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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前沖刺卷第三套(6)

發布時間:2012-11-07 共1頁

 16.【答案】ACD【解析】選項B: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17.【答案】CD【解析】(1)選項A:甲與乙訂訌的是行紀合同;(2)選項8: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3)選項C:行紀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因此,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丙應向乙主張違約責任);(4)選項D:行紀合同屬于有償合同,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付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由行紀人自行負擔。 
18.【答案】CD 
【解析】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使用人已經向無效合同的讓與人支付的使用費,應當由讓與人負責返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約定的以外:(1)善意取得該技術秘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并承擔保密義務;不論使用人是否繼續使用,均應向權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間的使用費;(2)雙方惡意串通的,屬于共同侵權,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取得技術秘密的當事人不得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 
19.【答案】ABD【解析】選項C: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所得利潤可以在納稅后,直接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購付匯,匯出境外,不受限制。 
20.【答案】ABCD【解析】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中記載下列事項:(1)付款人名稱;(2)確定的金額;(3)收款人名稱;(4)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5)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6)支付指令的發起13,期。 
21.【答案】CD【解析】(1)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2)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結算資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22.【答案】AD 
【解析】(1)選項AB:如果當事人簽發、取得和轉讓了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該票據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該票據關系的債務人就必須按照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對票據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而不得以該票據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為由進行抗辯;(2)選項CD: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簽章者不因此而成為票據上的債務人,其他票據當事人也不得據此簽章向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主張任何票據債權。 
23.【答案】CD 
【解析】(1)選項A:對于背書人的“禁止背書”,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但不影響背書本身的效力;(2)選項B:背書不得附條件,否則所附條件無效,但背書有效;(3)選項CD: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24.【答案】CD  
【解析】只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25.【答案】AD 
【解析】選項Bc適用付款地法律。 
26.【答案】ACD 
【解析】權利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27.【答案】BCD 
【解析】(1)選項A: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自認定結果作出之日起l年內,當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標就相同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認定申請;(2)選項CDl尚未在中國注冊的,實行“同類保護”的原則,只有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復制、摹仿或者翻譯的才被禁止;已經在中國注冊的,實行“全面保護”的原則,不管是相同、類似的,還是不相同、不類似的,均被禁止。  
28.【答案】AD  
【解析】(1)選項A:如果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之間或者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和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應當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經營者與第三方經營者之間的營業額,且此營業額只計算一次;(2)選項BCD:如果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之間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則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的合計營業額不應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經營者與任何一個共同控制他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或與后者有控制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發生的營業額。
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1答案】 
(1)北陵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公司前五年利潤分配的內容有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①丙作為出資的房屋未過戶到公司名下,不影響公司的有效設立。因為北陵公司已經完成了設立登記,股東丙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為并不影響公司的有效設立。②在房屋已經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況下,丙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丁向北陵公司借款l00萬元的行為不構成抽逃注冊資金。因為丁向北陵公司借款時經過了股東會決議,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對北陵公司的債務,該借款行為并非暗中將丁的出資撤回,不構成抽逃出資。 
(4)如果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請求丁歸還借款,其請求權未超過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在本題中,丁雖未歸還借款本金,但每月均付給公司利息l萬元,說明丁作為債務人承認并愿意履行還款義務,丁每月支付利息的行為均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因此,北陵公司的請求權未超過訴訟時效。  
(5)戊13歲的兒子可以繼承戊的股東資格而成為公可的股東。因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東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農業銀行有權行使抵押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以生產設備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北陵公司與農業銀行簽訂了抵押合同,農業銀行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7)乙向甲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不享有優先受讓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之間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轉讓。但是,公司章程對股東之間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本題中,甲是北陵公司的股東,乙向甲轉讓股權,屬于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其他股東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8)①捐贈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贈與合同即成立。②萬水公司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北陵公司的捐贈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案例2答案】 
(1)大蒜的所有權歸甲公司。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在本題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大蒜交給丙公司時視為完成交付,因此,甲公司是大蒜的所有權人。 
【或者】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貨交承運人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因此,大蒜運至丙公司時,其所有權歸甲公司。 
(2)①甲公司與丁公司的大蒜轉賣合同有效。因為甲公司在乙公司將大蒜交付承運人丙公司時即取得貨物的所有權,其與丁公司訂立的大蒜轉賣合同屬于所有權人處分自己所有的物,合同有效。②甲公司與戊公司的大蒜買賣合同也有效。因為甲公司尚未將大蒜交付給丁公司,其與戊公司訂立合同時仍享有大蒜的所有權,甲公司的行為屬于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丁公司)因不能按照買賣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大蒜已經交付戊公司,由戊公司取得所有權),可以請求追究出賣人(甲公司)的違約責任。 
(3)大蒜毀損的風險由戊公司承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按照約定解決。在本題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大蒜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甲公司不能因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乙公司不能同時適用定金條款及違約金條款要求甲公司承擔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6)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在本題中,張某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乙公司 
簽訂綠豆買賣合同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但甲公司通過向乙公司支付50萬元綠豆貨款的行為,表示其已對張某無權代理的行為進行了追認,因此,綠豆買賣合同有效。 
(7)丙公司將綠豆轉賣給己公司的行為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在本題中,丙公司將綠豆轉賣給己公司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丙公司與己公司之間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權利人甲公司得知后,拒絕追認丙公司的行為,因此,丙公司將綠豆轉賣給己公司的行為無效。 
(8)甲公司無權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因為己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已經取得了該批綠豆的所有權,甲公司已經喪失了對綠豆的所有權,因此,甲公司無權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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