業生產者為非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后,為不增加農民負擔,銷售給農業生產者的化肥含稅售價仍為2500元/噸,銷售給化工企業的不含稅售價為2500元/噸。)
(3)假定銷售給農業生產者的化肥含稅售價仍為2500元/噸,銷售給化工企業的不含稅售價為2500元/噸,以銷售總量100噸為例,請計算對農業生產者的銷量超過多少時,放棄免稅將對企業不利?
(4)如放棄免稅有利,可以隨時申請放棄免稅嗎?
(5)如申請放棄免稅,需要履行審批手續還是備案手續?
(6)如申請放棄免稅獲準后,將來可隨時再申請免稅嗎?有怎樣的限定條件?
(7)如申請放棄免稅獲準后,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8)可否選擇僅就銷售給化工企業的化肥放棄免稅?
(9)如申請放棄免稅獲準后,以前購進原材料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要求:假定你為該注冊會計師,請書面回答該總經理的以上問題。(涉及計算的,請列明計算步驟。)
 
正確答案:
(1)放棄免稅后,該企業需要分別計算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銷售給農業生產者,為不影響到銷售量,終端的銷售價格(即含稅價格)將保持不變,由此,該企業需要從原銷售價格中剝離出相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即按(原銷售價格÷1.13×0.13)計算出增值稅銷項稅額,并相應減少銷售收入;銷售給化工企業,由于購買方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該企業產品的不含稅銷售價格可保持不變,由此,該企業可按原銷售價格的13%計算出增值稅銷項稅額,而無需減少銷售收入。放棄免稅后,采購原材料等時發生的進項稅額可在銷項稅額中予以抵扣。
(2)享受免稅優惠情況下的毛利潤:(2500-1755)×100=74500(元)放棄免稅優惠情況下的毛利潤:(2500/1.13-1500)×30+(2500-1500)×70=21371.68+70000-91371.68(元)因而,放棄免稅更為有利。
(3)假設對農業生產者的銷售量超過X噸時,放棄免稅將不利,列人不等式(2500/1.13-1500)X+(2500-1500)×(100-X)<(2500-1755)×100求解得出:X>88.66即就100噸化肥而言,當對農業生產者的銷量超過88.66噸時,放棄免稅將不利。
(4)可以。該企業可以隨時申請放棄免稅。
(5)備案。該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6)不能。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7)可以。申請放棄免稅獲準后,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不可以。該企業不可以僅就銷售給化工企業的化肥放棄免稅。
(9)不可以。申請放棄免稅獲準后,以前購進原材料時該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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