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2頁
國債的發行
國債是財政部代表國家發行的債券,在我國習慣上也可稱作國庫券,所籌資金主要用于平衡財政預算收支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一)我國國債的營銷主體
我國國債的營銷主體是國債一級自營商。國債一級自營商是指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并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共同審核確認的銀行、證券公司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國債一級自營商可直接向財政部承銷和投標國債,并通過開展分銷、零售業務,促進國債發行,維護國債市場順暢運轉。
我國是在1993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管理辦法》在國債承銷中試行了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自營商的管理辦法,到1996年底,已有52家證券經營機構和銀行被批準為國債一級自營商。
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額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國債一級自營商的各項義務;
3、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且前2年中無違法和違章經營的記錄,具有良好的信譽;
4、在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之前,有參與國債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業務1年以上的良好經營業績。
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提出申請,并經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共同組成的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審查與確認委員會的審批確認為國債一級自營商后,還須每年進行一次復審,復審不合格的金融機構將被暫停或吊銷國債一級自營商的資格。
國債一級自營商可直接參加每期由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性的國債承購包銷團,在每期國債發行前可通過正常程序同財政部商議發行條件,每期承銷量不得低于該期承銷團承銷總量的1%。
(二)我國國債現行的發行方式
我國自1981年恢復發行國債以來,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規范,國債發行方式逐步從行政分配到承購包銷,從國家定價到公開招標,從平價發行到貼現發行,經歷了一個不斷向發行市場化方向發展的循序漸進的過程。當前我國國債的發行主要采用以下幾種發行方式:
1、公開招標方式
國債公開招標發行是國債一級自營商按照財政部確定的當期國債招標規則,以競標方式確定各自包銷的國債份額及承銷成本,財政部按規定取得發債資金。
1995年8月,財政部在一年期記帳式國債的發行中首次采用了以繳款期為標的的公開招標。1996年1月,財政部在1996年記帳式一期國債的發行中首次采用了以價格為標的的招標方式。同年6月,又在1996年記帳式五期國債發行中將標的從價格過渡到收益率。這種以價格或收益率為標的方式是由承銷商通過競標決定國債的票面利率,真正實現了國債發行利率的市場化。
公開招標的一般過程是國債承銷團成員投標、競標、揭標、確定發行利率。招標按競爭標的物來看,有繳款期、價格和收益率招標三種形式;從確定中標的規則看,有單一價格(荷蘭式)招標和多種價格(美國式)招標。
美國式招標發行與荷蘭式招標發行的主要差異表現在中標商的認購價格。在荷蘭式招標中,其招標規則是,發行人在各投標商投標結束后,以最低中標價格作為全體中標商的最后中標價格,亦即全體中標商按該價格向發行人認購國債。所以,荷蘭式招標也叫單一價格招標。在美國式的招標發行中,其招標規則規定,發行人按每家投標商各自中標價格確定中標者及中標數量,招標后的結果一般是各個中標商有各自不同的認購價格,各個中標商的成本與收益率水平也不同。所以美國式招標也叫多種價格招標。
國債招標模式通過各個招標要素的不同組合,呈現多樣化,至今我國共采用過六種招標模式發行國債。
(1)以價格為標的的荷蘭式招標,即以募滿發行額為止所有投標商的最低中標價格作為最后中標價格,全體投標商的中標價格是單一的。
(2)以價格為標的的美國式招標,即以募滿發行額為止中標商各自價格上的中標價作為各中標商的最終中標價,各中標商的認購價格是不同的。
(3)以繳款期為標的的荷蘭式招標,即以募滿發行額為止的中標商的最遲繳款日期作為全體中標商的最終繳款日期,所有中標商的繳款日期是相同的。
(4)以繳款期為標的的美國式招標,即以募滿發行額為止的中標商的各自投標繳款日期作為中標商的最終繳款日期,各中標商的繳款日期是不同的。
(5)以收益率為標的的荷蘭式招標,即以募滿發行額為止的中標商最高收益率作為全體中標商的最終收益率,所有中標商的認購成本是相同的。
(6)以收益率為標的的美國式招標,即以募滿發行額為止的中標商各個價位上的中標收益率作為中標商各自最終中標收益率,每個中標商的加權平均收益率是不同的。
一般來說,對利率(或發行價格)已確定的國債,采用繳款期招標;對短期貼現國債,多采用單一價格的荷蘭式招標;對長期零息和附息國債,多采用多種收益率的美國式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