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9-21 共1頁
一位曾遭遇過新聞官司的記者表示,七臺河市仲裁委能在其官方網站上通過公開的形式來發表《糾正函》,來表明自身的態度和立場,也是很正常的,這比相關部門動用公權力對作者進行“打擊”要好很多。但政府機關在行使這種權力的時候,不應針對具體的某一個人妄下結論,更不能用一種“文革”式的語言對作者進行人身攻擊,而應用文明的方式實事求是地進行澄清,否則,只會有損政府部門的形象。
法學博士認為,當前媒體及新聞人成被告,而且經常敗訴,這顯然不正常。一方面媒體和新聞人可以行使輿論監督權,另一方面新聞調查本身不可能百分之百精確,只要媒體和記者不是故意的,不心存“實際惡意原則”,就應該讓媒體和記者有個“呼吸空間”。 公眾應該相信的是,無論是媒體和新聞人自身都會有一個責任心和公信力,因為這是保證輿論監督的一個前提。
“這起名譽侵權案件由于涉及媒體、新聞人和政府部門以及政府工作人員,法院立案和秉****理,這本身就是一個進步!”
有關法律人士評價,近年來,我國屢屢發生媒體成被告的名譽權案件,而這起罕見的撰稿人狀告政府機關名譽侵權案件,無論其進展和最終結果如何,都將對我國官媒對話和新聞人維權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