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主要合同條件
典型的設備監理合同包括協議書、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三部分。
(三)投標文件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必須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標文件一定要按規定的時間、地點遞交招標人;設備監理范圍和內容中如有轉委托第三人的應作出說明;如采取聯合投標的,應符合《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在投標過程中,不得發生《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投標人的禁止行為。
投標文件是滿足招標人(顧客)要求(明示的和隱含的)的正式文件。屬于承諾,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中標是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基礎。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綜合說明及附件、監理大綱、報價表等內容。
1.綜合說明
綜合說明是響應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須知”中所有要求的陳述,一般包括:
(1)總體承諾;
(2)關于資格的聲明并附有關證明復印件:包括單位資格證書、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授權書、投標保證金、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的資格證書等;
(3)關于能力的說明:包括單位簡介、業績(包括單位業績和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的專業、經歷及主要業績等)。
2.監理大綱
監理大綱是監理單位為獲得特定項目監理業務在識別顧客要求的基礎上制定的一個擬提供監理服務的方案性文件,是對招標文件中任務大綱和合同條件的響應,也是技術標書的主要內容,是評標的主要評審內容,對能否中標起主要作用。一旦中標后是編制監理服務計劃的依據。
監理大綱的主要內容:
(1)項目概況及特點
指委托方委托監理的項目概況及特點。在實際中,一般有設備制造和安裝施工兩類項目,它們的完成過程不同,所以在表述時不能采取統一的模式。
1)制造項目概況及特點
①項目背景:設備名稱、數量、主要生產廠及地點、分包生產廠名稱及地點、委托方、制造廠、分包廠簡況等。
②項目特點:合同性質、合同要點(數量、技術要求、質量、交貨期、價格、分包規定等)。
③監督重點:對委托方要求的理解(包括明示的和隱含的)。
2)安裝(調試)項目概況及特點
①項目背景:項目名稱、地點、規模、范圍(構成)、內容、建設目標等。
②項目特點:單位工程及分部分項情況、主要設備及系統的專業特點、項目實施的特點(條件、環境、參與方情況等)。
③對委托方要求的理解:識別委托方最關注的問題,根據監理單位的經驗提出針對性較強的監督重點、難點、關鍵點,也可以提出有關注意事宜的建議。
(2)監理服務范圍
一般根據委托方的要求(招標文件載明的)確定。有時招標文件中對項目范圍和監理范圍沒有明確,在此應給予明確。一般需要明確的包括監理對象、監理要素和與監理有關的其他服務。
(3)監理服務內容
指上述監理范圍內提供監理服務的具體任務職責。
1)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包括依據項目合同規定,對承包商項目管理的過程和與項目產品有關的過程的監督管理。這些過程包括與質量、進度、造價等有關的過程,包括合同變更管理、合同協調、索賠管理和合同收尾管理等。
2)其他服務(如果有)監理服務的內容根據委托監理的范圍和具體項目過程確定,可能是以上內容的—項或多項。
(4)監理依據
監理依據包括項目合同及附件、有關法規和有關標準等。
(5)監理服務目標
1)基于滿足業主期望的監理服務目標
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成果性目標的實現,即達到項目功能性要求;二是約束性目標的實現,即項目的實現應滿足質量、進度、造價、安全等合同規定的約束性條件。
2)基于使委托方滿意的監理服務目標
(6)監理服務組織
包括擬采取的組織形式、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人員的配置(說明專業、年齡、經歷、經驗等)和監理人員駐現場計劃安排。
(7)監理服務提供的主要過程與方法(手段)
應有針對性地描述設備工程項目生產過程和過程中的監理要點及擬采取的方法(手段)。本部分內容是委托方特別關注的,必須由專業監理工程師撰寫。
(8)監理服務制度
制度是監理服務實現的保證。制度又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監理單位的規定,在此不一一列出;二是因本項目監理需要所應建立的制度,特別是涉及到各參與方都應遵守的行為準則。包括會議制度、溝通協調制度、報告制度、合同變更制度、索賠管理制度和資料文件傳遞管理制度等。
(9)監理服務成果交付(應說明成果內容和交付方法)
(10)其他
(四)簽訂設備工程監理服務合同(簡稱監理合同)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