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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證券發行與承銷第九章債券的發行與承銷同步測試習題(2)

發布時間:2012-11-14 共1頁

   三、判斷題(判斷以下各小題的對錯,正確的填A,錯誤的填B) 
  1.發行人也可以認購自己發行的金融債券。( ?。?nbsp;
  2.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并及時報告證券交易所。(  ) 
  3.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  ) 
  4.發行人應在短期融資券發行日前2個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披露相關發行信息。(  ) 
  5.目前我國金融債券的存量僅次于國債,在所有債券存量中居第二位。(  ) 
  6.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都要提供擔保。( ?。?nbsp;
  7.金融債券的發行人和承銷人應在承銷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但不得被第三方知道。( ?。?nbsp;
  8.金融債券承銷人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nbsp;
  9.以定向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應優先選擇招標承銷方式。( ?。?nbsp;
  10.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以及與債權相伴隨的破產成本又被稱為“外部股東代理成本”。( ?。?nbsp;
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D 
  [解析]保險公司次級債務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后、先于保險公司股權資本。 
  2.C 
  [解析]1988年以前,我國國債發行采用行政分配方式。 
  3.D 
  [解析]1988年,財政部首次通過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柜臺銷售了一定數量的國債。 
  4.B 
  [解析]目前,憑證式國債發行完全采用承購包銷方式,記賬式國債發行完全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5.C 
  [解析]公開招標方式是通過投標人的直接競價來確定發行價格(或利率)水平,發行人將投標人的標價自高價向低價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發行人從高價(或低利率)選起,直到達到需要發行的數額為止。 
  6.D 
  [解析]對于事先已確定發行條款的國債,我國仍采取承購包銷方式,發行人和承銷商簽訂承購包銷合同,承銷商按合同規定的已確定發行條款承銷。 
  7.A 
  [解析]略 
  8.A 
  [解析]保險公司次級債務的償還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務本息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償付本息。 
  9.B 
  [解析]由次級債務所形成的商業銀行附屬資本不得超過商業銀行核心資本的50%。 
  10.B 
  [解析]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定期債務,須向中國銀監會提出申請。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解析]其他金融機構相對于政策性銀行來說要提交更多的材料。 
  2.ACD 
  [解析]B應該為實際發行債務的面值金額不少于5000萬元。 
  3.AC 
  [解析]市場利率趨于上升,投資者購買國債的機會成本就會上升,為了吸引投資者,承銷商就會降低國債銷售價格;承銷商必須賣出更多國債才能增加手續費收入,為了賣出更多國債承銷商就會降低國債的銷售價格。 
  4.BD 
  [解析]我國國內金融債券的發行始于1985年,當時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開始嘗試發行金融債券。 
  5.ABCD 
  [解析]目前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都可以發行金融債券。 
  6.ABC 
  [解析]我國目前只有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這三家政策性銀行。 
  7.ABC 
  [解析]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連續盈利;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8.ACD 
  [解析]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財務公司已發行、尚未兌付的金融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100%,發行金融債券后,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申請前1年,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申請前1年利潤率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且有穩定的盈利預期等條件。 
  9.CD 
  [解析]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債券可以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1)依法公開發行;(2)債權債務關系確立并登記完畢;(3)發行人具有較完善的治理結構和機制,近兩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4)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億元;(5)單個投資人持有量不超過該期公司債券發行量的30%。 
  10.ABC 
  [解析]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上參加記賬式國債的招標發行及競爭性定價過程,向財政部直接承銷記賬式國債。 
  三、判斷題 
  1.B 
  [解析]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金融債券。 
  2.B 
  [解析]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3.A 
  [解析]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 
  4.B 
  [解析]應在發行日前5個工作日進行公布。 
  5.B 
  [解析]我國金融債券的存量居于國債和央行票據之后。 
  6.B 
  [解析]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沒有強制擔保要求;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則需要由財務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擔保能力的成員單位提供相應擔保,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免于擔保的除外。 
  7.B 
  [解析]發行人和承銷人應在承銷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加以披露。 
  8.B 
  [解析]金融債券承銷人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9.B 
  [解析]以定向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應優先選擇協議承銷方式。 
  10.B 
  [解析]股東與經理層之間的利益沖突所導致的代理成本又被稱為“外部股東代理成本”,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以及與債權相伴隨的破產成本又被稱為“債券的代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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