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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審計師審計專業相關知識稅法輔導(13)

發布時間:2011-10-22 共4頁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受托方應于委托方提貨時代收代繳稅款。這里所說的委托加工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消費品,應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如果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應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出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原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示例】
  1. A酒廠3月份委托B酒廠生產酒精30噸,一次性支付加工費9 500元。已知A酒廠提供原料的成本為57000元,B酒廠無同類產品銷售價格,酒精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5%。則該批酒精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是( )元。
  A. 50000 
  B. 60000 
  C. 70000 
  D. 63333.33
  【答案】D【解析】故該批酒精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57000+9500)/(1-5%)=63333.33元。

  2.下列各項中,可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規定征收消費稅的有( )。
  A.受托方代墊原料,委托方提供輔助材料的
  B.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代墊部分輔助材料的
  C.受托方負責采購委托方所需原材料的
  D.委托方提供原料、材料和全部輔助材料的
  【答案】BD【解析】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須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料加工的消費品。選項AC兩項中加工所需原材料均屬受托方提供,故不能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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