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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FIDIC合同條件應用中的幾個實踐性問題

發布時間:2010-01-20 共4頁

  FIDIC是法語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法文的縮寫。該組織是由英國、法國、比利時等三個歐洲境內咨詢工程師協會于1913年創立,組建聯合會的目的是共同促進成員協會的職業利益,向其他成員協會傳播有益信息。1949年后英、美、澳利亞、加拿等國相繼加入,現有60多個成員國,下設歐共體分會,北歐成員分會,亞太地區分會,非洲成員分會。總部設在瑞士的洛桑。1996年,中國工程咨詢協會正式加入菲迪克(FIDIC)組織。
  FIDIC合同條件它雖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但它是全世界公認的一種國際慣例。它伴隨著世紀的進程經歷了從產生到發展、不斷完善的過程。FIDIC合同條件第1版于1957年、第2版于1963年、第3版于1977年、1988年及1992年作了兩次修改,習慣對1988年版稱為第4版。1999年國際工程師聯合會根據多年來在實踐中取得的經驗以及專家、學者的建議與意見,在繼承以往四版優點的基礎上進行重新編寫(下稱新編FIDC合同條件)。中國工程咨詢協會根據菲迪克授權書進行編譯、出版,機械工業出版社于2002年5月首次印刷FIDIC合同條件第1版(中、英文對照)。
  新編FIDIC合同一套四本:《施工合同條件》、《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與《簡明合同格式》。此外FIDIC組織為了便于雇主選擇投標人、招標、評標,出版了《招標程序》,由此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筆者結合從事FIDIC合同條件法律服務的實踐,在此提出新編FIDIC合同條件在中國應(適)用中的幾個實踐性問題,賜教于同仁。
  一、新編FIDIC合同條件的應用選擇
  (一)新編的FIDIC合同條件與舊版本的應用選擇
  新編《施工合同條件》,用于由雇主或其他代表工程師設計的建筑或工程項目。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出的設計進行工程施工,但該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設計的土木、機械。電氣和構筑物的某些部分。《施工合同條件》由通用條件、專用條件編寫指南投標函、合同協議書和爭端裁決協議書格式構成。通用條件與專用條件各20條。通用條件20條共158款(款下所設的項略),另附錄爭端裁決協議書一般條件。通用20條款目錄分別是:1、一般規定〔1.1定義,1.2解釋,1.3通信交流,1.4法律和語言,1.5文件優先次序,1.6合同協議書,1.7權益轉讓,1.8文件的照管和提供,1.9延誤的圖紙或指示,1.10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1.11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1.12保密事項,1.13遵守法律,1.14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2、雇主〔2.1現場進入權,2.2許可、執照或批準,2.3雇主人員,2.4雇主的資金安排,2.5雇主的索賠〕;3、工程師〔3.1工程師的任務和權力,3.2由工程師的付托,3.3工程師的指示,3.4工程師的替換,3.5確定〕;4、承包商[4.1承包商的一般義務,4.2履約擔保,4.3承包商代表,4.4分包商,4.5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4.6合作,4.7放線,4.8安全程序,4.9質量保證,4.10現場數據,4.11中標合同金額的充分性,4.12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4.13道路通行權和設施,4.14避免干擾,4.15進場通路,4.16貨物運輸,4.17承包商設備,4.18環境保護,4.19電、水和燃氣,4.20雇主設備和免費供應的材料,4.21進度報告,4.22現場保安,4.23承包商的現場作業,4.24化石];5、指定的分包商[5.1“指定的分包商”的定義,5.2反對指定,5.3對指定的分包商付款,5.4付款證據];6、員工[6.1員工的雇用,6.2工資標準和勞動條件,6.3為雇主服務的人員,6.4勞動法,6.5工作時間,6.6為員工提供設施,6.7健康和安全,6.8承包商的監督,6.9承包商人員,6.10承包商人員和設備的記錄,6.11無序行為];7、生產設備、材料和工藝[7.1實施方法,7.2樣品,7.3檢驗,7.4試驗,7.5拒收,7.6修補工作,7.7生產設備和材料的所有權,7.8土地(礦區)使用費];8、開工、延誤和暫停[8.1工程的開工,8.2竣工時間,8.3進度計劃,8.4竣工時間的延長,8.5當局造成的延誤,8.6工程進度,8.7誤期損害賠償費,8.8暫時停工,8.9暫停的后果,8.10暫停時對生產設備和材料的付款,8.11拖長的暫停,8.12復工];9、竣工試驗[9.1承包商的義務,9.2延誤的試驗,9.3重新試驗,9.4未能通過竣工試驗];10、雇主的接收[10.1工程和分項工程的接收,10.2部分工程的接收,10.3對竣工試驗的干擾,10.4需要復原的地表];11、缺陷責任[11.1完成掃尾工作和修補缺陷,11.2修補缺陷費用,11.3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長,11.4未能修補缺陷,11.5移出有缺陷的工程,11.6進一步試驗,11.7進入權,11.8承包商調查,11.9履約證書,11.10未履行的義務,11.11現場清理];12、測量和估價[12.1需測量的工程,12.2測量方法,12.3估價,12.4刪節減];13、變更和調整[13.1變更權,13.2價值工程,13.3變更程序,13.4以適用貨幣支付,13.5暫列金額,13.6計日工作,13.7因法律改變的調整,13.8因成本改變的調整];14、合同價格和付款[14.1合同價格,14.2預付款,14.3期中付款證書的申請,14.4付款計劃表,14.5擬用于工程的生產設備和材料,14.6期中付款證書的頒發,14.7付款,14.8延誤的付款,14.9保留金的支付,14.10竣工報表,14.11最終付款證書的申請,14.12結清證明,14.13最終付款證書的頒發,14.14雇主責任的中止,14.15支付的貨幣];15、由雇主終止[15.1通知改正,15.2由雇主終止,15.3終止日期時的估價,15.4終止后的付款,15.5雇主終止的權利];16、由承包商暫停和終止[16.1承包商暫停工作的權利,16.2由承包商終止,16.3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設備的撤離,16.4終止時的付款];17、風險與職責[17.1保障,17.2承包商對工程的照管,17.3雇主的風險,17.4雇主風險的后果,17.5知識產權和工業產權,//收集/17.6責任限度];18、保險[18.1有關保險的一般要求,18.2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18.3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險,18.4承包商人員的保險];19、不可抗力[19.1不可抗力的定義,19.2不可抗力的通知,19.3將延誤減至最小的義務,19.4不可抗力的后果,19.5不可抗力影響分包商,19.6自主選擇終止,付款和解除,19.7根據法律解除履約];20、索賠、爭端和仲裁〔20.1承包商的索賠,20.2爭端裁決委員會的任命,20.3對爭端裁決委員會未能取得一致,20.4取得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決定,20.5友好解決,20.6仲裁,20.7未能遵守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決定,20.8爭端裁決委員會任命期滿〕。附錄,爭端裁決協議書一般條件。《施工合同條件》專用條件20條是為通用條件的編寫人給出備選條款,正如《施工合同條件》專用條件編寫指南引言部分所述,專用條件是對通用條件的修改和補充。此外專用條件附件有專用公司擔保函,投標擔保函,履約擔保函——即付函,履約擔保函——擔保保證,預付款保函,保留金保函,雇主支付保函的范例格式。《施工合同條件》第三部分是投標函,合同協議書和爭端裁決協議書格式。與新編相對應的是1988年編譯的舊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應用指南》(即第四版紅皮書),其第一部分由通用條件72條183款與投標程序、可能使用條款、投標書、附件協議書組成,第二部分專用條件70條組成。關于這兩個版本之間的區別,東南學土木工程學院的教授已經撰寫了相關論著。筆者認為當事人在應用FIDIC合同條件時應當將新、舊兩個版本相區別,選擇使用新編的《施工合同條件》。
  新編《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用于電氣或機械設備借貸和建筑或工程的設計與施工。通常情況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要求,設計和提供生產設備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機械、電氣和建筑物的任何組合。該合同文件也是由通用條件,專用條件與投標函、合同協議書和爭端裁決協議書格式三部分組成,其通用條款共20條167款。其第5條和第12條與《施工合同條件》不同,其他通用條款相同。《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通用條件第5條,第12條分別是:“5、設計,5.1設計義務一般要求,5.2承包商文件,5.3承包商的承諾,5.4技術標準和法規,5.5培訓,5.6竣工文件,5.7操作和維修手冊,5.8設計錯誤”。“12、竣工后試驗,12.1竣工后試驗的程序,12.2延誤和試驗,12.3重新試驗,12.4未通過竣工的試驗”。與通用條件相對應的是第二部分專用條件20條。//收集/第三部分是投標書,合同協議書和爭端裁決協議書格式。與該新編合同文本相對應的是1987年編譯FIDIC《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應用指南》(第三版,又稱黃皮書),黃皮書由第一部分通用條件51條、招標程序、合同條件,與第二部分專用條件(A項、B項、保函、變更命令、移交證書、缺陷責任書、支付證書)組成。合同當事人在選擇FIDIC合同版本時,應在區分這兩種合同文本的基礎上選擇適用新編《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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