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2頁
基金管理公司直銷網點辦理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辦理時間一般為每個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
投資者在基金管理公司直銷點辦理基金的申購、贖回手續,需先在該公司(包括直銷及代銷機構)開立基金賬戶及在直銷點開立交易賬戶;未在該公司開立基金賬戶或未在直銷點開立交易賬戶的投資者須先辦理開戶手續。
一.開戶
投資者可到基金管理公司直銷網點辦理基金賬戶的開戶手續。開戶資料的填寫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1.機構投資者應攜帶以下材料到直銷點提交開立基金賬戶及交易賬戶申請:
(1) 企業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提供民政部門或主管部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3) 業務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軍人證或護照);
(4) 加蓋預留印鑒(公章、私章各一枚,如私章非法人代表,需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的《預留印鑒卡》一式三份;
(5) 指定銀行賬戶的銀行《開戶許可證》或《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或指定銀行出具的開戶證明);
(6) 填妥的《開放式基金賬戶申請表》,并加蓋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7) 傳真交易協議。(異地)
2.個人投資者應攜帶以下材料到直銷點提交開立基金賬戶及交易賬戶申請:
(1)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身份證、軍人證或護照)及其復印件;
(2) 同名的銀行存折或金融卡;
(3) 填妥的《基金賬戶業務申請表》。
投資者如已開立基金賬戶,但未在直銷點開立交易賬戶的,還需攜帶基金賬戶卡到直銷點開立交易賬戶。在直銷網點開立基金及交易賬戶的投資者必須指定一家商業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作為投資基金的唯一結算賬戶,即“指定銀行賬戶”。投資者贖回、分紅及無效認(申)購的資金退款等資金結算均只能通過此“指定銀行賬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