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設備采購合同違約責任
1.出賣人違約責任
(1)未依照合同約定交付設備責任。這類違約行為可能包括不能供貨和不能如期供貨兩種情況,由于這兩類錯誤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不同,因此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也不相同。
如果因出賣人原因導致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貨,應依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方式支付違約金。未約定違約金的,按不能交貨行為由此給買受人造成的實際損失賠償。
出賣人不能如期交貨的行為可以分為逾期交貨和提前交貨兩種情況。.逾期交貨的,出賣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后,并不解除提供設備的責任,買受人表示仍需要時,出賣人應繼續履行供貨義務;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已經不能實現買受人的訂約目的,則買受人有權通知出賣人解除合同。對于提前交付貨物的情況,屬于約定由買受人自提貨物的合同,買受
人接到對方發出的提前提貨通知后,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拒絕提前提貨;對于出賣人提前發運或交付的貨物,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支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并仍可依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
(2)設備質量責任。交付設備的品種、型號、規格、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如果買受人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買受人不同意利用時,由出賣人負責包換或包修。不能修理或調換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因設備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設備或者解除合同
(3)分批次交貨合同責任。合同雙方就設備采購簽訂多項關聯合同,出賣人的違約責任為:因主設備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設備;因從設備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設備。多項設備采購合同,其中一項設備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項設備合同解除,但其他合同設備與該項合同設備分離使其價值顯受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就其他設備解除合同。出賣人分批交付設備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設備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設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設備解除合同。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設備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設備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設備解除合同。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設備解除,該批設備與其他各批設備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設備解除合同。
(4)出賣人的運輸責任。主要涉及包裝責任和發貨責任兩個方面。出賣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對產品進行包裝。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損壞或滅失,均由出賣人負責賠償。
供貨方如果將貨物錯發到接貨地點或接貨人時,除應負責將貨物發送到合同約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對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5)不涉訴擔保責任。出賣人就交付的設備,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設備享有權利的除外)。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
(6)承擔違約拒付貨款責任。出賣人違約,買受人可以依法拒付貨款,但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拒付規定辦理。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時,如果采購方的拒付手續超過承付期,銀行不予受理。采購方對拒付貨款的產品必須負責接收,并妥為保管不準動用。若發現動用,由銀行代供貨方扣收貨款,并按逾期付款對待。
買受人有權部分或全部拒付貨款的情況大致包括:
①交付貨物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拒付少交部分的貨款;
②拒付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貨物的貨款;
③供貨方交付的貨物多于合同規定的數量且采購方不同意接收部分的貨物,在承付期內可以拒付。
2.買受人違約責任
(1)不按照合同約定接收貨物。合同簽訂以后或履行過程中,買受人要求中途退貨,應向出賣人支付按退貨部分貨款總額計算的違約金。對于實行供貨方送貨代運的設備,買受人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要承擔由此造成的貨物損失和有關部門的罰款、保管費等。
(2)逾期付款。買受人逾期付款,應依照合同規定的計算方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貨物交接地點錯誤的責任。不論是由于買受人在合同內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還是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及時將變更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通知對方,導致出賣人送貨或代運過程中不能順利交接貨物,所產生的后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4)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設備的使用費。
第三節設備承攬合同
一、設備承攬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
1.承攬人的義務
(1)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要獨立完成對工作成果質量起關鍵作用的工作,承攬人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通知定作人檢驗材料。合同約定承攬人自備材料的,應按合同的約定或工作要求標準選定原材料,并及時通知定作人檢驗,定作人對材料質量有異議的,承攬人應當更換。對經檢驗確定的原材料,承攬人在工作中不得擅自調換。
(3)接受定作人監督檢查。承攬人在接受定作人監督、檢查時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故意隱瞞已出現或潛在的問題。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改進自己的工作。
(4)妥善保管、合理利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圖紙。承攬人有義務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零配件、圖紙、技術資料等進行妥善保管,防止受損或滅失。承攬人承擔對定作人提供材料、圖紙等保管不善的責任和風險。
(5)交付承攬物,提交工作成果。承攬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承攬物,包括承攬物的附屬物及其權屬憑證。按約定承攬人完成特定工作的,承攬人應當按時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對于按照合同約定的承攬工作性質無需特別交付的(如設備技改、維修),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要提交有關質量證明。
(6)對工作成果質量負責。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雖經定作人驗收但實際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承攬人承擔因違約采取補救措施的全部費用。
(7)保守秘密。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2.定作人的義務
(1)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定作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定作人未按約定的期限、要求履行協助義務,造成承攬人窩工、延誤工期等,定作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損失。
(2)支付報酬。承攬人完成、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報酬,報酬應包括承攬人提供原材料價款等有關費用。因定作人或不可抗力原因,終止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應按照承攬人實際工作情況,支付相應的報酬。定作人未按約定支付報酬的,承攬
人對承攬物享有留置權。
(3)按約定提供材料。按照合同性質應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約定的數量、質量、期限供應材料,并接受承攬人的檢驗,若材料不符合約定的要求,定作人有義務調換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4)不得隨意變更工作事項、范圍。承攬人開始履行承攬合同后,定作人不得再行變更工作事項,對材料、圖紙、數據確需修改的,定作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責任和損失。
(5)領取承攬物,接收工作成果。定作人有義務領受承攬物或工作成果,所謂領受表現為對承攬物或特定工作成果的交接。定作人領受承攬物或工作成果的,不免除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