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存管的概念。
證券存管是財產保管制度的一種形式,是指作為法定登記機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代理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向其提供記名證券的交易過戶、非交易過戶等股權登記變更、分紅派息以及股票賬戶查詢掛失等各項服務,使股東權益和股權變更得以最終確定的一項制度。
證券存管的原則是:
1.對股票、基金、無紙化國債等記名證券實行中央存管的原則;
2.按每一股東開設的證券賬戶以電腦記賬的形式記載存管證券數量及變更情況;
3.對存管后的證券,實行非流動性制度,對股權、債權變更引起的證券轉移,不簽發實物證券,而是通過賬面予以劃轉。
(二)我國目前的證券存管制度
1.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存管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存管制度包括:
(1)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統一托管,即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統一存管投資者的證券資產和相關資料,辦理有關證券存管業務;
(2)證券公司法人集中托管,即證券公司以法人為單位設立證券托管庫,集中托管所轄營業部所屬客戶的證券資產及相關資料,辦理有關查詢掛失等業務;
(3)投資者指定交易,即投資者必須在某一證券營業部辦理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后方可進行證券買賣或查詢,投資者轉移證券營業部時,須在原證券營業部申請辦理撤銷指定交易后,到轉入證券營業部辦理指定交易手續即可。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制度是:
(1)指定交易是指投資者與某一證券營業部簽訂協議后,指定該機構為自己買賣證券的唯一交易點。從1998年4月1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始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2)投資者辦理指定交易的登記手續和確認手續為:首先,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出申請,經證券公司同意后,雙方簽署“指定交易協議書”;其次,證券公司按協議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申報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指令;再次,交易所電腦主機接受申報,當日收市后發出指定交易確認回報并附確認編號,該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自下一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3)已選擇指定交易的投資者,有權根據需要將自己指定交易所屬證券營業部予以變更。證券營業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除非投資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責任等違約情況。
2.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存管制度。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存管制度包括:
(1)中央登記公司統一托管,即深圳證券結算有限公司統一存管投資者的證券資產和相關資料,辦理相關證券存管業務;
(2)證券營業部分別托管,即以證券營業部為托管證券公司設立證券托管庫,負責托管所屬客戶的證券資產及相關資料,辦理有關查詢掛失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