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項選擇題
1.【答案】AD
【解析】(1)選項AB:相對人如果主張狹義無權代理,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見代理而對相對人主張代理效果;(2)選項CD:相對人如果主張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進行抗辯,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2.【答案】AC
【解析】(1)選項A: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選項B: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3)。選項C: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4)選項D: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但對某一合伙人的個人債務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3.【答案】BD
【解析】(1)選項A: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選項8:若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法院強制執行,屬于當然退伙,退伙人只是對其退伙之前的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退伙之后的債務與其沒有任何關系;(3)選項c:有限合伙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不論其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普通合伙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的,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4)選項D:有限合伙人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4.【答案】ACD
【解析】(1)選項A:合作企業成立后,委托第三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2)選項c:合作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有重大變更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3)選項D:外商投資企業延長經營期限,均須經審查批準機關的批準。
5.【答案】BC
【解析】(1)選項A: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甲公司,因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繼續存續的丁公司承繼,不需要清算;(2)選項B:甲公司與丁公司合并后,甲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繼續存續的丁公司承繼;當事人(丁公司、乙公司)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3)選項C: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4)選項D:公司的合并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而非董事會。
6.【答案】CD
【解析】‘1)選項A: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本題所述情形不符合法定條件;(2)選項8: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但本題所述情形不符合法定條件;(3)選項C: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7.【答案】AB
【解析】(1)選項AB:初步詢價結束后,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并“應當”中止發行;(2)
選項CD: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或者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后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而非應當)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并予以披露。
8.【答案】AC
【解析】(1)選項B: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2)選項D:破產債權由人民法院(而非管理人)確認。
9.【答案】ABC
【解析】(1)選項A: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相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或者和解,債務人一旦被
宣告破產,則不可能再進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2)選項8: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總之,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提出;(3)選項c:提出破產清算與和解申請,以債務人已發生破產原因為前提;而重整申請則在債務人有發生破產原因的“可能”時即可提出,可以使債務人獲得更為充分的挽救機會。
10.【答案】ACD
【解析】(1)選項AC: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請破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作出決定之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2)選項B: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作出決定;(3)選項D: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11.【答案】BCD
【解析】(1)選項AB: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在本題中,乙自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與是否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無關;(2)選項CD:以房屋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在本題中,乙與丙銀行之間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因此,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權未成立。
12.【答案】AC
【解析】。(1)選項A: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因此,小貝有權請求無權占有人老馬返還足球;(2)選項BC:因花瓶已經摔碎(不能恢復原狀),老馬對小貝不能行使物權請求權,但老馬有權要求小貝賠償損失(債權請求權);(3)選項D: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13.【答案】AB
【解析】(1)選項A: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將l0萬元的債權贈與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2)選項B:因債務人(乙)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丙)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3)選項c: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4)選項D: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14.【答案】AB
【解析】(1)選項AB: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2)選項C: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在本題中,由于乙轉讓給丙的債權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而甲的債權于2009年1月1 El才到期,甲無權向丙主張抵銷;(3)選項D: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5.【答案】BC
【解析】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答案】AC
【解析】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和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可以結匯,其他外債(包括金融機構的外債和中資企業直接對外商業性借款)均不能結匯。
17.【答案】ABCD
【解析】選項C: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18.【答案】CD
【解析】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19.【答案】BC
【解析】(1)選項AB:銷售(不包括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才屬于侵權行為;(2)選項C: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仍構成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3)選項D: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不包括使用)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構成侵權。
20.【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B:屬于法律禁止的“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2)選項CD:屬于法律禁止的“限制數量”的壟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