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產宣告以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宣告以前成立的對擔保財產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附期限的債權;
(4)連帶之債的債務人破產時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
(5)保證人破產時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
(6)因票據關系而產生的破產債權。
2.不能作為破產債權的有:(請考生在做題時識別這些易混淆的考點)
(1)破產費用;
(2)破產宣告后因不履行債務而發生的賠償金和違約金;
(3)對公司的罰金、罰款;
(4)債權人個人因參加破產程序而支付的費用。
3.破產財產的范圍包括:(多選題或綜合分析題,如給出某進入破產程序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種具體財產資料,讓考生判斷可以做為破產財產的有哪些,判斷標準即是下列項目)
(1)宣告破產時,由其擁有的全部財產;
(2)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其價格超過所擔保債權數額部分;
(4)公司的其他財產權利,如債權、知識產權等。
4.作為區別,不能作為破產財產的項目有:(請考生在做題時識別這些易混淆的考點)
(1)國家專有的財產和土地資源;
(2)股東及公司員工的個人財產;
(3)破產申請發生前已經為債權設置擔保的財產;
(4)他人存放在公司的財產。
(五)破產宣告和清算
1.破產宣告的標志是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終止公司的法人資格),并(清算、分配其財產)。(選擇或判斷)
2.破產宣告的法律效力是:(公司喪失對公司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公司未履行的合同,由破產清算組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 (正式開始破產清算程序)。(多選題或判斷題)
3.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 (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其中有關機關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多選題)
4.清算組應當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后,制定清算分配方案,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核準后,方可實施。(判斷題,注意這個分配財產前的審批順序)
5.破產財產按以下順序清償,不能滿足同一順序債權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重要內容,判斷或綜合分析題)
(1)清算費用、公司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公司所欠稅款;
(3)公司債務。
6.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判斷,注意這里是指新的經營活動,如果原有的經營活動導致的后續活動還可以繼續,如收到應收賬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