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答題(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
1.2006年11月6日,A廠與B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B公司應于2006年12月20日前向A廠交付100噸家電鋼板,合同貨款總值28萬元。為支付貨款,A廠于11月8日向B公司簽發了一張金額為28萬元的見票后定期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收到該匯票后于11月12日向C銀行提示承兌,C銀行對該匯票審查后,即于當日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簽署了承兌日期并簽章,并同時記載付款日期為同年12月25日。B公司為支付其基建工程所欠D公司的工程價款,于11月15日將該匯票背書給了D公司。
2006年12月18日,B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100噸家電鋼板交付給了A廠,并驗收入庫。但由于A廠生產的電冰箱嚴重滯銷,產品積壓過多,銷售發生困難,決定停止生產經營,以便擇機轉產。12月20日A廠借口B公司交付的家電鋼板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提出退貨,B公司則認為所交貨物的質量完全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不同意退貨。于是,A廠于12月23日通知C銀行停止向B公司支付其以開出的金額為28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的票款。2006年12月27日D公司向C銀行提示付款時,遭C銀行的拒絕。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C銀行是否可以向D公司拒絕付款?為什么?
(2)D公司應向本案中的哪些當事人行使追索權?
(3)D公司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請求清償的金額包括哪些?
正確答案:
(1)C銀行不可以向D公司拒絕付款。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即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否則應承擔延遲付款的法律責任。而且票據關系一經成立,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所以承兌人不得根據發票人的指示而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2)D公司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時,在做成拒絕證明后,可以向本案中的A廠、B公司、C銀行(承兌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3)D公司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請求清償的金額包括: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②匯票金額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中國證監會的某證券監管派出機構于2010年5月在對A上市公司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事實:
(1)A公司報送的2009年年度報告僅披露了持股5%以上(含5%)的股東共計8人情況,而未披露其他股東的情況。
(2)2010年3月,公司依賴于進口的主要原材料國際市場價格大幅上漲,A公司沒有以臨時報告的方式披露該事件;同年4月,A公司召開的董事會根據經理的提議,解聘了公司財務負責人王某的職務,該信息也未以臨時報告的方式披露。
要求:根據本題所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的股東人數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根據上市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A公司是否應當以臨時報告的方式披露原材料國際市場價格大幅上漲的信息和解聘王某的信息?并分別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A公司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的股東人數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若持股5%以上的股東人數少于10人,則應列出至少前10名股東的持股情況。
(2)①A公司應當以臨時報告的方式披露原材料國際市場價格大幅上漲的信息。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屬于重大事件。在本題中,A公司依賴于進口的主要原材料國際市場價格大幅上漲,即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屬于重大事件。因此,A公司應以臨時報告的方式披露該信息。
②A公司不應當以臨時報告的方式披露解聘王某的信息。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的變動,屬于重大事件。在本題中,王某作為財務負責人,其職務的變動不屬于重大事件,因此,該情形不屬于臨時報告應當披露的范圍。
3.某日,A簽發一張商業匯票給收款人B,匯票記載的金額為人民幣8萬元,B依法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C獲得該匯票的第2天,因車禍而死亡,該匯票由其唯一的繼承人D獲得。D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并依法提供了繼承該票據的有效證明,E獲得該匯票之后,將匯票金額改為人民幣18萬元,并背書轉讓給F,F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G。G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在審查該匯票后拒絕付款,理由是:(1)該匯票背書不連續。因為,C受讓該匯票時,是該轉讓行為的被背書人,而在下一次背書轉讓中,背書人不是C,而是D。(2)該匯票金額已被變造。隨即,付款人做成退票理由書,即為退票。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1)付款人可否以背書不連續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為什么?
(2)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當事人行使追索權?
(3)對此因變造而退票的行為,如何界定當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正確答案:
(1)付款人不得以背書不連續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因為,盡管C受讓該匯票時,是該行為的被背書人,而在下一次背書轉讓中,背書人不是C,而是D,但是,D系以繼承方式從C處合法獲得該匯票,是該匯票的權利人,只要其提供了有效證明,便可行使相應的權利,將該匯票轉讓給他人。因此,付款人不能以該匯票背書不連續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
(2)依照《票據法》的有關規定,G可向其一切前手及付款人(因付款人已承兌該匯票)行使追索權,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一或數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權。
(3)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票據的變造應依照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或之后判定當事人的責任。A、B、D的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故應就該匯票當時記載的人民幣8萬元承擔責任,付款人亦應對此承擔責任;E為變造人,應對所造文義負責,即人民幣18萬元承擔責任;F簽章在變造之后,亦應對人民幣18萬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