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無權代理的概念及其產生原因
無權代理是指保險人未取得代理權或在授權范圍外以保險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的產生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原代理權已終止;
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
3.代理行為未經授權。
(六)保險代理的作用
1.保險代理有利于提高保險供應能力,促進保險業務發展。
2.保險代理有利于培育、完善保險市場。
3.保險代理有利于發揮行業和個人優勢,完善保險服務。
4.保險代理有利于溝通保險信息,提高保險企業的經營水平。
5.保險代理有利于提高保險企業的經濟效益。
6.保險代理有利于創造就業機會,穩定社會秩序。
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本章主要闡明了我國保險代理的法律界定和分類。它是全書的重點章節。復習時應著重掌握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個人代理人的不同含義和性質特點。
二、應掌握的幾個問題
(一)我國保險代理人的類型
我國保險代理人界定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人個代理人三種類型。
(二)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個人代理人的概念
專業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
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
(三)保險代理公司設立的基本條件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公司最低實收貨幣資金為人民幣50萬元;
2.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3.有至少三十名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代理人員;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長和總經理;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四)設立保險代理公司的審批程序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1.申請籌建保險代理公司,應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
·籌建申請報告;
·籌建可行性報告;
·籌建方案;
·籌建人員名單、簡歷及其《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
2.保險代理公司的審批權,在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一級分行。但在批準其籌建前,各分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總行在收到備案之日起30內未提出異議的,則視同認可。
3.保險代理公司的籌建期限為6個月,籌建就緒后,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有審批權的分行申請開業。
(五)兼業代理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從事保險業代理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所在單位法人授權書;
2. 有專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3. 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所;
4. 保險代理業務負責人應具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
(六)兼業代理人的審批程序
兼業保險代理機構的審批權為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兼業代理人代理保險業務,須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為其向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查批準并領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代理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