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答題(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
1.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1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說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說明理由。
(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丙機械廠仍未履行,此時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債權人、債務人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足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負擔向債權人履行,不承擔合同責任。本題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買賣雙方的基本當事人,而丙機械廠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擔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的。
(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仍然有效。根據規定,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雖然解除,但不影響其中的仲裁協議的效力。
(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題中,主合同標的額為80萬元,其20%為16萬元,約定的定金未超過該標準,因此是符合規定的。
2.2009年3月5日,A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B銀行簽訂一份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總額為4億元;借款期限為2年零6個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6.8%,2年零6個月的應付利息在發放借款之日預先一次從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滿時一次全額歸還所借款項;借款用途為用于某商業廣場項目的開發建設;A公司應當按季向B銀行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和借款資金使用情況;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按借款總額支付1%的違約金。但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
B銀行依照約定于2009年3月6日向A公司發放了4億元的借款,并從發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零6個月的借款利息。2009年4月5日,B銀行從A公司提供的相關財務會計資料中發現,A公司已將該借款資金的一部分挪用作高檔別墅項目的開發建設,遂要求A公司予以糾正,A公司以借款資金應當由自己自行支配為由而未予糾正。同年5月B銀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償還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為由拒絕償還借款。同年8月,B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償還借款。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如何處理?
(2)根據上述提示內容,A公司向B銀行的實際借款數額是多少?應如何支付利息?
(3)B銀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B銀行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不符合有關規定,A公司可以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
(2)該借款合同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A公司的實際借款數額=4-4×6.8%×2.5=3.32(億元)。由于合同中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也沒有提及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根據規定,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時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3)B銀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本案由于A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因此B銀行有權要求解除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