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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經濟法-公司法律制度(綜合題)

發布時間:2014-04-04 共2頁

  5.甲、乙國有企業與另外9家國有企業擬共同投資設立"光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為:公司股東會除召開定期會議外,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出了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不合法之處。經全體股東協商后,予以糾正。
  2010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1億元,其中甲以工業產權出資,作價金額1200萬元;乙出資1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其中,全部董事均由股東代表擔任。
  2010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會發現,甲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為了使公司股東出資總額仍達到1億元,董事會提出了如下解決方案:由甲補足該差額,如果甲不能補足,其他股東不承擔任何責任。
  2010年10月,光中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經濟效益較好,董事會制定了一個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現有的注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2億元。增資方案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時,有7家股東贊成增資,7家股東出資總和為583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58.3%;有4家股東不贊成增資,4家股東出資總和為417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41.7%。股東會通過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行。
  2011年3月,光中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反了合同約定被訴至法院,對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總公司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光中公司設立過程中訂立的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規定有哪些不合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2)光中公司首次股東會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光中公司全部董事均由股東代表擔任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4)光中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實的解決方案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5)光中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6)光中公司是否應替海南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公司章程中關于臨時股東會會議的召開條件不合法。根據規定,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均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2)首次股東會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據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在本題中,乙是出資最多的股東,首次股東會會議應當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全部董事均由股東代表擔任不合法。根據規定,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
  (4)董事會的解決方案不合法。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不合法。根據規定,股東會對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本題中,同意增資的股東的出資額僅占表決權總數的58.3%,未達到2/3的法定要求。
  (6)光中公司應當替海南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規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解題思路:(1)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屬于《公司法》的明確規定,光中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這無疑提高了召開臨時股東會的門檻,損害了小股東的利益。
 
  6.甲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情況如下:
  (1)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由A企業、B企業、C企業共同投資于2008年1月1日成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其中A企業認繳的出資為600萬元,B企業認繳的出資為300萬元,C企業認繳的出資為100萬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A企業、B企業、C企業的首次出資額為各自認繳出資額的25%,其余75%的出資在2009年7月1日前繳足。
  (2)2008年2月,甲公司為A企業100萬元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該擔保事項提交股東會表決時,A企業未參加表決,B企業贊成,C企業反對,股東會通過了該項決議。
  (3)2008年4月,甲公司采取欺詐手段,與乙公司簽訂了10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公司依約發貨后,甲公司股東A企業蓄意轉移公司財產,以甲公司財產不足為由拒絕支付乙公司的貨款。債權人乙公司要求股東A企業清償1000萬元的債務。
  (4)2008年5月,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給甲公司造成了200萬元的經濟損失。股東B企業書面要求董事會、監事會對丙公司提起訴訟,但遭到拒絕。于是B企業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丙公司賠償損失。
  (5)2008年6月,股東C企業擬將自己的全部出資對外轉讓給D企業,C企業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A企業、B企業征求同意,但A企業、B企業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予以答復。
  (6)2008年7月1日,甲公司股東會通過了公司分立決議,在股東會表決時投反對票的B企業請求甲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但B企業與甲公司在60日內未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首次出資額和出資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股東會對擔保事項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債權人乙公司要求股東A企業清償債務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指出股東B企業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說明理由。
  (5)根據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指出C企業能否轉讓自己的出資?并說明理由。
  (6)根據本題要點(6)所提示的內容,指出B企業還可以采取什么行動?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出資期限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應在5年內繳足。在本題中,甲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出資期限均符合規定。
  (2)股東會對擔保事項的決議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接受擔保的A企業未參加表決,該決議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乙公司的主張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B企業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C企業可以轉讓自己的出資。根據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在本題中,由于股東A企業、B企業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視為同意轉讓。因此,C企業可以轉讓自己的出資。
  (6)B企業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某市甲、乙、丙三國有企業與自然人張某經協商決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從事生產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張某身為某演藝明星,因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義登記為該公司的股東,張某和李某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由張某實際出資并享有股東的投資權益,張某每年給付李某一定的酬勞。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訂立了發起人協議。協議中的部分內容如下:
  (1)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50萬元,乙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50萬元,丙以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作價出資60萬元(商標權和專利權各作價30萬元),李某(實為張某)以現金出資40萬元。
  (2)各方的出資均分兩期繳納。其中第一期出資額為各自認繳出資額的50%,在營業執照頒發前繳納,第二期50%的出資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內繳納。同時約定,乙所出資的機器設備,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3)甲、乙、丙三方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必須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如果公司成立后發現所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補足出資,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潤后再補足。
  (4)公司成立后的稅后利潤,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則由甲優先認繳出資50%,乙優先認繳20%,丙和李某(實為張某)各認繳15%。
  公司成立后經營了一段時間,李某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股權質押給銀行以取得個人的住房貸款,張某對此并不知情,銀行也核實了李某的股東身份無誤并提供了貸款,該質權已經向相關機構辦理了質押登記。張某得知后向銀行出具了與李某簽訂的協議后要求銀行立即解除質押,遭到銀行的拒絕,張某隨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根據本題所述內容結合《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張某和李某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1)所述內容,甲、乙、丙、李某對公司的出資比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為什么?
  (3)本題要點(2)所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4)本題要點(3)所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
  (5)根據本題要點(4)所述內容,甲、乙、丙、丁對公司利潤分配及公司增加資本時各方優先認繳比例的約定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6)張某要求銀行立即解除質押的請求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說明理由。
  (7)張某如果要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的,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張某和李某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現金出資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現金出資不得低于30%。本案中的現金出資應不少于60萬元。
  (3)第二期出資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內繳納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分期繳納出資的,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本案應在兩年內繳足。乙所出資的機器設備在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不符合規定。《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回其出資,乙的行為實際就是抽回出資。
  (4)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另外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6)張某的這一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據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善意取得制度規定處理。本題中,銀行是善意的,已經提供了貸款并且質權已經辦理了登記,此時銀行善意取得該質權,張某不能要求解除質權。
  (7)張某如果要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的,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據規定,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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