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2頁
1.公告的信息與經中國證監會所核準的內容有不同。
2.主承銷商迎合或鼓動發行企業以不合理的高溢價發行股票。
3.以包銷方式承銷股票時,承銷商為取得股票故意使股票在承銷期結束時有剩余:(1)故意囤積或截留;(2)縮短承銷期;(3)減少銷售網點;(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行為。
4.承銷商以提供透支、回扣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認購股票。
證券經營機構在名義上是承銷商,但實際上并沒有從事承銷股票的活動和承擔承銷股票應盡的責任。6.承銷商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公告前的發行方案以及承銷過程中有關認購數量、預計中簽率等非公開信息。
7.承銷商在承銷過程中和在承銷結束后、股票上市前,參與所承銷股票的私下交易,或為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
8.證券經營機構透支申購股票,為客戶進行透支申購或為客戶融資申購股票。
9.包括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和分銷商在內的所有證券承銷機構,在其承銷股票的發行過程中直接或變相以其他認購人的名義申購自己所承銷的股票,只能按規定在發行結束后包銷剩余的股票。
(三)對不當行為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