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6 共6頁
2.將分攤總部資產后的資產組資產賬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確定計提減值金額
減值準備計算表 單位:萬元
資產組合分攤總部資產后賬面價值 可收回金額 應計提減值準備金額
第一生產線 319.36 280 39.36
第二生產線 451.62 500 0
第三生產線 629.02 550 79.02
3.將各資產組的減值額在總部資產和各資產組之間分配
第一生產線減值額分配給總部資產的數額=39.36×(19.36/319.36)=2.39(萬元),分配給第一生產線本身的數額=39.36×(300/319.36)=36.97(萬元)
第三生產線減值額分配給總部資產的數額=79.02×(129.02/629.02)=16.21(萬元),分配給第三生產線本身的數額=79.02×(500/629.02)=62.81(萬元)
【案例分析五】考核主題: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中意公司為境內上市公司,主要從事機械設備的生產、設計和安裝業務。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注冊會計師在對該公司2003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過程中,發現以下事項:
(1)11月15日,該公司與E企業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定,該公司向E企業銷售丁設備30臺,每臺銷售價格為280萬元。
11月18日,該公司又與E企業就該丁設備簽訂補充合同。該補充合同規定,該公司應在2004年4月15日前以每臺288萬元的價格,將丁設備全部購回。
該公司已于11月20日收到丁設備的銷售價款;在2003年度已按每臺280萬元的銷售價格確認相應的銷售收入,并相應結轉成本。
(2)2003年10月10日,該公司與C企業簽訂銷售安裝丙設備一臺的合同,合同總價款為720萬元。合同規定,該公司向C企業銷售丙設備一臺,并承擔安裝調試任務;丙企業在合同簽訂的次日預付價款600萬元;丙設備安裝調試并試運行正常,且經C企業驗收合格后,C企業一次性支付余款120萬元。
至2003年12月31日,該公司已將丙設備運抵C企業,安裝工作尚未開始。丙設備的銷售成本為每臺450萬元。
該公司在2003年度按720萬元確認丙設備的銷售收入,并按450萬元結轉銷售成本。
(3)2003年10月20日,該公司與D企業簽訂一項數控機床設計合同,合同總價款為320萬元。該公司自11月1日起開始該電子設備的設計工作,至12月31日已完成設計工作量的20%,發生設計費用40萬元;按當時的進度估計,2004年4月30日將全部完工,預計將再發生費用80萬元。D企業按合同已于2003年12月10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設計費用320萬元。
該公司在2003年將收到的320萬元全部確認為收入,并將已發生的設計費用結轉為成本。
【要求】分析判斷中意公司上述有關的收入確認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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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1),首先要對該交易的性質進行判斷。本案例中,對于同一商品在簽訂銷售合同之后,又簽訂了回購合同。如果僅從簽訂的銷售合同來看,該交易應屬于商品銷售業務,但該公司又與E企業就丁設備簽訂了補充合同,并且規定該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間內必須按照規定的價格購回該丁設備的義務。在對該交易的性質進行判斷時,必須將銷售合同與補充合同聯系起來進行考慮。其次,按照經濟實質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則,判斷本業務屬于融資業務,應按融資業務相關的規定處理,不應確認收入,中意公司確認收入280萬元是錯誤的。
本案例(2)屬于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商品銷售的確認。在確認收入時,必須考慮該交易需要安裝和檢驗。在本案例(2)中,在本期雖然已經將商品運至對方,但安裝工作尚未開始,不應確認收入,中意公司在發出商品,未進行安裝和檢驗就確認收入,是錯誤的。
本案例(3)屬于提供勞務合同相關的收入確認。對于提供勞務合同收入的確認,首先,應當判斷該合同是否屬于當期內完成的合同,如果不屬于當期內完成的合同,則要考慮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其次,在確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時,還應當確定本年應當確認收入的金額。本案例中,該公司只完成合同規定的設計工作量的20%,80%的工作量將在第二年完成,應按照已完成的20%的工作量確認勞務合同收入,即確認收入64萬元;按預收款320萬元全部確認為收入是錯誤的。
【案例分析六】考核主題:或有事項的確認與計量、或有事項的披露
紫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竹公司”)在2006年發生了如下事項:
1.紫竹公司于2005年9月對子公司甲公司的貸款本息提供擔保,甲公司的貸款在2006年9月到期,貸款本金1
000萬元,甲公司尚未支付的貸款利息為60萬元。甲公司因財務困難,無法償付到期債務。債權銀行已于2006年12月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及紫竹公司償付所欠款項。至年末訴訟尚在進行中。
紫竹公司的律師認為,根據擔保合同的規定,紫竹公司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訴訟很可能要敗訴,代甲公司償還貸款本息共計1060萬元。代為償還貸款后,紫竹公司有權對甲公司進行追償。紫竹公司考慮到本訴訟尚未判決,其結果尚未確定,因而未對本事項進行賬務處理,也未在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等到法院判決后再進行會計處理。
2.紫竹公司于2006年10月收到不帶息的商業承兌匯票一張,面值500萬元,6個月期限。紫竹公司因資金周轉的需要,在12月18日貼現了此商業匯票。紫竹公司認為,承兌企業信譽很好,本公司發生連帶還款的可能性極小,因而未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這一事項。
3.紫竹公司對其合營企業乙公司的長期借款本息提供擔保。本筆貸款乙公司于2003年7月1日借入,本金2500萬元,年利率5%,借期3年。乙公司按期歸還了利息,但2006年7月1日本金到期后,因財務困難無法歸還。銀行將紫竹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償還本金2500萬元。2006年12月,法院判決,要求紫竹公司在30日內向債權銀行支付上述全部2500萬元。紫竹公司于2006年12月15日還清了本金。
對于上述債務擔保,按照合同約定,在紫竹公司代乙公司償付了有關貸款后,紫竹公司有權向乙公司追償,乙公司對紫竹公司代為償付的款項具有償付責任。2006年12月31日,紫竹公司根據乙公司的經營情況,無法確定何時能取得已代乙公司支付的2500萬元本金。但紫竹公司認為,鑒于其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規定乙公司對紫竹公司代為支付的貸款本金有償付責任,紫竹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為此,紫竹公司在其2006年的會計報表中,確認了應收乙公司2500萬元的款項。
4.2004年10月1日,紫竹公司的聯營企業丙公司從建設銀行取得2年期貸款800萬元用于工程建設,紫竹公司為其提供了擔保,擔保合同規定:
①紫竹公司作為保證人,擔保的范圍包括丙公司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②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③紫竹公司提供保證的期間為自貸款到期日算起的兩年之內。在貸款到期日算起的兩年之內,貸款銀行有權向紫竹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如貸款銀行在貸款到期日以后的兩年期間未提起訴訟,則紫竹公司自動免除擔保責任。
丙公司在貸款期間,由于財務困難,未歸還利息;貸款到期后,也未歸還本金,丙公司累計所欠本息合計為880萬元。
貸款到期后,債權銀行通知紫竹公司,由于丙公司無力償還到期貸款,要求紫竹公司代為歸還,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追償。至2006年12月31日,該銀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紫竹公司的法律顧問提供的意見認為,對于該筆債務擔保,債權銀行很可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且一旦銀行提起訴訟,紫竹公司按照擔保合同規定,必將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全部本息880萬元。
紫竹公司認為,由于債權銀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尚未提起訴訟的事項,不符合會計制度中關于確認負債的有關條件,對于上述債務擔??赡墚a生的損失未在其2006年度會計報表中確認任何預計負債。
5.紫竹公司欠丁股份有限公司貨款300萬元,按合同規定,紫竹公司應在2006年11月5日前歸還,但紫竹公司以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產品不合格為由,未按期付款。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2006年12月12日,法院一審判決紫竹公司應向丁公司全額支付貨款,同時還應承擔訴訟費2萬元。紫竹公司不服,以丁公司提供的產品不合格為由,反訴丁公司,提出索賠要求,金額為50萬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該訴訟尚在進行中。
紫竹公司律師認為,由于對產品質量存在糾紛,本公司勝訴的可能性在50%以下,形勢不容樂觀。因此,紫竹公司在附注中未披露任何有關這一訴訟的信息。
6.2004年11月20日,紫竹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托管合同,合同約定:
(1)從2005年1月1日起3年內,由紫竹公司派出管理人員管理丁公司。
(2)紫竹公司每年應保證丁公司實現凈利潤500萬元,凈利潤超過500萬元部分由紫竹公司享有,凈利潤低于500萬元的部分應由紫竹公司補足。
2005年丁公司實現凈利潤800萬元;2006年丁公司實現凈利潤400萬元,紫竹公司補了100萬元。2006年末,鑒于丁公司所在行業競爭越來越激烈,產品更新換代緩慢的局面,預計2007年很可能發生虧損在60―100萬元之間。為此,紫竹公司計提了預計負債80萬元,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了披露。
【要求】
分析判斷紫竹公司對上述或有事項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分析提示】
1.紫竹公司對甲公司的擔保,未進行賬務處理,也未在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是不正確的。紫竹公司對甲公司的貸款提供了擔保,因甲公司財務困難,紫竹公司負有代為清償的責任,因此,現時義務已經發生;本訴訟很可能敗訴,即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清償的金額將是擔保的本息,因此,流出企業的經濟利益能夠合理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應確認預計負債,同時,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
2.紫竹公司未對商業承兌匯票貼現事項進行披露是正確的。根據規定,對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只有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才應披露。
3.紫竹公司代乙公司償付本金,已將擔保損失確認到賬內,同時紫竹公司認為,紫竹公司有追償的權利,與乙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確認了應收款項。
在判斷紫竹公司是否能在2006年年報中確認一項應收款項時,應注意分析從乙公司得到補償的可能性。根據規定,紫竹公司將其為乙公司償付的貸款本金確認為資產時,必須滿足“基本確定”這一確認條件。因此,紫竹公司雖有權向乙公司索取代為償付的款項,且乙公司對紫竹公司代為償付的款項具有賠償責任;但在2006年底,基于乙公司的財務狀況,紫竹公司獲得乙公司賠償的可能性并未達到基本確定的程度,不符合確認補償的條件,因此不能予以確認,紫竹公司確認補償金額是不正確的。
4.紫竹公司未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預計負債是不正確的。根據擔保合同規定,紫竹公司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雖然至2006年資產負債表日,債權單位尚未提起訴訟,但律師認為,銀行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很大,而且一旦提起訴訟,按照保證合同,紫竹公司將會被要求代丙公司支付全部本息88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是否確認由擔保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應以是否滿足負債的確認條件作為判斷基礎,而不應以債權單位是否提起訴訟為依據。因此,紫竹公司在提供2006年會計報表時,應根據預計的賠償金額確認有關的預計負債。
5.紫竹公司在與丁公司的訴訟中,雖然一審已經判決,但紫竹公司不服,提起反訴,因而仍是或有事項。一審判決表明,紫竹公司因訴訟承擔了一項現時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并且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根據規定,紫竹公司應確認預計負債2萬元,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紫竹公司對此或有事項不確認,也不披露,是不正確的。
對于紫竹公司反訴丁公司,由于勝訴的可能性在50%以下,不應對相關的或有資產作出披露,紫竹公司的會計處理是正確的。
6.紫竹公司確認預計負債80萬元不正確。紫竹公司托管丁公司,要求取得固定回報,如果利潤高于500萬元,則取得收益;如果利潤低于500萬元,則發生損失,因而屬于或有事項。在2006年末,紫竹公司應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的金額為580萬元(500+80),而不是80萬元(因為要補到500萬元)。
【案例分析七】考核主題: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
天時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稅率33%。2007年度有關所得稅會計處理的資料如下:
(1)2007年度實現稅前會計利潤110萬元。
(2)2007年11月,天時公司購入交易性證券,入賬價值為40萬元;年末按公允價值計價為55萬元。按照稅法規定,成本在持有期間保持不變。
(3)2007年12月末,天時公司將應計產品保修成本5萬元確認為一項負債,按稅法規定,產品保修費可以在實際支付時在稅前抵扣。
(4)假設2007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和所得稅負債的金額為0。除上述事項外,天時公司不存在其他與所得稅計算繳納相關的事項,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而且以后年度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
【要求】計算2007年應交所得稅、確認2007年末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計算2007年所得稅費用。
【分析提示】
(1)計算應交所得稅
本年應交所得稅=(稅前會計利潤110― 交易性證券收益15 +預計保修費用5 )×33%=33(萬元)
(2)確認年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①交易性證券項目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年末余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稅率=15×33%=4.95(萬元)
②預計負債項目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稅率=5×33%=1.65(萬元)
(3)計算所得稅費用
2007年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 ―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33+(4.95 ―0)―(1.65―0)=36.3 (萬元)
【案例分析八】考核主題: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處理原則和方法
東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是一家隸屬于大地國有控股集團公司的工業企業。根據未來市場競爭情況,東方公司將2006年進行戰略調整,全面提升企業競爭優勢和綜合實力。為此,東方公司2006年發生如下事項并進行了會計處理:
1.經大地集團公司批準,2006年1月,東方公司以發行債券的方式籌集大量資金購并了大地集團下屬的建材原料生產企業甲公司。甲公司生產的建材原料是東方公司產品生產的主要原材料,其供給的穩定情況直接決定東方公司生產經營的連續性。并購甲公司以實施對其控制,有助于優化東方公司的上游產業鏈。東方公司的會計師對在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按照合并日在甲公司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對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確認為商譽。并且為并購甲公司而發行的企業債券發生的30萬元的相關手續費計入了當期損益。
2.東方公司為取得穩定的持續的發展,決定投資基礎產業。2006年8月,東方公司斥資5000萬元購買了外省某市的一家自來水公司100%股份,使其成為東方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東方公司的會計師對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按照合并日在自來水公司的賬面價值計量;合并方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并對價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了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部分,調整留存收益。
【要求】請分別判斷東方公司的上述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分析提示】
(1)東方公司并購甲公司交易的會計處理不正確。理由是:
①《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由此判斷,東方公司和甲公司同屬大地集團公司控制,因此東方公司并購甲公司的交易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②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第六條的規定,東方公司在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合并日在甲公司的賬面價值計量;合并方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并對價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③《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第八條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為企業合并發行的債券或承擔其他債務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應當計入所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的初始計量金額。”因此,題中東方公司為并購甲公司而發行的企業債券發生的30萬元手續費,不能計入當期損益,而應予以資本化,計入所發行債券的初始計量金額。
(2)東方公司并購自來水公司交易的會計處理不正確。理由是:
①《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規定,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由此判斷,自來水公司是外省某市的一家獨立企業,顯然與甲公司不存在此類關系,因此對自來水公司的并購屬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②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入賬價值確定的基礎區分以下幾種不同情況:
a.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除無形資產以外的其他各項資產(不僅限于被購買方原已確認的資產),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b.合并中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c.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除或有負債以外的其他各項負債,履行有關的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d. 合并中所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其承擔的合并成本之間的差額,如果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如果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對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計量進行復核;經復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