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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前沖刺(五)

發布時間:2012-05-24 共1頁

經濟法考前沖刺(五)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每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
1.甲作為乙的行紀人與丙訂立買賣合同,由于丙未按約定履行合同致使乙的利益受到損害,除另有約定外,則乙的損失(  )。
A.應由丙承擔,甲負連帶責任
B.應由丙承擔
C.應由甲承擔,丙負補充責任
D.應由甲承擔

 

正確答案:D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行紀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某作家于2006年5月20日發表出版了一部長篇小說,于2007年3月18日不幸去世。關于其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期限,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不受限制
B.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品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C.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品完稿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正確答案:A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其發表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產生方式是(    )。
A.由股東大會直接選舉產生
B.由持有股份最多的股東推舉產生
C.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D.由董事會以出席會議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正確答案:C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4.假設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某國有企業破產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產宣告裁定,2009年3月1日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下列情況中,人民法院應該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的是(    )。
A.2011年2月10日,發現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該財產數量可以支付分配費用
B.2010年12月10日,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但該財產數量不足支付分配費用
C.2011年5月1日,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該財產數量足以支付分配費用
D.2011年3月1日,發現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該財產數量不足支付分配費用

 

正確答案:A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財產的追加分配。根據規定,自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1)發現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2)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有上述規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5.張某持有一張到期的匯票,該匯票未記載付款地。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該匯票的付款地為(  )。
A.張某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
B.保證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
C.前手背書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
D.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

 

正確答案:D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匯票的付款地。根據規定,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不必然導致票據無效,在此情況下,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1分,每題均有多個正確答案,每題所有答案選擇正確的得1分;不答、錯答、漏答均不得分)
6.下列屬于除斥期間的是(  )。
A.當事人在知道權利被侵害時2年內提起訴訟
B.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
C.當事人的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D.當事人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正確答案:BC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存在的預定期間。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即消滅。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斷、中止和延長。AD是訴訟時效。
 
7.在貨運合同中,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的(    )。
A.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可以要求支付運費
B.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
C.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D.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不得要求返還

 

正確答案:BC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貨運合同的相關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收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8.下列選項中,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是(    )。
A.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B.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作出的發明創造
C.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之2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D.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正確答案:ABD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職務發明創造的種類,以上四項為職務發明創造的四個種類,不過根據規定,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之的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創造,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
 
9.下列人員中,管理人應當追回從破產企業獲得的財產的有(    )。
A.董事A侵吞了公司100萬的流動資金
B.監事B利用自己的監督職權收取董事的賄賂
C.公司總經理C利用職權將公司小汽車歸自己所有
D.股東D獲得的公司年底分紅

 

正確答案:ABC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由管理人依法處理的債務人財產的規定。根據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10.根據公司法律制度,下列人員中,不得擔任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的是(    )。
A.本公司普通職工謝某
B.本公司財務部經理吳某
C.本公司董事周某
D.本公司副經理劉某

 

正確答案:BCD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的任職資格。公司的監事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出任,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擔任本公司的監事。
 
三、判斷題(每題1分,請判斷每題的表述是否正確,每題判斷正確的,得1分;每題判斷錯誤的,倒扣1分;不答題既不得分,也不扣分。扣分最多扣至本題型零分為止)
11.在我國,所有的匯票都必須提示承兌。
A.對
B.錯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匯票的提示承兌。根據《票據法》規定,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其他的匯票都需要提示承兌。
 
12.某百貨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000萬元,其中以貨幣出資資金額為人民幣350萬元。該公司的這一出資方式并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A.對
B.錯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以貨幣出資的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本題該公司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以貨幣出資的金額為350萬元,低于注冊資本的30%,所以是不符合規定的。
 
13.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出票人不再承擔對持票人的票據責任。
A.對
B.錯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支票的付款。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14.對于經營性的存款人出租和轉讓賬戶的,按規定對該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A.對
B.錯

 

正確答案:A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存款人違反銀行賬戶結算管理制度的處罰。經營性的存款人出租和轉讓賬戶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5.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屬于套匯行為。
A.對
B.錯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套匯行為的概念。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屬于擾亂金融行為。
 
四、綜合題
16.上海某儀表廠(下稱中方)擬與韓國某實業公司(下稱外方)共同組建合資企業,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合資企業投資總額為380萬美元,注冊資本擬為200萬美元,其中外方出資102萬美元,占總股本的51%,中方出資98萬美元,占總股本的49%。
(2)從合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合營雙方分別分兩期繳付出資,其中:中方第一期出資為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折合為70萬美元,在3個月內繳付,第二期出資為貨幣,為28萬美元,在6個月內繳付;外方第一期出資為貨幣12萬美元,在3個月內繳付,第二期出資為機器設備,折合為90萬美元,在6個月內繳付。
(3)合營企業的經營期限為20年。外方在稅前先行回收投資,并約定合營期限屆滿,企業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
(4)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擬以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為公司的執行機構、監事會為公司的監督機構;董事會成員為5人,任期3年,其中,外方委派3名董事并擔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在合資企業投資總額和股權比例不變的前提下,注冊資本數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按最低注冊資本要求,雙方出資應作何調整?
(2)根據上述資料要點
(2)所提示的內容說明合營各方分期繳付出資的安排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約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方式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4)該公司的組織形式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該公司的組織機構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6)該公司的董事的人數、任期、任職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在合資企業投資總額和股本比例不變的前提下,注冊資本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按最低注冊資本要求,該合資企業注冊資本應為210萬美元。按外方占總股本51%比例計算,其出資額應為107.1萬美元,中方占總股本的49%比例計算,中方出資額應為102.9萬美元。
(2)中方分期繳付出資的安排符合法律規定,外方分期繳付出資的安排則有不符合規定之處。根據有關規定,合營各方分期出資的,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從合資企業注冊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繳納,而外方第一期出資額未達到其認繳出資額的15%,因此不符合規定。
(3)約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方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只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才可以先行回收投資,該公司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因此不允許先行回收投資。
(4)該公司的組織形式是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5)該公司的組織機構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6)
①董事會成員人數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人數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的任期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任期為4年;
③董事長的任職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本題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外方擔任是不符合規定的。
 
17.A企業為了控制合同風險,明確規定其法定代表人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最高限額為200萬元。2005年4月1日,張某在一次商品交易會上,為了抓住稍縱即逝的商機,代表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一份250萬元的買賣合同,B企業并不知道張某違反了A企業的內部規定。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由A企業在2005年6月5日前向B企業提供貨物,B企業收到貨物后的10天內支付貨款250萬元。
2005年6月1日,A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全部貨物的生產,6月2日A企業有確切證據得知B企業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可能無力支付250萬元的貨款。6月5日,B企業要求
A企業提交貨物,遭到A企業的拒絕,A企業要求B企業提供擔保。B企業以自己的機床作為抵押,擔保的價值為100萬元,同時B企業請求C企業的分支機構甲為保證人,甲擔保的價值為150萬元,甲取得了C企業的擔保授權委托書。6月20日,A、B簽訂了抵押合同,雙方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如B企業不能支付到期貨款,該機床的所有權直接歸A企業所有。6月22日,A、B企業辦理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6月30日,A企業與甲分支機構簽訂了保證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甲的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但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間和保證擔保的范圍。
7月1日,A企業按照合詞約定向B企業提交了全部貨物。B企業接到貨物后,對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未提出異議,但由于經營狀況不佳,7月10日(支付貨款的最后期限)無力支付貨款。7月12日,A企業向B企業要求行使抵押權,發現該機床已經被B企業轉讓,該轉讓行為A企業并不知道,另外,B企業轉讓價款用于支付另一企業的貨款。2006年6月1日,A企業要求C企業承擔保證責任,支付其擔保的150萬元,C企業表示拒絕。A企業于是請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業履行保證責任。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A、B兩個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A企業在2005年6月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說明理由。
(3)A、B兩個企業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4)A企業與C企業的分支機構甲簽訂的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5)在A、甲的保證合同中,保證期間如何界定?
(6)B企業轉讓該機床的行為是否符合《物權法》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7)甲分支機構拒絕履行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A、B兩個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法人的法人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包括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在本案中,B企業并不知道A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張某超越了內部權限.因此張某的代表行為有效,買賣合同成立有效。
(2)A企業有權在6月5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3)A、B兩個企業簽訂的抵押合同有效.但雙方在抵押合同中"如B企業不能支付到期貨款,該廠房的所有權直接歸A企業所有"的約定無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但該約定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4)A企業與C企業的分支機構甲簽訂的保證合同是有效的。根據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甲分支機構已經取得總公司C的書面授權書,因此有權對外提供保證。
(5)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保證人甲與債權人A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案中,主債務的履行期屆滿之日為7月10日,所以保證人C的保證期間為2005年7月11日~2006年1月11日。
(6)B企業轉讓機床的行為是不符合《物權法》規定的。根據規定,在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在本題中,B企業并沒有經過A公司同意便轉讓機床,而且也未將轉讓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因此B的轉讓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7)甲分支機構拒絕履行保證責任的理由成立。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申請裁定的(適用于一般保證),或者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適用于連帶保證),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本案中,甲分支機構的保證期間為2005年7月11日~2006年1月11日。債權人A直到2006年6月1日才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已超出了保證期間,所以甲分支機構的保證責任免除。
 
18.某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從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主要約定了以下事項:
(1)甲以現金5萬元出資,乙以專利權作價8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4萬元出資,另外以商標權作價5萬元出資,丁以現金10萬元出資;
(2)丁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
(4)合伙企業的事務由丙和丁執行,甲和乙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不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5)有限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的,不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業名稱為"穩信物流合伙企業"。以上合伙協議在申請設立登記時經過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糾正,企業在該年5月得以成立,取得營業執照。合伙企業成立后,在當年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了以下的事項。
(1)為擴大經營,企業于6月向銀行貸款人民幣10萬元,期限為1年,由甲以個人的財產為本企業提供擔保。銀行認為。甲為該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因此該擔保行為無效。
(2)合伙人乙個人向銀行貸款5萬元,將其在本企業中出資的專利權向銀行提供質押擔保。經查,該出質行為合伙協議中并未約定。
(3)7月,合伙人丙將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給A公司,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A公司的資格為普通合伙人。
(4)10月,甲欲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經過其他合伙人半數以上同意,甲成為普通合伙人。經查,該合伙人身份轉變的情況在合伙協議中并未約定。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該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中哪些約定違反了《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分別說明理由。
(2)銀行認為甲為本企業提供擔保的行為無效是否有法律依據?并說明理由。
(3)合伙人乙將在本企業中出資的專利權向銀行提供質押擔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4)A公司作為非自然人;是否可以接受丙的財產份額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并說明理由。
(5)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A公司是否可以為普通合伙人?并說明理由。
(6)甲成為普通合伙人的條件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該企業合伙協議中的以下事項違反了《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①丙以勞務作價出資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丙為該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勞務作為出資。
②合伙企業的事務由丙和丁執行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由于丙為該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
③合伙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該企業名稱中并沒有標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規定的。其名稱應該為"穩信物流有限合伙企業"。
(2)銀行認為甲為本企業提供擔保的行為無效沒有法律依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合伙人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的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因此,該行為是合法的。
(3)合伙人乙將在本企業中出資的專利權向銀行提供質押擔保的做法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出質行為在該合伙企業中并沒有約定,因此乙可以將其財產份額出質。
(4)A公司作為非自然人可以接受丙的財產份額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根據規定,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因此,合伙企業可以由自然人或者企業法人設立,企業法人可以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5)A公司不可以為普通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因此,A公司作為公司法人,不能成為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不能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6)甲成為普通合伙人的條件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甲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過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其他合伙人半數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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