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2008年5月,張某、劉某、丁某欲成立甲音響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約定張某以現金20萬元,劉某以房產和土地使用權作價25萬元,由于丁某精通音響設備制造技術,于是張某和劉某均同意丁某以勞務向公司出資,作價l5萬元。三人在一系列準備工作完成后,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冊成立公司,工商局經審查后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經調整后,公司最終得以設立。
2009年1月,甲公司召開二屆一次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第l8條有關“股東會閉會期間,董事人選有必要變動時,由董事會決定,但增補的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的1/3”的規定,增補馬某、莫某為公司董事。
2009年8月,股東張某發現董事趙某與其好友合伙開辦了一家音響設備制造廠,生產的產品與甲公司完全相同,于是向甲公司監事會舉報了這一情況,監事會決定直接罷免趙某的董事職務,并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要求趙某將其與好友合伙經營的音響設備制造廠的所得交給甲公司。
2009年lo月,劉某與乙公司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劉某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征求張某和丁某的意見,二人均表示同意,但甲公司并未就此召開股東會進行表決。2010年1月,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該項股權轉讓未經甲公司股東會表決為由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要求劉某退還已付款項。
2010年9月,甲公司分立為A公司和B公司,分立時,甲公司現有債權人3名,分別為丙公司、丁公司和戊公司;A公司和B公司約定,由A公司承擔甲公司所有的債務,A公司和B公司的該債務承擔約定只取得了丁公司、戊公司的認可,丙公司對該約定不予認可。2011年1月,甲公司的債權人丙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和B公司對原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l00萬元貨款承擔連帶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工商局作出的不予登記決定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董事會作出的增補馬某、莫某為公司董事的決定是否合法?說明理由。(3)甲公司監事會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4)股東張某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說明理由。(5)劉某與乙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6)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A公司和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說明理由。
【案例4】
2007年9月30日,甲公司的債權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對甲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人民法院經初步查實:甲公司系上市公司,2004年、2005年、2006年連續三年虧損,公司股票已于2007年5月25日被暫停上市;截至2007年9月3013,甲的資產總額為23.97億元,負債總額42.24億元,資產負債率達176.22%,明顯喪失清償能力。2007年10月101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對甲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并指定丙會計師事務所為管理人。
2007年12月113,人民法院召開甲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全體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參加了會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席了會議。會議討論了若干事項:
(1)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重整申請只能由債務人提出,債權人乙公司無權提出重整申請。
(2)債權人乙公司提出,丙會計師事務所為甲公司提供年報審計業務多年,雙方業務約定2005年剛剛解除,丙會計師事務所與甲公司有利害關系,請求債權人會議通過決議更換管理人。
(3)債權人丁公司提出,對重整沒有異議,但是要求債務人不得在重整期間為任何新的借款設定擔保。
(4)第一大股東A公司提出,為避免更加嚴重的后果,將承擔更大的義務,為甲公司注入新的優質資產,但是要求如甲公司在重整期間獲利超過500萬元,應向股東作一定程度的收益分配。
會議分組對甲公司的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有擔保債權人組先后兩次表決未能通過決議,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該重整計劃,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規定了對有擔保的債權延期行使優先受償權將按法律規定支付合理利息,該規定使得該組債權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可以得到公平補償,因此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證交所2007年5月25日暫停甲公司上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如果甲公司經重整2007年仍不能恢復盈利能力,證交所有權作出何種決定?
(2)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說法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3)如果乙公司所述屬實,丙會計師事務所在本案中是否有利害關系?說明理由。債權人會議是否有權決議更換管理人?說明理由。
(4)丁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5)第一大股東A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6)債權人會議應當采用何種議決規則通過重整計劃?
(7)人民法院在債權人未能通過的情況下,批準了重整計劃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c
【解析】(1)“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實兩個方面,本案趙某2010年8月1日才知道侵害人,訴訟時效應當自2010年8月1 Et起算;(2)中止事由應當發生在最后6個月才產生中止的效力,本案中止事由完全發生在最后6個月前,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2.【答案】D
【解析】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3.【答案】c
【解析】外國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應符合的條件之一是: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l億美元(丁不符合要求)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5億美元(甲不符合要求);或其母公司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丙符合要求)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5億美元(乙不符合要求)。
4.【答案】c
【解析】選項C:合營企業應向合營各方、當地稅務機關、財政機關報送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年度會計報表應抄報原審批機關。
5.【答案】A
【解析】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6.【答案】B
【解析】(1)選項AD: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不得擔任獨立董事;(2)選項8: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姐姐屬于主要社會關系,未在禁止之列);(3)選項C: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7.【答案】c
【解析】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擬收購股份數量/預受股份總數)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
8.【答案】D
【解析】如果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1)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選項A);
(2)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選項B);(3)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選項C);(4)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5)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9.【答案】A
【解析】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10.【答案】B
【解析】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l年。
11.【答案】c【解析】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2.【答案】B
【解析】(1)選項ABD: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在本題中,甲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甲不得隨意要求解除,乙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2)選項C: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對方請求履行的權利;在本題中,甲應當先將房屋產權過戶,乙方才有義務支付其余購房款。
13.【答案】D
【解析】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機構屬于業主大會的一般決議,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14.【答案】A
【解析】在擔保期間,如果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15.【答案】A
【解析】(1)選項A: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登記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生效的條件;(2)選項8: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要件,而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沒有辦理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3)選項c: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4)選項D: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6.【答案】c
【解析】(1)選項ABC:乙“以甲的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合同,屬于無權代理,該合同效力待定;(2)選項D: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認定合同成立。
17.【答案】A
【解析】當事人依法應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18.【答案】A
【解析】2011年4月1日,甲支付10萬元時4筆債務均已到期,且該4筆債務均無擔保、負擔相同,應當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即優先抵充第(1)筆債務。
19.【答案】c
【解析】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0.【答案】D
【解析】(1)選項ABC: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或者,丙是善意且已付相當對價的持票人,享有完全的票據權利);(2)選項D: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