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輔導工作的總體目標和原則
(一)輔導工作的總體目標
輔導期限至少為1年。派出機構進行備案登記之日開始計算,至派出機構出具合格的監管報告之日結束。
(二)輔導工作的原則
1.勤勉盡責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
3.突出重點、鼓勵創新的原則
4.責任明確、風險自擔的原則
二、輔導機構、輔導人員和輔導對象
(一)輔導機構
輔導對象聘請的輔導機構應是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機構以及其他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機構。
(二)輔導人員
輔導機構至少應有3名固定人員參與輔導工作小組。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擔任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主承銷工作項目負責人的經驗。同一人員不得同時擔任4家以上企業的輔導工作。
(三)輔導對象
輔導對象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具體接受輔導的為公司的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
輔導對象擬聘用或已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執業人員應在輔導機構的協調下參與輔導工作,輔導機構也可根據需要另行聘請執業會計師、律師等參與輔導。
三、輔導協議、輔導內容和實施方案
(一)輔導協議
1.輔導協議的內容
2.輔導協議必須規定的內容
(1)輔導協議應當明確規定在輔導期間,輔導機構以何種方式跟蹤了解輔導對象的規范運作情況。如輔導機構應以何種方式知悉有關股東大會、董事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的情況,以何種方式取得輔導對象有關文件資料等內容。
(2)輔導協議應當明確約定最低的現場輔導時間和授課次數。其中,集中授課時間應不少于20個小時,集中授課次數應不少于6次。
(3)輔導協議應當明確在輔導期間,輔導對象與輔導人員之間的信息溝通和交流方式。
(4)輔導協議應當規定輔導雙方均不得以保證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為前提條件。
3.輔導協議的履行與解除
輔導協議一經簽訂,原則上不得解除。如有特殊原因確需在輔導期間解除輔導協議的,輔導機構和輔導對象均有義務及時向派出機構說明理由。輔導對象對輔導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可以提出解除輔導協議;同時,應向輔導機構明確提出意見,并向派出機構書面說明情況。輔導機構也應向派出機構說明情況。輔導機構在輔導過程中發現輔導對象存在重大法律障礙或風險隱患的,可以提出解除輔導協議;同時,應向輔導對象明確提出意見,并向派出機構書面說明情況。輔導對象也應向派出機構說明情況。
原輔導機構退出、輔導對象聘請新的輔導機構的,應當重新簽訂輔導協議,制定繼續輔導的計劃。繼任的輔導機構和輔導對象,應自新的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重新履行向派出機構備案的手續。但是,繼任的輔導機構須自前任輔導機構退出輔導之日,且新的輔導協議訂立之日起至少再輔導半年,其中,集中授課時間應不少于10個小時,集中授課次數應不少于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