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經取得了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申請主承銷商資格,還應具備的條件有:(多選)
(1)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凈資本不低于2億元。
(2)近3年在新股發行中,擔任主承銷商不少于3次或擔任副主承銷商不少于6次。
(3)近3年連續盈利。
(4)有10名以上具備條件的證券承銷業務專業人員以及相應的會計、法律、計算機專業人員。
(5)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的主承銷商,近半年沒有出現在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公開發行總數20%的記錄。
(三)申請材料
證券公司申請取得承銷商資格需要報送的申請文件與資料包括: (多選,記憶的核心是能證明取得承銷商資格的條件的所有材料)
證券公司申請取得承銷商資格需要報送的申請文件與資料包括:
(1)《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申請表》;
(2)《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情況說明;
(5)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末會計報表;
(6)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或學歷、專業證書;
(7)最近3年證券承銷業務情況的說明;
(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四)核準程序和資格展期
1.承銷商資格的審查包括兩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初審和證監會的復審。復審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資格證書,并且(半年內)將不再受理其申請。(判斷,時間為半年)
2.承銷資格的維持:(單選、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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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證券機構A股承銷 |
資格證書有效期 |
1年,1年后自動失效 |
維持申請時間 |
失效前3個月內 |
承銷報告報送 |
每年1月15日前向證監會報送上年承銷情況的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