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證券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競價撮合成交。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進申報優先于較低價格買進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于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于后申報者。先后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成交量最大的價位;
(二)高于成交價格的買進申報與低于成交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三)與成交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位符合上述條件的,上交所取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深交所取距前收盤價最近的價位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深交所有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有效競價范圍與漲跌幅申報范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