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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經濟法模擬試題-綜合題

發布時間:2014-04-04 共2頁

  一、綜合題(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有計量單位的,應予以標明,標明的計量單位與題中所給的計量單位相同;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除特殊要求外,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凡要求解釋、分析、說明理由的內容,必須有相應的文字闡述)
 
  1.2010年6月,甲公司將一臺價值900萬元的機床委托乙倉庫保管,雙方簽訂的保管合同約定:保管期限自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費用2萬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機床時一次付清。
  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購進一批原材料,但因資金緊張,暫時無法付款。經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機床作抵押,購入丙公司原料。雙方約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償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權將機床變賣,以其價款抵償原材料款。
  10月10日,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轉讓機床合同(該轉讓機床的情況已經過丙公司同意),雙方約定:甲公司將該機床作價860萬元賣給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貨,丁公司在收貨后10日內付清貨款。
  10月下旬,甲公司發現丁公司經營狀況惡化(有證據證明),于是通知丁公司中止交貨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沒有給予任何答復。
  11月上旬,甲公司發現丁公司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機床保管費,乙倉庫可以行使什么擔保權?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轉讓已抵押的機床是否合法?說明理由。轉讓價款應如何處理?
  (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與丁公司訂立的轉讓機床合同?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能否解除與丁公司訂立的轉讓機床合同?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機床保管費,乙倉庫可以行使留置權。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轉讓已抵押的機床合法。根據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本題中,甲轉讓機床的情況已經過抵押權人丙的同意,因此該轉讓行為合法。對于轉讓價款,按規定,應將該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者提存。
  (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據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據規定,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丁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即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的擔保,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A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東設立。股東會決定,公司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由大股東甲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兼任公司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2年1月16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一次性從B公司購入商品1000件,每件價格0.23萬元。B公司分別于2月10日和3月10日分兩次向公司供貨,數量分別為800件和200件。每次貨到后3日內,以貨幣付清全部貨款。該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1月17日,雙方補簽一份擔保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于1月30日前一次性向B公司預付定金40萬元。1月20日,A公司財務科開出轉賬支票,1月28日將該支票交付B公司。
  2月10日,B公司按合同約定向A公司發貨共800件,并為此支付運費10萬元。A公司收貨后提出以下異議:
  (1)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簽訂該項合同時,超越了權限。股東會決議規定:公司每筆超過100萬元的經營業務均應由股東會討論通過后方能實施,與B公司的合同,甲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先未向股東會提請討論,故合同無效,責任應由甲個人承擔。
  (2)該合同預付的定金數額不符合《合同法》規定,故擔保無效。B公司應退回定金。
  (3)貨物公司可以收下,但公司拒絕付款。
  (4)發生的運費部分,事先在合同中未規定由哪一方承擔,故公司拒絕支付。以上糾紛,雙方多次協商無結果,B公司決定暫停按期向對方發第二批貨物,并就A公司提出的有關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根據以上的情況及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否合法?甲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兼任公司監事是否合法?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分別說明理由。
  (2)A公司與B公司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3)定金合同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4)定金合同從何時生效?說明理由。
  (5)如雙方無法達成補充協議,運費應由誰承擔?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①A公司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合法。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
  ②甲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兼任公司監事不合法。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③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2)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同法》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3)定金合同有效。根據《擔保法》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在本案中,雙方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于1月30日前交付定金,合同標的額為230萬元,雙方約定的定金數額低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是符合規定的。
  (4)定金合同從1月28日生效。根據《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5)運費由B公司承擔。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約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且不能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的,就依據法律規定確定。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
 
  3.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并簽訂了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1)甲以貨幣出資10萬元,乙以實物折價出資8萬元,丙以勞務作價出資6萬元,丁以貨幣出資4萬元;(2)約定了分配利潤和承擔債務的比例;(3)由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三人均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對外簽訂合同應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
  (1)甲擅自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晨星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伙人獲知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伙企業利益,經與丙、丁商議后,即向晨星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甲合伙人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利。
  (2)合伙人丁撤資退伙,其退伙并不給合伙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合伙企業又接納戊入伙,并修改了合伙協議。
  (3)合伙企業的債權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發生的債務要求合伙企業的現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丁以自己已經退伙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戊以自己新入伙為由,拒絕對其入伙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4)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甲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獨自決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張某擔任該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并以合伙企業名義為B公司提供擔保。
  (5)合伙人乙在其個人與C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C公司的到期債務8萬元,C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用于清償債務。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并結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晨星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材料(3)中丁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償還了全部債務,丁可以向哪些當事人追償?
  (3)材料(3)中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甲聘任張某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5)C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晨星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盡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業的內部限制,但晨星公司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晨星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
  (2)①丁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題中丁雖然已退伙,但是其仍然需要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②丁承擔責任之后,可就自己的清償額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追償。
  (3)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本題中債務雖然產生在入伙前,但是戊仍然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甲聘任張某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題的合伙協議中沒有約定,所以甲的行為不符合規定。
  (5)C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C公司可以用乙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乙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4.2006年,張某、李某和趙某經過協商,準備注冊成立以電腦銷售為業務的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張某等三人初步擬定的公司章程要點包括:
  (1)甲公司注冊資金為50萬元;
  (2)張某以專利權作價出資20萬元、李某以房產作價出資18萬元、趙某以現金出資12萬元;
  (3)注冊資金分期繳納,以趙某的現金12萬元作為首批出資;
  (4)鑒于公司規模較小,公司不設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5)由張某擔任執行董事和監事;
  (6)股東所持股份3年內不得轉讓。
  甲公司設立后經過一段時間經營后在2010年7月發行公司債券,按照募集辦法的約定,公司債券為1年期,發行額為1000萬元,在2010年12月31日時支付一半的本金和利息,2011年8月時還本并支付剩余利息,甲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凈資產額為12000萬元,尚有以前年度已發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1000萬元。公司債券依法如期募足,但在2011年8月時未按照約定支付債券持有人本息,該本息在2012年3月1日時才予以支付。甲公司準備在2012年4月1日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2012年5月1日,甲公司因經營需要擬向工商銀行借款1200萬元。股東張某、李某、趙某對借款事項各提出以下主張:張某認為可以分別向本市新華區的勝利橋支行與長風街支行貸款600萬元;李某認為若分別貸款600萬元,貸款發放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趙某認為所得貸款可以進行期貨買賣或者投資房地產。
  要求:結合公司法律制度和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設立時注冊資本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設立時貨幣出資的數額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股東首次出資的數額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4)公司不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分別說明理由。
  (5)由張某擔任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6)甲公司約定股東所持股份3年內不得轉讓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7)甲公司2010年7月發行公司債券的數額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8)甲公司2011年公司債券的違約行為是否影響其2012年發行公司債券?并說明理由。
  (9)股東張某、李某、趙某對借款事項的主張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公司注冊資本合法。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2)貨幣出資金額不合法。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本題中僅為24%(12÷50)。
  (3)首次出資合法。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本題中為12萬元,大于注冊資本的20%和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4)首先,公司不設股東會不合法。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次,公司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合法。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5)由張某擔任執行董事和監事不合法。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6)股東所持股份3年內不得轉讓合法。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甲公司2010年7月發行公司債券的數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的,其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本題中,公司累計債券余額為1000萬元,凈資產額為12000萬元的40%為4800萬元,本次最多可以發行3800萬元(4800-1000),因此甲公司本次發行1000萬元的公司債券數額是合法的。
  (8)甲公司的違約行為不影響2012年公司債券的發行。根據規定,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本題中,雖然甲公司2011年出現了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但在2012年再次公開發行之前已經支付,該違約并沒有處于繼續狀態,因此可以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9)①張某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②李某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③趙某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5.A企業書面授權其代理人郭某以4.00~4.20元的單價對外簽訂買賣合同。但郭某在與B的合同談判過程中,認為A企業的最高授權價格仍比正常的市場價格低,于是在與B企業反復磋商下,2012年4月1日與B企業簽訂了單價為4.50元、合同標的額為200萬元的買賣合同。最近3年,B企業一直通過郭某與A企業簽訂買賣合同,但B企業并不知道在該買賣合同中代理人郭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權。
  根據合同約定,A企業在2012年7月1日~5日期間向B企業提供全部貨物,B企業收到貨物的10天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并于8月1日前向A企業支付全部貨款200萬元。2012年7月5日,A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將全部貨物交給B企業,B企業與7月7日對貨物進行檢驗時,發現部分貨物質量有問題,但未通知A企業。8月2日,A企業要求B企業支付200萬元的貨款,B企業以部分貨物質量有問題為由表示拒絕。
  A企業在對B企業的調查中發現,B企業拒絕付款的真正原因是B企業已喪失支付能力,同時,B企業享有對C企業的到期債權200萬元,由于B企業管理混亂,B企業一直沒有對C企業主張其債權。
  2012年8月20日,A企業向人民法院請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B企業對C企業的到期債權200萬元。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A企業勝訴。法院判決由C企業向A企業履行清償債務義務,同時A與B、B與C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2012年9月10日,A企業為C企業的銀行貸款業務提供保證擔保;A企業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中未注明擔保方式和保證期間。
  2012年10月5日,A企業以自己的一輛別克汽車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10月6日同時與銀行簽訂了車輛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10月7日A企業在車輛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要求:根據合同法律制度和擔保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A、B企業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B企業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如A企業代位權訴訟的訴訟費為2萬元,該訴訟費應由誰承擔?
  (5)A企業為C企業提供的保證屬于什么形式?說明理由。保證期間如何界定?
  (6)A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抵押合同何時生效?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A、B企業的買賣合同成立。根據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在本案中,B企業為善意相對人,因此郭某的代理行為有效,郭某以A企業的名義與B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成立。
  (2)B企業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期間的,買方應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賣方,買方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在本案中,約定的檢驗期間為7月6日~15日,但B企業未在檢驗期間內將部分貨物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況及時通知A企業,則視為貨物的數量和質量符合約定,因此B企業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3)人民法院的判決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在本案中,債權人A向次債務人C提起的代位權訴訟應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由C企業向A企業履行清償義務,同時A與B、B與C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符合法律規定。
  (4)2萬元的訴訟費用由C企業承擔。根據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
  (5)①A企業為C企業提供的保證屬于連帶責任保證。根據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
  ②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根據規定,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
  (6)A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抵押合同在2012年10月6日生效。根據《物權法》規定,當事人以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抵押合同一般自成立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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