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2010年4月1日,王某與丁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王某將一棟房屋出售給丁某,價款為l20萬元。丁某支付120萬元的價款后,王某于2010年4月10日向丁某交付了房屋,但雙方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登記。
丁某于2010年4月20日將該房屋出租給葉某,租期為2年,雙方簽訂了書面租賃合同。因房屋價格迅速攀升,2010年5月10日,王某要求丁某返還該房屋,遭到丁某的拒絕。2010年6月113,王某因病突然去世,全部遺產由其子小王繼承,小王于2010年6月5日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將該房屋產權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因房屋價格繼續攀升,小王在明知該房屋已經出售給丁某的情況下,擬將該房屋作價200萬元賣給杜某,同一小區的韓某提出自己也準備出價200萬元,并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小王在未通知丁某和承租人葉某的情況下,將該房屋賣給了不知情的杜某,雙方于2010年6月20日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
2010年7月1日,杜某要求葉某返還該房屋,遭到葉某的拒絕。2010年7月20日,葉某遭遇車禍突然去世。2010年7月30日,杜某要求葉某的妻子趙某返還該房屋,遭到趙某的拒絕。
要求:
根據有關規定,分猻回答以下問題:
(1)王某與丁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已經生效?并說明理由。丁某是否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如果該房屋于2010年4月12日遭雷擊發生毀損、滅失,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2)小王從何時開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3)韓某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并說明理由。
(4)小王在未通知承租人葉某的情況下,將該房屋賣給了杜某,葉某請求確認小王與杜某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葉某請求小王承擔賠償責任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5)2010年7月113,杜某是否有權請求葉某返還該房屋?并說明理由。2010年7月
30日,杜某是否有權請求趙某返還該房屋?并說明理由。
【案例4】
2011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同時指定某會計師事務所為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甲公司的資產、負債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甲公司的資產總額為5600萬元(全部財產的變現價值)。其中,全部廠房變現價值520萬元,辦公樓變現價值為650萬元;全部機器設備變現價值480萬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負債總額為1 1000萬元。其中,流動負債的情況為:①應付職工工資180萬元,未交稅金220萬元。
②短期借款900萬元。其中,201 1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廠房作抵押,向中國工商銀行貸款500萬元;2011年6月1日,以全部機器設備作抵押,向中國建設銀行貸款400萬元。
③應付賬款包括但不限于:
(A)應付乙公司到期貨款380萬元。乙公司經多次催要無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1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違約金和賠償金等共計400萬元。乙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甲公司辦公樓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時,此判決尚未執行。
(B)應付丙公司2009年9月18日到期貨款180萬元,2010年8月18日應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約定:以甲公司全部機器設備作抵押,若201 1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萬元的貨款,則以甲公司機器設備變賣受償。
(C)應付丁公司201 1年8月1日到期貨款200萬元。
(3)2010年7月,甲公司為逃避債務而隱匿230萬元的財產。
(4)2011年6月,甲公司已經知道自己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將破產,仍向債權人戊公司清償了90萬元。
(5)甲公司的股東用于出資的房產在出資時作價600萬元,而當時的實際價值僅為520萬元。
(6)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3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150萬元。
經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廠房、機器設備于合同簽訂的當天全部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要求:
根據以上事實,在不考慮債權利息的情況下,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辦公樓可否用于償還所欠乙公司的貨款?并說明理由。
(2)哪些屬于破產費用?哪些屬于共益債務?
(3)對于甲公司向丙公司設定的抵押擔保,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并說明理由。
(4)對于甲公司隱匿230萬元財產的行為,管理人是否有權追回?并說明理由。根據《刑法》的規定,其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5)對于甲公司向其債權人戊公司清償債務的行為,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并說明理由。
(6)甲公司的股東出資不實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7)甲公司的破產財產額是多少?并說明如何分配?
(8)丁公司可分配的財產具體數額為多少?并列出計算過程(金額保留至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