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24 共1頁
經濟法考前沖刺(十一)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每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
1.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的是( )。
A.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B.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C.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D.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正確答案:A 解題思路: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屬于商業賄賂行為;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屬于串通招標、投標行為;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屬于采用強迫、欺騙等手段銷售商品行為。
2.根據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繳存所投資金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匯回利潤的保證金。該比例為( )。
A.1%
B.2%
C.5%
D.10%
正確答案:C 解題思路:根據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向所在地外,廠管琿局繳存所投資金5%的資金,作為匯回利潤的保證金。
3.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偽造、變造票據,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人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為( )。
A.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B.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C.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D.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偽造、變造票據,情節特別嚴重的,對行為人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 )內行使。
A.1年
B.6個月
C.3個月
D.1個月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5.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 )確定。
A.租賃物的購買價格
B.租賃物的成本
C.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
D.租賃物的重置成本
正確答案:C 解題思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1分,每題均有多個正確答案,每題所有答案選擇正確的得1分;不答、錯答、漏答均不得分)
6.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的條件包括( )。
A.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B.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C.最近兩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D.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正確答案:ABD 解題思路:根據《證券法》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7.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買賣合同中,有關標的物的孳息表述正確的有( )。
A.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
B.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C.標的物在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D.標的物在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
正確答案:AC 解題思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標的物在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8.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有( )。
A.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B.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由合營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額委派和撤換
C.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董事會會議
D.經2/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
正確答案:AB 解題思路: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因此C、D選項是錯誤的。
9.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著作人身權的有( )。
A.發表權
B.署名權
C.改編權
D.保護作品完整權
正確答案:AB 解題思路:改編權屬于著作財產權。
10.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應由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行使的職權有( )。
A.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B.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C.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D.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正確答案:ABC 解題思路: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的股東的提案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
三、判斷題(每題1分,請判斷每題的表述是否正確,每題判斷正確的,得1分;每題判斷錯誤的,倒扣1分;不答題既不得分,也不扣分。扣分最多扣至本題型零分為止)
11.甲簽發一張匯票給乙,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乙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丙是善意的且給付了對價,丙又背書將該匯票背書給丁。丁請求付款時,付款人可以票據無效為由拒絕付款。
A.對
B.錯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根據票據法的一般原理,只要票據取得人沒有惡意,即不存在欺詐、偷盜、脅迫等,那么他自然享有票據權利。
12.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并討淪發行公司債券,該項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即可。
A.對
B.錯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一般決議只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并討論發行公司債券屬于特別決議,因此,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3.承攬人將其承攬的工作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并經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對第三人完成的工作部分不承擔責任。
A.對
B.錯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應該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14.存款人通過一般存款賬戶既可以辦理轉賬結算、現金繳存,也可以辦理現金支取。
A.對
B.錯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存款人通過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轉賬結算、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15.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經審批后,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延期繳資的,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即可。
A.對
B.錯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經審批后,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延期繳資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機關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
四、綜合題
16.開成公司與浩新物資供應公司于2002年5月1日簽訂了一份原材料供應合同。雙方約定:開成公司于5月15日將貨款及運輸費用共計55萬元匯入浩新公司賬戶,浩新公司見款立即發貨。開成公司按約付款,但浩新公司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按合同約定的數量供貨。遂與開成公司進行了交涉并達成協議,即浩新公司按現有數量供貨,余款退回。5月20日,浩新公司發出價值30萬元的材料(含運輸費用),并退回貨款20萬元。開成公司見短缺5萬元便與浩新公司交涉。浩新公司的解釋是,短缺的5萬元系開成公司經辦此項業務的業務員甲借走,至今未還。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至法院。經調查,甲曾在簽約前以個人名義借去2萬元,后又持加蓋開成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借去3萬元。在法院的調查過程中,發現開成公司曾于半年前為裕和電器廠向前山投資公司貸款40萬元提供擔保。該電器廠已于兩個月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法院已發出公告。但前山投資公司并未申報債權。
此外,開成公司為了改制,與大地、清遠兩企業共同出資創辦了一家從事實業的有限責任公司。2002年12月,該公司與乙公司以及美國一家公司磋商擬成立一家合營企業,并按有關法律的規定約定了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并委托實業公司辦理報批、登記手續。美國公司按照約定日期將出資額匯入了實業公司賬戶。三方簽訂了合同,并辦理了登記。后發現,實業公司和乙公司一直未按規定日期繳清出資額,實業公司也未將美國公司的出資額轉入合營企業賬戶。美國公司催繳未果,提出終止合同,要求退還出資額并賠償損失。但美國公司的出資額已被實業公司挪用。美國公司與其交涉未果遂,尋求法院支持。此案結束后,大地、清遠企業提出終止實業公司,開成公司不同意,于是在董事會上投票表決,9名董事中有5名同意,公司遂成立清算組。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開成公司業務員甲的借款應由誰負責追還,并說明理由。
(2)開成公司作為裕和電器廠貸款的擔保人,在前山投資公司不參加破產程序時,是否可以申請參加破產程序?并說明理由。
(3)美國公司先期匯入被挪用的出資額應由誰負責償還?因終止合同而給美國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由誰負擔?并說明理由。
(4)實業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終止公司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開成公司業務員甲以個人名義借走的2萬元應由浩新公司負責追討。因為甲已與浩新公司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而甲用加蓋開成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借走的3萬元則由開成公司向甲追討,不應由浩新公司追討,此處理可參見《民法通則》中關于表見代理的處理。
(2)開成公司作為擔保人,可以其擔保的債務數額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并參加分配。因為根據《破產法》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3)美國公司先期匯入而被挪用的出資額應由實業公司負責償還,因為該款項匯入實業公司賬戶且被其挪用。美國公司因終止合同而造成的損失應由實業公司和乙公司按比例承擔。因為美國公司、實業公司、乙公司共同出資設立合營企業,由于實業公司和乙公司未按期繳清出資,已構成違約,導致該合營企業終止,因此,實業公司和乙公司應對美國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實業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終止公司的決議無效。因為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有權擬定公司解散方案,但最終的決定權由股東會行使。
17.2002年6月10日,西岳經貿公司向中科物資供應公司購買價值50萬元的特種鋼材,同時開出一張50萬元的匯票并委托該市商業銀行付款,中科物資供應公司持票后到特種鋼廠進貨,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該鋼廠,鋼廠因為業務關系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西金焦化廠。
西金焦化廠收到匯票后,于2002年7月10日向商業銀行提示承兌,12日該銀行作出承兌,西金焦化廠收到商業銀行的承兌匯票后,由于廠內部進行重大調整,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待整頓結束后,匯票到期日已超過20天。西金焦化廠向商業銀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絕,理由是已超過提示付款期限,西金焦化廠向其他債務人追索,同樣被拒絕。無奈之下,西金焦化廠將付款人市商業銀行及出票人西岳經貿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付款人或出票人支付貨款及合理費用。恰在此前,法院已宣告西岳經貿公司破產。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市商業銀行以匯票過期為由拒絕西金焦化廠的付款請求有依據嗎?請說明理由。
(2)其他債務人對西金焦化廠追索權的拒絕是否合理?并說明理由。
(3)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該項訴訟?
正確答案:
(1)市商業銀行不能以匯票過期為由拒絕西金焦化廠的付款請求。因為承兌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所負責任為絕對責任,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承兌人仍應負責。市商業銀行作為承兌人,應該遵循該規定,承擔向西金焦化廠付款的義務。
(2)其他票據債務人對西金焦化廠追索權的拒絕是正確的。因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本例中,持票人西金焦化廠提示付款的期限自票據到期日已超過20天,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則喪失了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因此,其他票據債務人對西金焦化廠追索權的拒絕是正確的。
(3)人民法院應判定付款人市商業銀行向持票人西金焦化廠支付票款及合理費用,因為市商業銀行已承兌該匯票,即應承擔無條件付款的義務。由于出票人破產,付款人在承兌該匯票時并不知道出票人破產,根據《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債務人企業作為票據出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付款人或承兌人不知其破產事實而付款或承兌,因此產生的債權為破產債權,付款人或承兌人為債權人。因此,付款人市商業銀行付款后,即成為西岳經貿公司的債權人,將其向西金焦化廠支付的票款及合理費用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18.甲物資材料供應公司與乙商貿公司于2002年6月1日簽訂了一份合同,雙方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某種材料1000公斤,價值20萬元,2002年6月10日前,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定金6萬元,6月15日前,甲公司向乙公司指定的送貨人丙運輸公司交貨,丙公司負責將該批材料送到乙公司指定的地點。2002年6月13日,甲公司準備將該批材料交與丙公司發運時,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該批材料因故改由丁運輸公司負責發運。但要等乙公司與丁公司簽完合同后,再具體商定發貨日期,甲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后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丁公司未作任何提示。2002年6月20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將材料交與丁公司運送,但由于甲公司6月18日發生火災,致使該批材料損毀30%。乙公司同意將未受損部分運走,受損部分則由甲公司自己處理。而甲公司認為,該批材料發生毀損是在乙公司發生違約后,責任在乙公司。雙方僵持不下,遂訴至法院。
丁公司將該批材料運送到其所在城市的碼頭后,遂卸貨走人。乙公司的押車人員認為丁公司應將該批材料運到乙公司指定的地點方可走人。丁公司堅持認為,該城市的碼頭是其固定卸貨地點,公司對此有明確規定。除非乙公司另支付費用方可送到指定地點。雙方因此也產生糾紛。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本例中共涉及幾個合同關系,分別是什么合同?
(2)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合同是否發生變更?受損的30%部分應由誰承擔?并說明理。
(3)乙公司與丁運輸公司的糾紛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4)本例中的定金擔保是否合法?為什么?
正確答案:
(1)本例中共涉及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關系。一個足乙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貨運合同關系。
(2)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合同未發生變更。因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本例中,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變更的內容主要是針對交貨的時間。乙公司在通知甲公司時尚未確定,因此屬變更內容不明確,推定為合同未變更。受損30%部分應由乙公司承擔。因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日期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本例中,雙方約定的交貨日期是6月15日,在此之前甲公司已作好交貨準備。但由于乙公司變更運輸公司而通知甲公司延遲交貨,同時該批材料毀損也發生在約定的交貨日期之后,因此應該由乙公司承擔。
(3)乙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糾紛主要是對送貨地點的理解不一致。一般而言,運輸合同多為格式合同,在訂立合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以便雙方正確理解合同條款。在簽訂合同時,丁公司并未提請乙公司注意。因此丁公司的解釋不予采納,應按照乙公司的要求送到指定地點,并且不得加收運費。
(4)本例中的定金擔保屬部分無效合同。因為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例中,合同標的額為20萬元,定金數額為6萬元,已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因此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