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20 共13頁
72、木質包裝的含義是:
木質包裝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
料,如木箱、木板條箱、木托盤等。經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經深度加
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纖維板等不在此列。
73、輸往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巴西和歐盟的木質包裝貨物、應在盛裝貨物前報檢木質包裝,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熏蒸/消毒證書。
74、對輸往歐盟的貨物木質包裝的處理:
(1)使用疫區的針葉木質包裝,在出口前須進行除害處理并出具《植物檢疫證書》;
(2)對非使用疫區的針葉木質包裝、實施檢疫并出具《植物檢疫證書》;
(3)對使用非針葉樹木質包裝的,需要出具檢驗檢疫證書的,可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經對木質包裝除害處理,處理合格的出具《熏蒸/消毒證書》。
75、對長期出口的煙花爆竹產品,每年應當進行不少于1次的煙花藥劑安全穩定性能檢驗。
76、出口煙花爆竹的檢驗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進行檢驗,對進口國高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標準的,按進口國標準進行檢驗。
77、出口煙花爆竹的生產企業應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登記申請,經考核合格后獲得檢驗檢疫機構授予的專用代碼方可進行生產、儲存出口煙花爆竹;報檢時應提供《出口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聲明》;盛裝出口煙花爆竹的運輸包裝,應當標有聯合國規定的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和出口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登記代碼標記;凡經檢驗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加施“CIQ”標志。
78、自2001年6月1日起,對出口打火機、點火槍類商品實施法定檢驗。
79 出口打火機報檢時應提供的單據有:
(1)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并提供相關外貿單據;
(2)《出口打火機、點火槍類商品生產企業自我聲明》;
(3)《出口打火機、點火槍類商品生產企業登記證》;
(4)出口打火機、點火槍類商品型式試驗報告。
80、出口打火機、點火槍類商品檢驗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進行檢驗,對進口國高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標準的,按進口國標準進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