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20 共13頁
11、 出境特殊情況,需提供:
(1)憑樣成交的:除提交一般仕報檢文件外,還需加附成交樣品;
(2)出境尸體、棺樞、骸骨的報檢,報檢人應向檢驗檢疫機構
提供:
a 死亡者護照或海員證及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b 死亡者證明書一份;
c 死亡醫學證明書一份;
d 當地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一份。
12、出境貨物報檢的變更與撤銷,對已檢的貨物有以下情況時,申請人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1)國外開來信用證修改函,凡涉及與檢驗檢疫有關條款的;
(2)由于生產、運輸等原因造成數、重量變化的;
(3)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貨物,巳簽發檢驗檢疫證書,需做改動的。申請變更須提交于變更內容相關的單證,并退回原簽發的證書、通關單等。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變更。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不準變更,可重新報檢。已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的出境貨物,由于生產、貨源、運輸、批文等方面不能出境的,應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撤銷報檢,經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撤銷手續。對已完成檢驗檢疫工作的貨物,并應按規定繳納檢驗檢疫費。
13、出境貨物報檢單所列各欄必須填寫完整、準確、清晰,欄目
內容確實無法填寫的以“***”表示、不得留空。
14、報檢單位:指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鑒定業務的單位;報檢單應加蓋公章。
15、報檢單位登記號:指在檢驗檢疫機構的報檢注冊登記號。
16、發貨人:指本批貨物的貿易合同中賣方名稱或信用證中的受益人的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17、收貨人:指本批出境貨物的貿易合同中或信用證中買方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18、貨物名稱:按貿易合同或發票所列貨物名稱所對應國家檢驗檢疫機構制定公布的《檢驗檢疫商品目錄》所列的貨物名稱填寫。
19、H.S編碼:指貨物對應的海關《商品分類及編碼協調制度》中的代碼,填寫8位數或10位數。
20、產地:指貨物的生產/加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區(市)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