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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經濟法-公司法律制度(綜合題)

發布時間:2014-04-04 共2頁

  一、綜合題(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有計量單位的,應予以標明,標明的計量單位與題中所給的計量單位相同;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除特殊要求外,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凡要求解釋、分析、說明理由的內容,必須有相應的文字闡述)
 
  1.中國證監會2011年4月在對甲上市公司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事實:
  (1)2010年2月10日,經甲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甲公司為減少注冊資本而收購本公司股份1000萬股,甲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將其注銷。
  (2)2010年3月1日,經甲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甲公司為獎勵職工而收購本公司6%的股份,收購資金6000萬元全部計入甲公司的成本費用,截至2011年4月10日,收購的股份尚未轉讓給職工。
  (3)2010年5月,經甲公司董事會同意,董事王某同甲公司進行了一項交易,王某從中獲利20萬元。
  (4)甲公司董事張某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了100萬元的經濟損失。2010年5月10日,連續18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A股東,書面請求甲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監事會直至6月15日仍未對張某提起訴訟。
  要求: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符合規定之處?并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符合規定之處?并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董事王某同甲公司的交易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王某的收入應如何處理?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指出A股東還可以采取什么行動?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公司注銷股份的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而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在本題中,甲公司注銷股份的時間超過了10日。
  (2)①收購股份的數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②將收購資金全部計入成本費用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時,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③將收購股份轉讓給職工的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3)①董事王某同甲公司的交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②王某的收入應當歸甲公司所有。
  (4)A股東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收到上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該公司章程草案有關要點如下:
  (1)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600萬元。各方出資數額、出資方式以及繳付出資的時間分別為:甲出資180萬元,其中:貨幣出資70萬元、計算機軟件作價出資110萬元,首次貨幣出資20萬元,其余貨幣出資和計算機軟件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乙出資150萬元,其中:機器設備作價出資100萬元、特許經營權出資5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足;丙以貨幣270萬元出資,首次貨幣出資90萬元,其余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100萬元,第3年繳付剩余的80萬元。
  (2)公司的董事長由甲委派,副董事長由乙委派,經理由丙提名并經董事會聘任,經理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出資各方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為:甲按照注冊資本30%的比例行使表決權;乙、丙分別按照注冊資本35%的比例行使表決權。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應提前25日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分配紅利時,出資各方依照以下比例進行分配:甲享有紅利25%的分配權;乙享有紅利40%的分配權;丙享有紅利35%的分配權。
  (4)公司不設監事會,由乙擔任監事。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出資人的首次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甲以計算機軟件和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2)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的首次股東會由誰召集和主持?并說明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的通知時間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3)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4)公司章程規定不設監事會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①首次出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在本題中,三個股東的首次出資額為110萬元,未達到注冊資本的20%。
  ②貨幣出資總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在本題中,三個股東的貨幣出資額為340萬元,超過了注冊資本的30%。
  ③甲以計算機軟件出資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在本題中,甲以知識產權(計算機軟件)出資符合規定。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④甲、乙的出資期限符合規定,丙的出資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本題中,丙的出資期限超過了2年。
  (2)①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②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③首次股東會由丙召集和主持。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④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⑤股東會的通知時間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3)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的除外。
  (4)公司章程規定不設監事會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3.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持有60%股權,乙持有40%股權。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請李某擔任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雙方約定,除基本工資外,李某可從公司每年稅后利潤中提取1%作為獎金。同時,A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資20萬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價10萬元出資,其余10萬元出資以李某未來從A公司應分配的獎金中分期繳納。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資。經股東會同意,1月20日,A公司與乙簽訂退資協議,約定A公司向乙返還80萬元出資款。1月28日,A公司向乙支付80萬元后,在股東名冊上將乙除名,A公司宣布減資80萬元,并向債權人發出了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丙接到通知后,當即提出異議,認為股東出資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償債務。A公司則以丙的債權尚未到期為由拒絕清償。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資?并說明理由。
  (2)李某以未來從A公司可分得的獎金分期繳納出資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丙是否有權要求A公司清償未到期債務?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李某不得以姓名出資。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李某以未來從A公司可分得的獎金分期繳納出資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在本題中,李某的出資以"未來"的獎金繳納,首期出資未能達到新增注冊資本的20%。
  (3)丙公司有權要求A公司清償未到期的債務。根據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過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甲、乙、丙出資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其中,甲以機器設備出資,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為100萬元。乙、丙分別以15萬元的貨幣出資。
  A公司欠B公司貨款250萬元(2012年6月1日到期),A公司的全部財產只有150萬元。債權人B公司經調查發現,股東甲用于出資的機器設備在出資時未經依法評估。2012年7月1日,B公司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甲未履行出資義務。人民法院委托某評估機構對該機器設備依法進行評估,經評估確認,該機器設備在出資時的價值僅為30萬元。
  經查,公司成立后,股東乙在董事王某的協助下,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15萬元的出資轉出。股東丙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15萬元的貨幣出資。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是否應認定股東甲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并說明理由。債權人B公司要求股東甲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時,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并說明理由。債權人B公司要求股東乙、股東丙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時,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并說明理由。
  (2)債權人B公司要求股東乙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時,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并說明理由。債權人B公司要求股東甲、股東丙和董事王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時,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并說明理由。當債權人B公司要求股東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時,股東乙以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時,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并說明理由。
  (3)債權人B公司要求股東丙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時,丙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①人民法院應認定股東甲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根據規定,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②債權人B公司要求股東甲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③債權人B公司要求股東乙、丙承擔連帶責任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①債權人B公司請求股東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債權人B公司請求董事王某承擔連帶責任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權人B公司請求股東甲、股東丙承擔連帶責任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本題中,協助股東乙抽逃出資的董事王某應承擔連帶責任;而股東甲、股東丙并未協助乙抽逃出資,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規定,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定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規定,如果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義股東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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