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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與承銷第一章三節投資銀行業務的內部控制

發布時間:2011-10-07 共2頁

 一、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的總體要求

根據《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銀行部門應當遵循內部防火墻原則,建立有關隔離制度,嚴格制定各種管理規章、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并針對各個風險點設置必要的控制程序,做到投資銀行業務和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證券研究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等在人員、信息、賬戶、辦公地點上嚴格分開管理,以防止利益沖突。其具體內容包括四個方面:建立嚴格的項目風險評估體系和項目責任管理制度、建立科學的發行人質量評價體系、強化風險責任制和建立嚴密的內核工作規則與程序。

二、承銷業務的風險控制

(一)財務風險控制

(二)業務風險控制

1.承銷擬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組成承銷團進行承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不得成為股票發行人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

(1)證券公司持有發行人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5名股東之一;

(2)發行人持有證券公司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5名股東之一;

(3)發行人與證券公司之間具有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關聯關系。

三、股票承銷業務中的不當行為

(一)爭取項目時的不當行為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以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1.未取得資格證書或在資格證書失效后從事或變相從事承銷業務;

2.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

3.不按規定標準收取傭金;   4.不當許諾;   5.詆毀同行;

6.借助行政干預;  7.向公司允諾在其股票上市后維持其股票價格;

8.給有關當事人回扣;   9.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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