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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FIDIC合同條件應用中的幾個實踐性問題

發布時間:2010-01-20 共4頁


  新編《設計和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下稱EPC)用交鑰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動力設備,工廠或類似設施,基礎設施項目或其他類型開發項目。這種方式的通常情況是由承包商進行全部設計、采購和施工,EPC提供一個配備完善的設施。“轉動鑰匙”即可運行。這種方式的條件與要求是:(1)項目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程度的確定性,(2)由承包商承擔項目的設計和實施的全部職責,雇主介入很少。EPC其由通用條件、專用條件編寫指南與投標函、合同協議書和爭端裁決協議格式三部分組成。其通用條件共20條166款,其通用條件第3條、第5條、第12條與新編《施工合同條件》相比有明顯不同,分別是:“3、雇主的管理,3.1雇主代表,3.2其他雇主人員,3.3委托人員,3.4指示,3.5確定”。“5、設計,5.1設計義務一搬要求,5.2承包商文件,5.3承包商的承諾,5.4技術標準和法規,5.5培訓,5.6竣工文件,5.7操作和維修手冊,5.8設計錯誤”。“12、竣工的試驗,12.1竣工和的試驗的程序,12.2延誤的試驗,12.3重新試驗,12.4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其第10條與之比較也少了“需要復原的地表”。其第二部分專用條件編寫指南與專用條件相對應,也是20條。其第三部分投標函、合同協議書和爭端裁決協議書格式是通用、一致的。與新編EPC相對應的是1995年版FIDIC《設計—建設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文件》(即橙皮書),該書由第一部分通用條件20條共150款,并附投標書與協議書格式。合同當事人應用時必須在區分二種不同版本的基礎上選擇適用新編《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
  《簡明合同格式》用于投資金額較小的建筑式工程項目,特別適用于簡單或重復性的工程或工期較短的工程。//收集/這種合同通常情況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如果有)提供的設計進行施工。其由協議書、通用條件、裁決規則、指南注釋四部分構成,其中通用條件15條52款。《簡明合同格式》一般不用任何專用條件即能滿足使用要求,如項目要求對通用條款修改,或在合同中增加新的規定,修改或增加的內容應在專用條件標題下另行列出。《簡明合同格式》第一部分協議書是由雇主與承包商之間簽訂,協議書由報價、接受、附錄三部分組成,通用條件15條分別是:1、一般規定[1.1定義,1.2解釋,1.3文件優先次序,1.4法律,1.5通信交流,1.6法定義務];2、雇主[2.1現場的提供,2.2許可和執照,2.3雇主的指示,2.4批準];3、雇主代表[3.1受權人,3.2雇主代表];4、承包商[4.1一般義務,4.2承包商代表,4.3分包,4.4履約擔保];5、由承包商設計[5.1承包商的設計,5.2設計的職責];6、雇主的職責[6.1雇主的職責];7、竣工時間[7.1工程的實施,7.2進度計劃,7.3工期的延長,7.4延遲竣工];8、接受[8.1竣工,8.2接受通知];9、修補缺陷[9.1修補缺陷,9.2除去覆蓋和試驗];10、變更和索賠[10.1變更權,10.2變更的估價,10.3提早通知,10.4索賠權,10.5變更和索賠程序];11、合同價格和付款[11.1工程和估價,11.2月報表,11.3期中付款,11.4前一半保留金的支付,11.5后一半保留金的支付,11.6最終付款,11.7貨幣,11.8延誤的付款];12、違約[12.1承包商違約,12.2雇主違約,12.3無力償債,12.4終止時的付款];13、風險和職責[13.1承包商的工程商管,13.2不可抗力];14、保險[14.1保險范圍,14.2約定,14.3未辦理保險];15、爭端的解決[15.1裁決,15.2表示不滿的通知,15.3仲裁]。其第三部分裁決規則由總則、裁決員的任命、任命條款、報酬與獲得裁決員決定的程序五個方面共23條構成并附裁決員協議書,其第四部分為指南注釋,非合同組成部分(略)。
  綜上,合同當事人在明確新編FIDIC《施工合同條件》《生產設備和設計—合同條件》《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合同條件》《簡明合同格式》之間的異同之處,又要區分新編FIDIC版本與舊版本之間的區別,根據實際情況準確選用新編FIDIC合同條件。
  (二)新編FIDIC合同條件與我國政府機關已編在用的FIDIC合同的選擇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改革開放的中國開始探索推行FIDIC合同模式,第一批公路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即1986年陜西的西安至三原的公路項目(西—三公路)、第二批1987年的京—津—塘高速公路項目都采用了第3版FIDIC合同條件,此后,濟—青高速、成—渝高速等第三批世界銀行貸款公路項目采用了第4版FIDIC合同條件。//收集/中國財政部于80年代向世界銀行提出編寫符合中國國情的FIDIC條款的報告得到該行的批準,1990年6月,由財政部出版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土木工程采購與招標文件范本》(中文版國內招標使用的44條,英文版國際招標的78條),并用作杭—甬高速、深—汕高速等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條款。交通部于1992年、1995年分別組織專家編寫《公路國際招標文件范本》和《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1999年再版),在國際招標文件范本中通用條款采用第4版FIDIC合同條件,2003年對《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進行了修訂。
  中國工程咨詢協會推薦新編FIDIC合同條件比以往舊版FIDIC合同條件具有顯著的優點與實質性的進步,但是,中國政府機關經世界銀行批準編寫并使用的FIDIC合同范本在實踐中已經體現出它的實用性、優越性,當事人根據工程狀況選擇使用由我國政府機關修訂的FIDIC合同條件的版本。因為應用新編FIDIC合同條件,在應用過程中它本身也需要修改。
  (三)不同的項目工程投資主體應選擇相應的FIDIC合同格式
  如今,項目工程建設管理的模式很多,筆者以為概括起來致有五:自營內部管理模式,BOT模式,項目總承包形式,項目管理模式,FIDIC模式。
  FIDIC模式或合同形式又有四種,如前所述。不同性質的項目工程應當選擇相應的FIDIC合同形式,由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師設計的建筑工程項目,由承包商按雇主提供的設計進行工程施工,對此類工程應當選用新編FIDIC合同條件之一《施工合同條件》;關于電氣和(或)機械設備供貨和建設或工程的設計與設備,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設計和提供生產設備和(或)其他工程,應使用《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建設工廠或類似設施的加工、動力設備、基礎設施項目或其他類型開發項目,在項目的工期,投資最終價格確定的交鑰匙工程,由承包商進行全部設計、采購和施工,最終提供一個配備完整設施的工程應選用新編《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對于投資金額較小的建筑工程,或投資較但工程簡單、重復或工期較短的,應當選擇使用《簡明合同格式》。
  不同投資主體對合同形式的選擇。業主為中國法人(含中外合資、外方獨資的企業)的項目,工程在中國境外,或雖在境內但雇主與承包商一方或雙方為中國境外的外國法人,項目工程進行國際招標的,合同當事人除按工程性質或狀況選擇相應的FIDIC合同條件外,另應對所適用該合同形式的通用條款、專用條款進行修改、確認與補充,如法律適用,爭端(DAB)與仲裁(管轄)等作出選擇與約定。
  (四)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EPC)與BOT的區別、選擇
  BOT(建設—運營—移交)的發包人、投資主體(業主)一般分別為代表各級政府的主管機關,項目類型一般為市政與基礎設施工程,方式往往通過特許權協議的形式,通過公開招標選擇中標人與其簽訂特許權協議即BOT合同,由中標的項目持有人作為BOT項目運作的投資(融資、貸款)人,按照我國政府的有關規定實施BOT項目建設,用建成的BOT項目的經營收入(在BOT特許協議約定范圍內)償付項目投資投資人按照約定取得投資回報。筆者在撰寫的《中國民營BOT特許權協議項目運作》一文中已經作了詳細的論述。
  新編FIDIC合同條件中的EPC方式的使用,其范圍與特點在上文已經作了詳細的論述,故當事人在選擇使用EPC合同條件時應區別于BOT,準確選擇使用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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