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行為包括: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內幕人員向他人透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內幕人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并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的和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 禁止操縱市場 所謂證券經營機構操縱市場的行為,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以達到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目的的行為。
具體指:
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禁止欺詐客戶
欺詐客戶行為主要是證券經營機構將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混合操作。具體表現為在經營中不按照投資者的委托要求及時按程序操作,而是將有利的價格留作自營,將不利的價格留給投資者。
其他禁止的行為
1.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
2. 證券公司不得將自營帳戶借給他人使用;
3. 禁止委托其他證券經營機構代為買賣證券;
4.當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證券經營機構10%以上的股份時,該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5.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將買進或賣出的證券逐筆交由證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記清算機構辦理交割,不得以當日的賣出或買進的同種證券抵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