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題(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有計量單位的,應予以標明,標明的計量單位與題中所給的計量單位相同;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除特殊要求外,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凡要求解釋、分析、說明理由的內容,必須有相應的文字闡述)
1.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不能按時償還,向乙公司請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還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臺生產設備進行抵押和1輛轎車進行質押,為其履行還款義務提供擔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請求,并與甲公司訂立了書面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甲公司將用于質押的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質押辦理任何登記手續(xù),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設備和質押的轎車。
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將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出租給丙公司(甲公司已書面告知丙公司這3臺設備已經抵押的事實),將用于質押的轎車出租給丁公司,租期均為1年。
2009年8月1日,甲公司未經乙公司同意,將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出售給不知情的戊公司。隨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將出租的3臺設備賣給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個月的租金,并請其將這3臺設備交付給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這3臺設備。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無力向乙公司償還貨款。乙公司在調查了解甲公司資產狀況時得知: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貨款100萬元,甲公司怠于行使對庚公司的到期債權。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對庚公司提起了代位權訴訟。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以3臺設備設定抵押時,未辦理任何登記手續(xù),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設備,乙公司的抵押權是否已經設立?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權就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以其轎車設定質押時,未辦理任何登記手續(xù),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質押的轎車,乙公司的質權是否已經設立?并說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有權對庚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并說明理由。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乙公司勝訴,訴訟費用由誰負擔?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乙公司的抵押權已經設立。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以生產設備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在本題中,盡管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設備,也未辦理任何登記手續(xù),但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乙公司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2)乙公司無權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權。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以生產設備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甲公司以生產設備設定抵押時,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乙公司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的戊公司。因此,乙公司無權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權。
(3)乙公司的質權未設立。根據規(guī)定,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在本題中,由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轎車,乙公司的質權未設立。
(4)①乙公司有權對庚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根據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②訴訟費用由庚公司負擔。根據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2.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顯示的凈資產為負,財務狀況不斷惡化。有關資產:商業(yè)用房一間,賬面價值100萬元;機器設備一套,賬面價值20萬元;銀行存款30萬元;應收乙的賬款30萬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應收丙的賬款70萬元(2008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關負債:應付丙的賬款50萬元(2008年3月5日到期);應付丁的賬款180萬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2008年以來,甲公司的資產處理及債權債務清償情況如下:
(1)1月20日,丁請求甲公司償還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發(fā)現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將機器設備贈送給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將擁有的商業(yè)用房以60萬元的價格(市場價格為120萬元)轉讓給非關聯(lián)企業(yè)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讓該房產,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償還債務,但乙到8月底仍未償還,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萬元債權債務予以抵銷。
(5)4月10日,甲公司與庚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將對丙的20萬元債權以1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庚。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丁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將機器設備贈送給戊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2)丁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將商業(yè)用房轉讓給己公司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3)丁是否有權代位行使甲對乙的債權?并說明理由。
(4)甲是否有權向丙主張就50萬元的債權債務予以抵銷?并說明理由。
(5)甲、庚之間的債權轉讓何時生效?何時對丙產生效力?并分別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丁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行為。根據規(guī)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本題中,甲公司將機器設備贈送給戊,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丁造成損害,因此,丁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行為。
(2)丁無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行為。根據規(guī)定,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本題中,己公司屬于善意第三人,債權人丁不能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丁有權代位行使甲對乙的債權。根據規(guī)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在本題中,甲公司對乙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屬于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因此,債權人丁有權代位行使甲對乙的債權。
(4)甲有權向丙主要抵銷。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在本題中,甲欠丙的賬款50萬元和丙欠甲的賬款70萬元在3月15日時均已到期,甲有權向丙主張就50萬元的債權債務予以抵銷。
(5)①甲、庚之前的債權轉讓于4月10日生效。根據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但是要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則必須通知債務人。
②丙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對丙產生效力。根據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3.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甲為買方,乙為賣方。雙方約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設備10套,價款總計為150萬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定金25萬元;
(3)如一方遲延履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
(4)由丙公司作為乙公司的保證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丙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給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設備,甲公司支付了45萬元貨款。9月,該種設備價格大幅上漲,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變更合同,要求將剩余的7套設備價格提高到每套20萬元,甲公司不同意,隨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設備,從而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產,并因此遭受了50萬元的經濟損失。于是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違約金數額并繼續(xù)履行合同;同時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條件下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正確答案:
(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合法。因為,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數額也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因此,甲乙雙方可以約定定金擔保方式,約定的數額25萬元也未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合同法》雖然規(guī)定了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約定解除包括協(xié)商解除和約定解除權,而甲乙雙方并未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權,并且也未協(xié)商一致。法定解除則有法定情形,當事人的情況也不符合。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
(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成立。《合同法》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甲乙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為20萬元,而甲公司的損失達50萬元,因此,甲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依法成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
(5)依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之后,則丙公司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4.甲乙兩公司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臺精密儀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貨,并負責將貨物運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清貨款。合同訂立后雙方均未簽字蓋章。7月28日,甲公司與丙運輸公司訂立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約定由丙公司將100臺精密儀器運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運了70臺精密儀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將70臺精密儀器的貨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確切證據,隨即通知丙公司暫停運輸其余30臺精密儀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及時提供了擔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將其余30臺精密儀器運往乙公司,丙公司在運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30臺精密儀器全部毀損,致使甲公司8月31口前不能按時全部交貨。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兩公司訂立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承擔什么責任?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乙兩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雖然甲乙雙方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但甲公司已將70臺精密儀器交付給乙公司,乙公司也予以結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向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2010年8月15日,甲公司向乙企業(yè)發(fā)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所需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并要求乙公司在10日內報價。乙公司接受甲公司發(fā)出傳真列明的條件,并于8月20日按期報價,在其發(fā)出的傳真中亦要求甲公司在10日內回復;甲公司同樣按期復電同意其價格,并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公司在未與甲公司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就按甲公司提出的條件發(fā)貨,甲公司收貨后未提出異議,亦未付貨款。后因市場行情發(fā)生變化,該貨物價格下降。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該買賣關系不能成立,故乙公司應盡快取回貨物。乙公司不同意甲公司的意見,堅持要求其償付貨款。隨后,乙公司發(fā)現甲公司放棄其對控股子公司的到期債權,并向其控股子公司無償轉讓了一批財產,可能使自己的貨款無法得到足額清償,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要求:根據上述情形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試述甲公司傳真訂貨、乙公司報價、甲公司回復報價行為的法律性質。
(2)該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對甲公司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公司應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種權利請求,以保護其利益不受損害?對乙公司行使該權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規(guī)定?
正確答案:
(1)①甲公司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于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是邀請乙公司報價,故不具有要約性質。
②乙公司報價行為的性質屬于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約應具備四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第三,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fā)出;第四,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本題中,乙公司的報價因同意甲公司傳真中的其他條件,并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
③甲公司回復報價行為的性質屬于承諾。因其內容與乙公司的要約一致,且于承諾期內做出。
(2)該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雖然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公司已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甲公司亦已接受,且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①對甲公司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公司應行使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甲公司該損害乙公司利益的行為。《合同法》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②根據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