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連續計算輔導時間:
(1)輔導人員中途退出輔導,輔導機構未履行有關手續的;
(2)原輔導機構指明輔導對象存在重大法律障礙或風險隱患而退出輔導的;(3)不符合關于連續計算輔導期條件的規定的;
(4)未按要求履行公告義務的;
(5)在輔導期內中止輔導工作達1個月的;
(6)其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情形。
(二)輔導內容
1.確定輔導內容的依據
2.輔導內容的范圍
(三)輔導的實施
1.輔導方式
2.輔導工作底稿 輔導工作底稿的存檔時間不少于5年
四、輔導的程序和重新輔導
(一)輔導的程序
(二)重新輔導
五、輔導工作的監管
派出機構應建立、健全輔導工作備案管理制度,應歸檔管理輔導機構每3個月備案的輔導工作備案報告及輔導期滿后的輔導工作總結報告,檔案管理期不少于5年。派出機構完成對輔導工作的評估調查,并向中國證監會出具輔導監管報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認定輔導工作不合格:
1.發行人存在重大法律障礙或風險隱患,而未在輔導工作總結報告中指明的;
2.輔導工作總結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