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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前沖刺卷第六套(6)

發布時間:2012-11-07 共1頁

 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1答案】 
(1)王某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在本題中,王某和陳某與乙銀行的保證合同中雖然將保證方式約定為一般保證,但是甲企業的破產申請已為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訴抗辯權。 
(2)陳某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按份共同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的共同保證。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在本題中,王某與陳某并未與債權人乙銀行就份額作出約定,屬于連帶共同保證,因此,陳某不得以其內部份額約定對抗乙銀行,王某與陳某向債權人乙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甲公司不能追償的部分,由王某和陳某按其約定的比例分擔。 
(3)乙銀行的請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據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在本題中,陳某怠于行使自己對林某的借款債權,已經危害到乙銀行債權的行使,因此乙銀行有權行使代位權。 
【案例2答案】 
(1)甲公司的股本總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在本題中,發行后股本總額=2000+6000=8000(萬元)。 
(2)甲公司凈利潤和營業收入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在本題中,公司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為950萬元,少于1000萬元,但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為500萬元(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年營業收入為6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高于30%(100%,50%)。 
(3)①甲公司將募集資金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②募集資金的用途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于主營業務。在本題中,甲公司將部分募集資金投資于股市賺取短期差價收益,不符合規定。 
(4)①由乙證券公司獨家包銷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進行承銷。②由乙證券公司預先購入并留存200萬股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案例3答案】 
(1)甲公司以A樓房出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用于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是可以依法轉讓的。在本題中,甲公司尚未取得A樓房的所有權,A樓房不屬于甲公司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不能用于出資。 
(2)丁公司股東會關于為甲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在本題中,丁公司股東會討論為甲公司提供擔保的事項時,甲公司未回避,公司唯一的無關聯關系股東丙公司未出席會議。 
(3)丙公司退出丁公司的方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在本題中,丁公司未減少注冊資本而將股款退還丙公司,實際上是一種抽逃出資的行為。 
(4)大滿公司在匯票上批注:“承兌,到期丁公司不垮則付款”的行為是附條件承兌,視為拒絕承兌。根據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5)陳某可以在丁公司的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根據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在本題中,丁公司雖然在匯票上簽注了條件,但是該條件不影響丁公司的保證責任。 
(6)乙公司可以行使取回權。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在本題中,A樓房的所有權始終未變更,乙公司仍是A樓房的所有權人,享有取回權。
【案例4答案】 
(1)丙銀行有權優先受償的數額為320萬元。根據規定,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在本題中,最高限額為500萬元,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320萬元,丙銀行應當按320萬元優先受償。  
(2)甲公司和丁公司設定的是地役權。丁公司自2010年2月10日取得權利。根據規定,地役權自地役;僅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甲公司和丁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簽訂的地役權合同,丁公司自該日起取得地役權。 
(3)甲公司將B倉庫轉讓給庚公司的行為無效。根據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在本題中,甲公司將B倉庫轉讓給庚公司時未取得戊銀行同意,庚公司又不愿意為甲公司代償債務,轉讓行為無效。 
(4)乙公司無權反對甲公司對C辦公大樓進行裝修。根據規定,對共有的不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甲公司所持c辦公司大樓的份額已經超過2/3,有權獨立決定對c辦公大樓進行重新裝修,不必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5)甲公司應當將其持有的C辦公大樓的份額轉讓給乙公司。根據規定,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在本題中,乙公司是房屋共有人,己公司是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均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乙公司的就先購買權優于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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