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本題型共2小題,其中第l小題可以選用中文或選用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為l4分;如使用英文解答,須全部使用英文,最高得分為19分。第
2小題l4分。本題型最高得分為33分。在答題卷上解答,答在試題卷上無效。)
【案例1】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資設立北陵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萬元現金出資,丙以私有房屋出資,丁以專利權出資,戊以設備出資,各折價l00萬元;甲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潤,甲得28%,其他四位股東各得18%,從第六年開始平均分配利潤。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過戶登記到公司名下,但事實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1個月,丁提出急需資金,向公司借款l00萬元,公司為此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議如下:同意借給丁l00萬元,借期6個月,每月利息1萬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條。雖至今丁一直未歸還借款,但每月均付給公司利息l萬元。
2008年5月,戊不幸在地震中遇難,其l3歲的兒子幸存下來。
2009年3月,北陵公司欲向農業銀行借款200萬元,以設備作為擔保,銀行同意,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將其股權全部轉讓給甲,甲愿意受讓。
2010年7月,北陵公司的資產總額為l20萬元,但尚欠萬水公司債務l50萬元一直未還。北陵公司決定向當地某公司捐款l00萬元,與其簽訂了捐贈合同,但尚未交付。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北陵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公司前五年利潤分配的內容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丙作為出資的房屋未過戶到公司名下,是否會影響公司的有效設立?在房屋已經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況下,丙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并分別說明理由。
(3)丁向公司借款l00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注冊資金?并說明理由。
(4)如果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請求丁歸還借款,其請求權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并說明理由。
(5)戊13歲的兒子能否繼承戊的股東資格而成為公司的股東?并說明理由。
(6)如北陵公司不能償還農業銀行的200萬元借款,銀行能否行使抵押權?并說明理
由。
(7)乙向甲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是否享有優先受讓權?并說明理由。
(8)捐贈合同是否成立?萬水公司可否請求法院撤銷北陵公司的上述捐贈行為?并分別
說明理由。
案例2】
甲公司委派業務員張某去乙公司采購大蒜,張某持蓋章空白合同書以及采購大蒜授權委托書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簽訂大蒜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大蒜總價款為l00萬元,貨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萬元貨款,貨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萬元。雙方還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萬元貨款中包含定金20萬元,如任何一一方違約,需向守約方賠付違約金30萬元。
張某發現乙公司尚有部分綠豆要出售,認為時值綠豆銷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決定與乙公司再簽訂一份綠豆買賣合同,總價款為100萬元,仍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其他條款與大蒜買賣合同的約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約定將大蒜和綠豆交給丙公司,甲公司將50萬元大蒜貨款和50萬元綠豆貨款匯付給乙公司。按照托運合同,丙公司應在10天內將大蒜和綠豆運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簽訂以l20萬元價格轉賣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價格大漲,甲公司又以150萬元價格將大蒜賣給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將大蒜運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運送大蒜過程中,因山洪暴發大蒜全部毀損。戊公司因未收到貨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貨款拒絕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萬元。后綠豆行情暴漲,丙公司以自己名義按130萬元價格將綠豆轉賣給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貨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絕追認丙公司的行為,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
要求:
根據上述情形,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大蒜運至丙公司時,其所有權歸誰?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與丁公司、戊公司簽訂的轉賣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并說明理由。
(3)大蒜在運往戊公司途中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能否同時適用定金條款及違約金條款要求甲公司承擔責任?并說明理由。
(6)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并說明理由。
(7)丙公司將綠豆轉賣給已公司的行為法律效力如何?并說明理由。
(8)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并說明理由。
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D
【解析】(1)選項AB: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2)選項C: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撤銷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3)選項D: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論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屬于無效合同。
2.【答案】D
【解析】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3.【答案】C
【解析】(1)選項AD: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2)選項Bc: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4.【答案】B
【解析】(1)選項A:前6個月的支付比例低于60%;(2)選項c:一次性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3)選項D:盡管前6個月支付的比例超過了60%,但總期限超過了1年。
5.【答案】D
【解析】(1)選項AC:經代表l/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至少3名董事)或者監事會(2名監事不行)提議,可以召開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2)選項B:董事長、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股東大會會議。在本題中,4名董事不足董事會人數的半數。
6.【答案】c
【解析】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選項A錯誤);(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l/3時(選項D未達到l/3);(3)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選項C超過了10%);(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選項B單個監事不行)。
7.【答案】B
【解析】(1)選項B: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2)選項D: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答案】1)
【解析】(1)選項A:發行價格不低于是定價基準門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選項B: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認購人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3)選項c: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
9.【答案】D
【解析】(1)選項ABC: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人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會不按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2)選項D: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
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已的名義”(而非以公司名義)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答案】D
【解析】(1)選項AB: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
均有約束力;(2)選項C: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
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3)選項D: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的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
和解協議,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終止和解協議的執
行,窺告其破產。
11.【答案】B
【解析】(1)選項AD: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提出;(2)選項B:債權人中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l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清重整;(3)選項C:已經進入重整程序的破產案件,只有出現法定情形 (如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才能轉回破產清算程序,債務人不能再申請破產清算。
12.【答案】D
【解析】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者其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13.【答案】D
【解析】選項D中的第三人接受贈與,屬于無償取得,不構成善意取得。
14.【答案】B
【解析】(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2)房屋買賣合同未經乙的追認,買賣合同無效;(3)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原始取得),而非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因此,甲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與此無關。
15.【答案】C
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答案】D
【解析】(1)選項A:發行價格不低_于定價基準目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選項B: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3)選項c: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
9.【答案】D
【解析】(1)選項ABC: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2)選項D: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權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已的名義”(而非以公司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答案】D
【解析】(1)選項AB: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2)選項C: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3)選項D: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的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債權人小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其破產。
11.【答案】B
【解析】(1)選項AD: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提出;(2)選項B:債權人中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清重整;(3)選項c:已經進入重整程序的破產案件,只有出現法定情形(如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才能轉回破產清算程序,債務人不能再申請破產清算。
12.【答案】D
【解析】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者其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13.【答案】D
【解析】選項D 中的第三人接受贈與,屬于無償取得,不構成善意取得。
14.【答案】B
【解析】(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2)房屋買賣合同未經乙的追認,買賣合同無效;(3)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原始取得),而非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因此,甲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與此無關。
15.【答案】C
【解析】(1)選項AB: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2)選項CD: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丙作為職業潛水員,以明知遠低于該設備價值的價格購買該設備,不屬于善意取得,乙可以請求丙返還原物,且無須支付丙2萬元的購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