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于專利法的過渡問題
(一)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案件的受理問題
國家知識產權局近期發布的《施行修改后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過渡辦法》(以下簡稱過渡辦法),主要從專利審查、復審、行政執法等角度對施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過渡問題作出了規定。根據該過渡辦法,所有專利申請(包括2001年7月1日以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自2001年7月1日起,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均適用修改后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過渡辦法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對7月1日以前已經受理、尚未作出審查決定的撤銷請求,依照修改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繼續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對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而言,過渡辦法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2001年7月1日之后作出的專利權撤銷請求復審決定仍為終局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2001年7月1日以前作出的關于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或者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為終局決定。
就法院的司法程序而言,專利法的過渡問題主要是指對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案件的受理問題,即2001年7月1日以后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所作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哪些應當受理,哪些不予受理?規定二第三、四條對該問題作出了回答,并與過渡辦法的相關規定相吻合。具體如下:1、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下同),作出的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撤銷請求復審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樣規定是考慮到撤銷請求審查決定和復審決定是依照修改前專利法的規定作出的,根據該法的規定,復審決定是終局決定,法律未賦予當事人起訴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撤銷請求復審決定的當事人在7月1日后得不到司法救濟。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過渡辦法的規定,自2001年7月1日起,任何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經受理撤銷請求、但尚未作出審查決定的專利權,可以提出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此外,對于當事人不服發明專利權撤銷請求復審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只要未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由于不存在理解上的歧義,規定二對此未作規定。2、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時間為界,7月1日以后作出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7月1日之前作出的,不予受理。這樣規定也是考慮到7月1日以前的決定是依照修改前專利法作出的,該法未賦予當事人起訴的權利,故應依照當時的法律規定辦理。在適用時需要注意的是,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時間,是指決定書上注明的日期,而非當事人收到決定書的時間。專利復審委員會于7月1日以后做出的決定,增加了告知當事人有權起訴以及起訴期限等有關內容。
(二)專利侵權訴訟的法律適用問題
專利法的修改與專利侵權有關的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是增加規定未經許可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使用方法專利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許諾銷售構成侵權;二是規定使用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許可而制造并售出專利產品行為的一定民事責任的追究。對當事人于2001年7月1日以后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適用修改前還是修改后的專利法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這是司法審判中涉及的另一個專利法過渡問題。
根據法律適用從舊兼從輕的一般原則,規定二第十八條對該問題作出了司法解釋,即以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為界,2001年7月1日以前發生的侵權行為適用修改前專利法,以后的適用現行專利法。根據該規定,對于7月1日以前發生,一直持續到7月1日以后的持續侵權行為,也應當以7月1日為界分別適用修改前后的專利法追究兩個時間段內侵權人的侵權責任。這就是說,被控侵權人對其2001年7月1日以前未經許可的許諾銷售行為不應受到專利法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