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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設備監理案例分析:設備工程合同簡介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5頁

第四部分設備工程合同簡介
雖然在的綱沒有提到各類合同,但是大綱里的:“設備工程合同的變更管理。設備工程索賠管理。還是要涉及具體的合同。”
第一節設備工程設計合同
一、設備工程設計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
設備工程合同是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互對應的,一方的權利等同于另一方的義務,反之亦然。
1。委托人的義務
(1)提供設計依據資料并對資料的正確性負責。委托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委托人提交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
設計人按合同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或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委托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2)支付設計費及相關費用。委托人應按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
實際設計費與估算設計費出現差額時,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委托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合同項目停緩建,委托人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委托人變更委托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委托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
委托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時,如果設計人能夠做到,委托人應根據設計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在未簽合同前委托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收費標準,支付相應設計費。
委托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設備工程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應另行協議支付管理費或技術咨詢服務費。
委托人委托設計人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項目完成的各個階段,需要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員參加的,費用應由委托人支付。
(3)保護設計人知識產權。委托人應當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機軟件和專利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委托人對設計人提交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方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委托人應承擔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委托人提出索賠。
(4)遵循合理設計周期的規律。如果委托人從設備工程項目進度的角度或其他方面的考慮,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前交付設計產品,須征得設計人的同意。委托人不應嚴重背離合理設計周期的規律,強迫設計人不合理地縮短設計周期。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提前交付產品的協議后,委托人應支付相應的趕工費。
(5)交付合同定金。委托人應按設計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設計人提供設計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設計費。
(6)應提供必要的其他協助。委托人應為派赴設備工程項目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
2.設計人的義務
(1)設計人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標準、規范、規程和技術要求,依照合同的約定的要求,進行設備工程的設計工作,并依照合同規定的進度、質量要求提交設計成果以及按合同應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
(2)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
(3)設備工程的設計如果在可能的范圍內進行必要修改,應由設計人承擔。設計人不能拒絕委托人的修改要求。
(4)設計人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設備工程應依照合同規定配合安裝調試或者進行安裝前技術交底,解決裝配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5)設計資料及文件中的設備,設計人只能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二、違約責任
1.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1)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退回定金。
(2)由于變更計劃、制造要求,提供的資料不正確,未如期提供設計工作必需的資料或工作條件,因而造成設計工作的返工、停工、窩工、或修改時,委托人應依照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3)委托人延誤支付。設計的成果按期、按質、按量交付后,委托人依合同的約定,償付相應的合同款。委托人超過合同規定的日期付費時,應償付逾期違約金。
(4)在合同履行期間,委托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委托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委托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5)委托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訂貨時,所需要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2.設計人的違約責任
(1)發現設計錯誤,設計人應對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
由于設計錯誤造成設備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并支付賠償金。
(2)由于自身原因,設計人未按時完成設計任務,延誤了依照合同規定交付的設計成果造成損失的,由設計人繼續完善設計工作,并視造成的損失、浪費的大小,減收或免收有關費用。
(3)合同生效后,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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